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來,在大家的共識裡,言出必行者為君子,言而無信者為小人。小人行徑,想必人人厭之,古時候什麼情況,咱們不知道,可如今,再想要出爾反爾,可就有法約束了。
家住北京海澱區的賈先生,曾給妻子寫下《保證書》:如果自己出軌,名下房產歸女兒所有,女兒撫養權歸妻子所有。可他出軌後,卻將房子過戶給了自己的父母。法院怎麼說?一起來看吧。
賈先生是家中獨子,住在北京海澱區。2001年,在他還未畢業的時候,他的父母就以他的名義買了一套房子,產權登記在他名下。
2007年8月,賈先生與甄女士登記結婚,婚後居住在婆婆名下的一套房子裡。2011年7月,兩人的女兒依依出生了。
2015年9月,甄女士懷疑賈先生婚內出軌,賈先生為自證清白,親筆寫了一份《保證書》,承諾:「本人今天保證,如今後有第三者而提出離婚,本人將名下房產過戶於女兒依依,並自動放棄依依的撫養權。」
2017年2月,賈先生起訴甄女士要求離婚,甄女士向法庭出示了賈先生出軌的證據。法院一審判決:兩人離婚,孩子由甄女士撫養,賈先生向甄女士支付離婚損害賠償金10萬元。賈先生不服,提起上訴被駁回。
2018年2月,在甄女士不知情的情況下,她的公公、婆婆向法院提起所有權確認之訴,稱為了避免遺產稅,當初買房直接登記在兒子名下,現與兒子感情不合,兩人有養老、治病需要,想要回房子所有權。經法院調解,兩位老人補償賈先生15萬元後,房子歸兩位老人所有。2018年5月,賈先生協助其父母,將房子過戶至父母名下。
2019年,甄女士以依依監護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訴,要求將涉案房屋過戶給依依。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賈先生出示了法院調解書,證明其已將房屋轉賣給其父母,補償款為15萬元。甄女士認為民事調解書的內容已經嚴重損害了依依的利益,故將賈先生及其父母去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撤銷該民事調解書。
法院認為,根據查明事實,涉案房屋是直接以賈先生名義購買並登記至其名下,賈先生及其父母主張借名購房,卻沒有書面協議,結合其父母自述規避遺產稅、身體狀況不佳等理由,即便購房款確係其父母所出,但產權登記在賈先生名下的行為屬于贈與而非借名為目的,所以賈先生作為所有權人有權對涉案房屋進行處分。
根據生效判決書,法院對賈先生2015年9月出具《保證書》的真實性以及出軌的事實予以了確認。該保證書具有道德約束性,對依依附加的亦是純受益性的權利,未侵害他人權益,賈先生應當自覺接受保證書的制約並自行承擔相應法律後果。現賈先生與甄女士之夫妻關係已因賈先生起訴離婚而解除,且賈先生存在婚內與他人同居的過錯,故依依有權依據該保證書主張權利。
庭審中,賈先生的父母主張與兒子關係不和,且不知曉《保證書》內容,明顯與事實不符,法院不予採信。賈先生亦刻意迴避、隱瞞保證書的事實,以「借名買房」之名達成調解協議,並依據調解書將涉案房屋轉移登記至其父母名下,存在利用訴訟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行為。在此情況下,法院認為,涉案民事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依依民事權益,依依主張撤銷原調解書,符合法律規定,依據充分,予以支持。
最後,法院判決:撤銷涉案民事調解書。
(歡迎關注「聖偉律師」,我們以案釋法,讓您輕鬆學習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