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網時刻8月26日訊(通訊員 屈嘯 記者 廖潔)9月1日,《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將正式施行。湖南快速行動,依託湖南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上線湖南省落實《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投訴系統。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中小企業可以通過投訴系統投訴,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將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及時將投訴轉交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處理。
下階段,湖南將進一步加大《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宣傳力度,不斷完善投訴處理機制建設,加強監督檢查和第三方評估,建立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長效機制,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
2020年7月5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籤署第728號國務院令,公布《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在防範帳款拖欠方面,《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主要從三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禁止變相拖欠。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使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明確、合理約定,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覆、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除合同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大型企業不得強制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二是規範保證金收取和結算。規定除依法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工程建設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證金,不得將保證金限定為現金;保證金收取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保證期限屆滿後,應當及時對保證金進行核實和結算。三是明確遲延支付責任。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本條例規定的利率標準支付逾期利息。對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在公務消費、辦公用房、經費安排等方面採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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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屈嘯 廖潔
編輯:馬麗紅
本文為湖南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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