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給予的處分已經撤銷,但畢業時在發放學位證的時候,這個處分竟然又成為了被拒發的理由。濟南大學2010屆畢業生小楊在經過濟南市市中區法院的一審和濟南市中院的二審後,終於為自己討回了說法。近日,濟南市中院官方微博將該案件進行了披露,法院判決濟南大學在判決生效後一年內為小楊發放學位證,並認定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該案還入選了2013年度最高法院《中國行政審判案例》第八卷。
處分撤銷卻沒了學位證
小楊是濟南大學經濟學院國際貿易專業2006級的學生。2007年5月23日,他們正處於校內實習期,由於不用上課,他們晚上在宿舍打牌。晚上12點,同樓層的一名男生以耽誤休息為由把他們大罵一頓。情緒激動的小楊當時說了一句粗口,挑起了矛盾。
兩三天後,那名男生叫來幾個朋友找小楊,雙方打了起來。隨後,一封匿名信寄到了校長信箱,舉報了打架事件。學校調查後,給予小楊留校察看的處分,其他人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處分。
小楊於2008年6月26日填寫了「撤銷處分審批表」。班級、學院、學校同意撤銷處分。2010年5月份,小楊突然接到班主任的電話稱,他沒有學位證。從學院找到學校學生工作處,再到學校領導,最後又找到省教育廳,對方給出的結論都是按照學校有關規章制度辦事,需要找學校解決。
一審失敗而歸,二審討回公道
2010年3月份,小楊考公務員過了筆試,但是沒有學位證,最終無法進入面試。無奈之下,小楊對濟南大學不予頒發學士學位證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濟南市市中區法院認為,濟南大學行政程序合法,判決駁回了小楊的訴訟請求。宣判後,小楊以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為由,向濟南市中院提起上訴。
2013年,濟南市中院對該案進行了審理。二審中,濟南市中院認為濟南大學未審查小楊的成績和畢業鑑定等材料是否符合授予學士學位的條件,而是不加甄別地以小楊曾受到過行政處分為由,直接將其列入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名單中,剝奪了其申請學位的權利,影響了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決定,違反了《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四條和第五條的程序性規定,屬於程序違法。小楊所受處分系因參與打架,屬於因學術水平問題及相關思想品德之外的其他不當行為而受到的處分,與《學位條例》第四條和《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授予學士學位的條件無關。
濟南中院經審查,小楊的本科階段全部課程學習和畢業論文成績均合格,濟南大學在訴訟中未提交證明小楊的學業成績和學術水平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證據,故應認定小楊符合授予學士學位的條件。一審判決駁回了小楊的訴訟請求,屬於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依法應予糾正。最終,濟南市中院判決撤銷濟南市市中區法院的一審判決,撤銷濟南大學將小楊列入《2010屆本科畢業生因違紀、作弊處分不授予學士學位名單》的具體行政行為,責令被告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履行向小楊頒發學士學位的法定職責。
法官點評
學位管理和學籍管理是兩種法律關係
學位管理和學籍管理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高等學校不能籠統地將開除學籍的條件等同於不授予學位的條件。高等學校未經甄別、評鑑程序,即以學生曾因學術及相關思想品德問題之外的原因為由,直接剝奪學生申請學位的權利,或者直接影響學位委員會的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高等學校依法對學生實施的學籍管理和學位管理,是依據不同的法律形成的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現實中,高等學校為了強化對學生的日常管理,普遍的做法是將違反學籍管理和學位管理混淆在一起。本案的處理,意圖理清兩種法律關係,使高等學校在對學生實施管理時,依照不同的法律規範,處理不同的法律關係,避免多種法律權利義務糾葛和混淆。(記者 崔豔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