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當事人均是香港居民的離婚案件管轄問題

2021-01-11 法海拾慧

兩個香港居民離婚糾紛一案,當事人一方向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龍崗區受理之後,被告提起管轄權異議,認為雙方均為香港居民,雙方以及婚生子女均在香港居住,雙方在香港共同擁有房產,應當由香港法院管轄,一審駁回了被告的管轄權異議。案件為2015深龍法坂民初字第478號。

被告不服,上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彭某的上訴理由成立,撤銷了一審裁定,並駁回了黃某的起訴。(2015)深中法立民終字第1728號。

後當事人認為二審裁定錯誤,隨即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審申請,請求省高院撤銷中院裁定。

廣東省高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原在內地登記結婚後雙方均居住在香港,現內地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他們離婚訴訟的批覆》,認為一審法院享有管轄權。遂撤銷了中院的裁定,並指令龍崗法院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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