經過全民普法,很多人開始注意到遺囑的重要性,可以說,遺囑是繼承糾紛案中戰無不勝的利器,被繼承人有權利通過遺囑分配自己的合法財產。
家住北京大興區的孫先生,就深知遺囑的重要性,通過瞞天過海的方式,爭取到母親的三套回遷安置房。究竟怎麼一回事?我們一起來看。
孫先生家裡兄弟姐妹7人,他排行第六,下面還有一個妹妹孫小妹。1983年,在孫先生18歲時,孫父就去世了,孫母一直未再改嫁,獨自一人守護整個家,直至孩子們長大成婚,都有了自己的生活。
1988年,在孫先生和孫小妹的幫助下,孫母把名下宅基地,也就是他們共同居住的房屋,進行了翻修重建,將一個大院改成兩個小院,孫小妹結婚前,一直與母親居住在東邊院子裡,孫先生帶著妻子和兒子搬進了西邊的院子。
2010年,這處宅子要拆遷。拆遷時,院落被劃分為東西二院,孫母與政府籤訂了兩份《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共選擇了4套定向安置房,拆遷補償款加上周轉費並扣減購房款後,兩個院子剩餘款額共計80萬餘元。
2016年,孫小妹和孫母以分家析產為由,將孫先生一家三口訴至法院,要求分割上述拆遷利益。孫大姐、孫二姐表示,如有其利益,二人同意均歸孫先生所有;孫三姐、孫四哥、孫五姐表示,如有其利益,三人均同意歸孫小妹所有。
法院綜合考慮了房屋翻建情況以及拆遷之前建設房屋及裝修的各方貢獻,判決:尚未交付使用的四套安置房中,1號房歸孫母所有,2號房歸孫小妹所有,3號、4號房歸孫先生一家所有。
判決生效後不久,孫母就因病去世了。
2019年,定向安置房交付使用,孫先生將其他兄弟姐妹訴至法院,請求判決確認孫母生前於2012年6月6日所立遺囑有效;判決1號房由自己繼承。
原來,早在2012年,在其他人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孫母曾立下一份遺囑,內容大意為:「孫母所有的位於北京市大興區某小區4號房由孫先生繼承,他人無權繼承;孫母名下的其他所有財產全部由孫先生繼承,他人無權繼承。」立遺囑時有兩名見證人在場見證。
庭審中,孫小妹稱,已有生效法律文書對4號房及另兩套安置房權屬作出了認定,且分家析產訴訟時,孫先生沒有提到遺囑一事,孫母也未曾說立過遺囑,所以,她不認可這份遺囑的真實性。
孫三姐、孫四哥、孫五姐均未到庭參加訴訟,但他們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統一,都表示不認可這份遺囑的真實性。他們稱,孫母從1996年患腦血栓開始,頭腦就不清醒,一直是孫小妹在贍養孫母,拆遷時,孫先生為了拆遷利益強行把孫母接走,並經常對母親辱罵恐嚇,所以,他們都不相信母親會自願寫遺囑把財產給孫先生。
孫大姐、孫二姐則稱遺囑是孫母的真實意思表示,同意孫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權益應受法律保護。孫先生提供遺囑雖然是真實的,但其效力情況應具體分析。鑑於孫先生原因,其在分家析產訴訟中未出示遺囑,導致法院生效裁判處理了遺囑中涉及的房產,所以,法院對遺囑的第一項內容不做認定,遺囑第二項內容為兜底性條款,如有對應財產,應為有效。因1號房為孫母個人所有,故孫先生可以依照遺囑予以繼承。
最後,法院判決:被繼承人孫母於2012年6月6日所立遺囑第二條有效;涉案1號房由孫先生繼承。
看到這裡,您明白了吧。孫先生先是隱瞞遺囑情況分家析產,孫母去世以後,再拿出遺囑,繼承孫母名下財產,這番操作簡直了,暗箭傷人,能讓人吐血三升。難道就沒有辦法預防嗎?
其實,有的。如果孫小妹也能了解到遺囑的重要性,在分家析產後,及時讓孫母立下合法有效的遺囑,那麼,根據時間先後順序,孫先生那份遺囑自然就無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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