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檢察網公布了《赤峰市巴林左旗財政局及劉鳳武涉嫌單位行賄等案起訴書》。起訴書披露,僅僅是科級官員的劉鳳武,竟然有7處房產,家庭財產達2733.871289萬元,其中1620.252838萬元不能說明來源。僅被扣押的人民幣,就多達1333.801萬元。
起訴書披露,被告單位赤峰市巴林左旗財政局。被告人劉鳳武,男,1964年出生,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程度,原赤峰市巴林左旗財政局局長,未受過刑事處罰。因涉嫌犯有單位行賄罪,2018年8月2日被烏拉特後旗監察委員會決定留置;因涉嫌犯有單位行賄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本院於2018年10月31日決定對其刑事拘留, 2018年11月9日決定逮捕,並由烏拉特後旗公安局執行。
公開資料顯示,劉鳳武早年在巴林左旗畜牧局草原站工作,1994年進入巴林左旗政府辦工作,期間擔任秘書、副主任、督查室主任。2002年,劉鳳武擔任巴林左旗十三敖包鄉鄉長,2004年改認鄉黨委書記。2007年5月起,劉鳳武任巴林左旗財政局局長,2014年轉任巴林左旗人社局局長,2018年8月21日宣布被查。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赤峰市巴林左旗財政局及劉鳳武單位行賄38萬元
被告單位巴林左旗財政局和時任巴林左旗財政局局長的被告人劉鳳武,為了從赤峰市財政局得到資金傾斜或爭取項目支持,為本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從2007年6月至2011年中秋節,以巴林左旗財政局的名義先後11次向時任赤峰市財政局局長的於文濤行賄現金38萬元。於文濤收受後給巴林左旗財政局予以不同程度的資金傾斜。
二、劉鳳武受賄760.37萬元
被告人劉鳳武在任內蒙古自治區巴林左旗財政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從2007年至2014年,非法收受本旗部分行政、事業單位、企業主共109人現金693.6萬元,金條三根、價值57.75萬元,勞力士手錶一塊、價值9.02萬元,為上述單位及時足額撥付經費、增撥經費,為企業主撥付項目資金、幫助企業主承攬工程項目,共收受他人財物760.37萬元。
三、被告人劉鳳武巨額財產1620.252838萬元來源不明
被告人劉鳳武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現有家庭財產2733.871289萬元,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其中1620.252838萬元不能說明來源,差額特別巨大。
1、劉鳳武現有家庭財產
(1)家庭現有房產7處,購買價格為833.972802萬元;
(2)家庭轎車2輛,購買價格為45.33萬元,各種稅及保險費共計6.426163萬元;
(3)銀行存款餘額:劉鳳武29.453837萬元,梁某甲111.805187萬元,共計141.259024萬元;
(4)扣押人民幣共計1333.801萬元;
(5)劉鳳武購買21塊金條購買價格為184.3650萬元,收受他人3塊金條57.7500萬元,共計242.1150萬元;
(6)扣押的貴重物品鑑定價格為130.9673萬元;
2、劉鳳武家庭支出合計為82.52517萬元
(1)家庭成員消費支出共計53.60357萬元;
(2)家庭大額支出:劉某丙上大學各種費用11.9600萬元,劉某丙結婚酒席支出4.9616萬元,送給劉揚結婚12萬元,共計28.9216萬元。
3、家庭合法收入合計為396.418621萬元
(1)劉鳳武工資收入112.716861萬元;
(2)梁某甲工資收入101.9506萬元;
(3)劉某丙截止2015年11月婚前工資收入16.22806萬元;
(4)其他收入:房屋拆遷款45.8431萬元,出售房屋24.05萬元,養豬獲利13萬元,劉某丙結婚及其女兒出生接收禮金82.63萬元,共計170.5231萬元。
4、劉鳳武違紀所得合計為39.355萬元
(1)收受他人物品鑑定價格8.655萬元;
(2)收受禮金為30.7萬元。
5、受賄數額760.37萬元
(現有家庭財產+家庭支出-家庭合法收入-違紀所得-受賄數額=不能說明來源數額)
值得一提的是,劉鳳武的行賄對象——時任赤峰市財政局局長於文濤,2012年改任赤峰市副市長,2018年6月8日被查。2019年12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判決於文濤犯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於文濤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赤峰市喀喇沁旗旗長、旗委書記,赤峰市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赤峰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的職務便利,或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單獨或夥同另案被告人王迪,接受他人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約1267萬元人民幣、4.5萬美元,數額特別巨大,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赤峰市財政局在集資建造職工家屬樓過程中,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用國有資產支付職工家屬樓土地使用權轉讓金1800萬元,數額巨大,被告人於文濤身為該局黨組書記、局長,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以私分國有資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於文濤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責令其說明來源,仍有650餘萬元人民幣、12萬美元、9765歐元、12萬港幣和14.4萬日元不能說明來源,差額巨大,應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