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欄目邀請遼寧晟大律師事務所宋鐵軍律師來進行分享。
2020年7月14日,新聞聯播的一則報導讓筆者欣喜。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籤署國務院令,公布《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近年來,拖欠中小企業款項問題較為突出,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建立長效機制解決拖欠中小企業款項問題。
《條例》的頒布對於專注中小企業法律顧問服務的律師來說無疑是一件好事,國家在立法層級上對於中小企業合同履行(收付款)有了法律保障。中小企業今後在市場交易和合同履行中有了特別法意義上的依據和保護,這是具有歷史意義的法治進步。
從一名律師視角如何看待這部具有劃時代意義的行政法規——《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
條例共29個條文,從規範合同訂立及資金保障,加強帳款支付源頭治理、規範支付行為,防範帳款拖欠、加強信用監督和服務保障三大方面進行了法律層面上的規定。
從律師的角度筆者更多關注的是第六條至第十六條這11個條文的規定,其中部分條文具有突破和創新作用。比如條例第八條就在立法層面首次規定了機關事業單位作為與中小企業進行市場交易的一方主體,付款時間應當在貨物交付之日起30日內,合同另有約定的也不能超過60日。該條規定將會徹底改變以往政府採購中中小企業所面臨的「貨款難要」的窘境,至少在付款環節本條的規定將會給中小企業在政府採購領域的合同應收款環節吃下了一顆定心丸,讓中小企業能夠真正放下顧慮,輕裝上陣與政府進行公平交易。
再比如條例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賦予了中小企業在與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履行往來合同過程中,如果遭遇對方利用檢驗或者驗收期限的條款惡意拖延的,可以認定付款期限自約定的檢驗或者驗收期限屆滿之日起算的權利。之前筆者為中小企業提供法律顧問服務時也經常在合同條款裡遇到這樣的情況,對方利用其自身優勢地位以單方格式合同將付款條件牢牢地控制在己方手中,在履行過程中打著貨物沒有檢驗和驗收不具備付款條件的理由拒絕支付中小企業貨款。本條第二款規定將使中小企業今後在合同履行中不再受制於檢驗和驗收期限條款的制約,只要上述約定的期限屆滿而對方未進行驗收的,將在法律層面上直接認定付款期限自上述期限屆滿之日起算。這讓中小企業主張應收貨款底氣更硬,信心更足。
最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讓平日與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進行交易的中小企業可以揚眉吐氣。合同裡在未約定買方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應當支付逾期利息標準時,中小企業仍然可以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向對方主張逾期利息。而筆者反覆理解該條規定後,可以得出一個結論,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是法定的違約行為,支付逾期利息不再僅僅是合同約定,合同未約定,條例也進行了法律層面的規定。所以今後在合同履行中即便合同對於逾期付款沒有做任何約定,中小企業仍然可以依據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向對方主張逾期付款應支付利息。
中小企業是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經濟體系、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是擴大就業、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撐,也是當前疫情形勢下紮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保」任務在市場經濟領域的重要體現。《條例》的出臺對中小企業來說可謂是及時雨、護身符、穩定劑。
律師,尤其是服務中小企業的律師要認真學習和領悟《條例》的內容和立法精神,將這部行政法規從服務和保護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角度弄懂、弄通、弄精,通過律師對《條例》的全方位法律服務切實增強中小企業的認同感、獲得感和責任感。
沒有一個冬天不可逾越,沒有一個春天不會到來。讓我們一起努力,共同期盼中小企業嶄新「春天」的到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