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廈門首起拒頒學位證行政訴訟案法院認為拒頒學位決定程序合法是否合理不屬法院審查範圍
早報訊(記者盧古質通訊員孫曉嵐)大學期間受了處分,畢業時能不能獲得學士學位證?昨日,廈門市首起高等院校拒頒學士學位證行政訴訟案有了一審結果:集美區法院駁回受處分學生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學校作出拒頒學位決定程序合法,但是否合理不屬法院審查範圍。
在校曾受處分一年後處分解除
廖某於1999年9月被集美大學錄取到信息工程學院自動化系學習。2001年6月25日,廖某因與他人打架鬥毆被集美大學處以留校察看一年的校紀處分,處分期間廖某能遵守校規,集美大學因此在處分期限屆滿後解除對廖某的留校察看處分。
去年6月20日,集美大學信息工程學院向集美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報送學士學位評審表,並於同年6月22日經集美大學教務處審核同意。同年6月24日,集美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召開會議評定2003年學士學位授予情況,通過了不授予包括廖某等84名學生學士學位的決定。
集美大學在廖某畢業時僅頒發給其畢業證書,而沒頒發學士學位。
受處分沒學位屬於合理性問題
廖某將母校集美大學告上法院,可是,集美大學卻認為,應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作為本案被告,而不是由集美大學作為本案被告。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有關規定,學位評定委員會僅是學位授予單位的內設機構,而學位授予單位即高等學校屬於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組織,其依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可訴行政行為,集美大學屬於適格被告。
法院同時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學位授予單位可根據本暫行實施辦法,制定本單位授予學位的工作細則」,故而集美大學制定的《集美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具有法律依據。集美大學以廖某受過留校察看以上行政處分而不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屬於合理性問題,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法院不作審查。於是,法院駁回了廖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相關法律法規過於寬泛
不同法官可能作出不同判決
集美區法院孫法官說,近年來,關於高等院校行使學士學位授予權的訟爭越來越頻繁,一方面體現了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和我國法治水平的改善,另一方面也突出反映了規範該類社會關係的法律法規的嚴重滯後問題,應當引起有關立法部門的高度重視。
「我國有關學士學位管理的法律法規過於寬泛,可能造成法律執行的不統一。」孫法官說,目前我國學位制度的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僅對授予學位的標準、機構、審查程序等方面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作為法院判案的重要依據,其本身在實體處理和程序性管理上即存在嚴重缺陷,既為法院自由裁量留下太大空間,也可能使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對法律理解的不同而造成斷案結果的不統一。」
孫法官還指出,學位授予標準過於籠統導致高校越權行使行政權力的現象較為突出。(盧古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