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1斤海螺要給他交5毛買路錢,文昌「漁霸」數罪併罰獲刑3年

2021-01-08 南國都市報

記者日前獲悉,

文昌去年打掉涉黑涉惡組織10個,

破獲涉黑涉惡案件71起,

刑事拘留95人,

查處6起涉及「保護傘」問題案件,

從源頭上消除把持基層政權的黑惡勢力。

文昌東郊「漁霸」戴某高

犯故意傷害罪和強迫交易罪,

獲刑3年。

指使他人威脅漁民收購商

限定收購價強買強賣

2016年6月起,戴某高指使同案犯黃某、潘某程等人,威脅文昌市東郊鎮採挖海螺漁民潘某等人,採挖的海螺必須經由他們銷售。並威脅收購商吳某秀等人,到文昌市東郊鎮收購海螺只能在白頭尾碼頭交易。

漁民出海採挖海螺返回白頭尾碼頭後,收購商吳某秀等人在碼頭收購時,黃某、潘某程等人參與,黃某負責挑選分裝海螺,潘某程負責稱重,黃某某負責記錄並將結果告知收購商,收購商以限定價格3元/斤支付漁民螺款,此外,再以每斤0.5元支付給黃某、潘某程和黃某某,黃某扣除工資等費用後,將收取的非法所得交給戴某高。

2016年8月4日16時許,文昌警方在文城鎮某碼頭將黃某、潘某程抓獲,從黃某身上扣押記帳簿一本及現金1100元;扣押潘某程持有的手機2部、現金100元。經對照記帳薄的記錄數據核算後,黃某、潘某程、黃某某等人收取非法利益39654元。

案件審理中,經調解,黃某、潘某程、黃某某分別退賠吳某秀6713.5元、退賠被害人符某112548元、退賠被害人符某某211843.5元、退賠被害人符大某38549元,並取得各被害人的諒解。

吃夜宵時與鄰桌發生衝突

他持刀砍人致輕傷

2012年7月16日22時許,戴某高與鄭某紅、蔡某帥(另案處理)等人在東郊鎮某燒烤園吃夜宵時,與鄰桌的陳某發生口角。陳某乘坐摩託車離開夜宵店途中,看見蔡某帥駕駛摩託車載戴某高和鄭某紅迎面過來。陳某便在東郊鎮某路口攔住戴某高乘坐的摩託車,持砍刀砍向他。戴某高下車後拿起摩託車踏板上的刀,砍傷陳某的胸部、背部,致其輕傷。2014年4月1日,戴某高與陳某達成賠償協議:戴某高賠償陳某9萬元。

次日,戴某高投案並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

判決

戴某高數罪併罰獲刑3年

文昌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戴某高在漁業碼頭組織並指使他人,在較長時間控制碼頭範圍海螺收購交易,欺行霸市,盤剝漁民利益,獲取非法利益39654元,其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戴某高在與他人互毆過程中,持械傷害他人身體健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法院判決戴某高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1.5萬元。

END

來源:南國都市報

記者:吳嶽文

編輯:王煥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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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從典型案例看非典型的數罪併罰
    一、基本案情   2013年3月6日,董某(1995年9月20日出生)與他人在甲市乙區共同盜竊兩輛摩託車被群眾當場抓獲並扭送公安機關。3月7日,董某被乙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4月6日被取保候審。同年8月,董某在甲市丙區多次盜竊電線(共價值6000餘元)被群眾當場抓獲,於8月23日被丙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其供述系在被乙區公安分局取保候審期間多次盜竊電線。9月3日,乙區法院決定對董某執行逮捕,乙區公安分局於9月9日將董某提回乙區看守所羈押。同日,乙區公安分局收到丙區公安分局移送來的董某盜竊電線一案。2013年9月13日,乙區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董某拘役二個月。2013年10月3日,董某刑滿釋放。
  • 數罪併罰具體含義是什麼?數罪併罰又有什麼樣的基礎原則?
    數罪併罰是刑法中規定對一人犯數罪的情況下的一種量刑情節,對於數罪併罰的,分先減後並和先並後減兩種,要區分不同情況分別適用。必須是一行為人犯有數罪。數罪併罰的前提是一人犯有數罪。如果一個人的行為不構成數罪,則不能為了對其加重處罰而適用數罪併罰。此處的數罪,是指實質上的數罪或獨立的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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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數罪併罰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用緩刑
    1996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對貪汙、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適用緩刑的若干規定》(法發[1996]21號,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對下列貪汙、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適用緩刑:1、犯罪行為使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2、沒有退贓,無悔改表現的;3、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節惡劣,或者將贓款用於投機倒把、走私、賭博等非法活動的;4、屬於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數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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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刑罰執行中犯「新罪」的並罰;第71條:死刑、無期,吸收原則;附加刑,相加原則;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減後並, 先減原判決已經執行的刑期。將原判決剩餘的刑期與新罪判決的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則並。二、貌似數罪但不實行數罪井罰的情況:(一) 實質一罪(一行為,一罪):1、繼續犯2、想像競合犯,3、結果加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