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蘇起訴黃毅清,為什麼提起的是誹謗罪的自訴?

2021-01-08 眾合教育法考

都說,不到最後一天,你永遠不知道今年還會發生什麼事兒。2017年的年度大瓜,在跨年的前兩天在李小璐和賈乃亮家發生,而這件事也沒有隨著跨年而一起翻篇,反而愈演愈烈,大火從賈乃亮,李小璐,PG One,漸漸的演變成了黃毅清和馬蘇。1月12日,馬蘇在律師的陪同下,向海澱法院遞交了起訴黃毅清的起訴狀,提起了誹謗罪的自訴,要求法院審判庭認定黃毅情構成誹謗罪,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事情發展

1月12日下午1點半,馬蘇起訴黃毅清於2018年1月9日20:33、1月10日22:01、1月11日00:11、1月11日16:22、1月11日17:54、1月11日21:03先後6次在其個人微博中公然捏造自訴人吸毒、賣淫等虛假事實,貶損馬蘇的人格,破壞其的名譽。這些微博在極短時間內被大量點擊、瀏覽、轉發。截止馬蘇提起自訴時,前述每條微博的點擊、瀏覽次數均遠超五千次,嚴重降低了馬蘇的社會評價,並給她帶來了巨大的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馬蘇認為,被告人黃毅清公然捏造事實誹謗她本人,且情節嚴重,已構成誹謗罪。馬蘇為維護法律權威,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特訴至海澱法院院,望判允訴請。

馬蘇的代理律師張起淮表示:散布虛假言論,不論是造成身體上的還是精神上的損害,包括在網上達到了一定的轉載次數,都可能構成犯罪。名譽侵權和誹謗罪中間會有一個「度」的界限,是否構成誹謗罪判刑,要看最終法院認定的結果。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1款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1款第(一)項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相關解釋

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自訴案件中:由當事人負責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刑事犯罪。

來源:中國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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