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據某媒體報導,河南某高校女學生墜樓一案,時到今日,涉事校方仍未解決,女學生的屍體在學校已被停留多日,死者母親多次向校方討要說法但又被當地公安局拘留,此事件也在愈演愈烈。
在事發當天,死者曾與班內同學發生過爭吵,然後就被趕出教室,很可能是死者太過於憋屈,所以墜樓身亡了,就在女生墜樓身亡前,還給自己的母親發過信息,說天冷了,給母親買了新衣服,但是中午女生就離世了。
據了解,事件發生於2020年10月26日下午一點,這個女生所在的高校及班級是鄭州商學院18級電氣自動化大三二班的學生禹航,而她墜樓的地點是在學院22號宿舍樓。
據女生的父親了解到,就在女兒跳樓的時候,自己還在深圳的一個建築工地裡打工,就是在嘈雜且混亂的環境裡,自己接到女兒學校裡的電話,那個人說女兒墜樓身亡了,自己還沒有反應過來,妻子的電話又打進來,是自己的妻子哭著把整個事情說出來的,我知道我是個父親,所以就忍著悲痛的心情,用最快的速度買了機票飛往鄭州,然後與家裡人會合,在當晚,女兒安靜的躺在太平間,沒有回應我們。
後來女生的父親也從女兒同學的口中了解到,就在事發之前,女兒和同班同學有過一段爭吵,教師就把兩個人都趕出了教室,然後女生就回到宿舍,下午一點,墜樓身亡。
可是就在幾個小時之前,女生還和自己的母親通過電話,在電話裡說:天冷了,自己準備給媽媽買一件衣服寄回去,可是母親說:不用買了,舊衣服還能穿,在學校裡好好學習。沒有想到的是,孩子竟然在掛掉電話幾個小時後就離世了。
而對於女生禹航的死亡原因,校方給出的回應是:該女孩生前患有抑鬱症,對於死者與同學爭吵一事,校方並不了解,其原因也並不清楚,但現在還是要以公安機關調查為準。
可是女生的父親認為,此件事情既然發生了,那學校就應該負起一定責任,所以多次與校方溝通,但每次都是失敗告終,女生的父親稱:學校一直認為是女兒自己跳樓身亡的,和學校沒有任何責任,並且他們的態度也很強硬,到現在都沒有一個具體的解決方案。
就這樣,兩方的商談都是以失敗告終,就在11月2日上午,夫妻兩人再次來到學校討要說法,但是這一次學校卻選擇報警處理,當地公安局也以擾亂秩序為由,將夫妻二人以及他們的兒子帶到當地派出所進行拘留。
就在次日,派出所將孩子的父親及他的兒子釋放,但是女生的母親卻被公安機關以擾亂秩序為由再次拘留五天,孩子的父親表示:拘留五天只是口頭通知,就連拘留通知書也沒有給,現在在派出所裡還沒有出來,現在女兒屍骨未寒,妻子又被拘留,一個父親,根本就不知道女兒的死亡原因,在這樣一個城市裡,讓一個農民工感到絕望至極。
對於此事,鞏義市公安局工作人員也表示:具體的答案情節也不是很清楚,因為我們並不是具體辦案人員,但是我們告訴你的,就是我們所有的程序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但是網友們卻不買帳,網友認為,因為在此次事件中,不論是校方還是派出所,他們給出的答案都是具體時間,原因都不清楚,那不清楚不應該調查嗎?為什麼選擇一直滯留在此地?甚至也有很多網友表示,近幾年發生的大學生墜樓事件越來越多,也讓他們疑惑,現在大學生跳樓,校方究竟應該承擔責任還是不應該承擔責任?
就假設在今年6月6日,中北大學軟體學院某大二學生也發生這樣類似事件,而他的死亡原因是在補考的時候作弊被監考老師發現,並且沒收他的試卷,學生離開考場不久之後就墜樓身亡。
大學生在校內墜樓身亡,學校是否應該承擔責任?首先,我們要知道的就是事發學校是否盡到法律的標準,就在教育部相關法律所頒布的規定可以看到,學生自殺或者自傷的,學校已履行相應責任,所以並不賦予法律責任,也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但是一般來說,一個高校出現這樣的事件,首先就是要給死者家屬一定的賠償,而這種行為也屬於自願賠償,這一種自願賠償的行為也算得上是一個高校比較正確的做法,但是很多人卻以為學校本應承擔責任,其實這種想法是不正確的,但是倘若有證據證明,學校存在管理疏忽等方面,就可以向相關部門公訴學校,並且要求學校必須承擔民事責任。
無論怎樣,生命只有一次,切勿讓家人悲痛於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