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天看到有圈內人基於一個真實案例討論「酒後」換妻究竟是否涉嫌犯罪?先給大家說手這起案例是這樣的:
小張和小王同為大學同學,各自和在校期間的同班同學戀愛數年,工作後也都各自組成了自己的家庭。也就是說,小張小王以及各自的夫人,其實也都是同班同學。兩家同在一個城市工作,加上同學關係,於是相互之間也比較親密,時常在節假日相約小聚。
某次,小張夫婦開車去參加小王邀約的家庭聚餐,原本因為開了車,是不打算喝酒的。結果同學相見,分外熱情,於是也就兩家人也就放開了喝了點酒。結果要回家的時候,卻苦等良久約不到代駕。於是小王說讓小張夫婦留宿自己家裡,並且帶著酒意開玩笑說晚上各自摟著對方老婆睡。
小王這句話說出來,也不知道有心還是無意。但結果就是,喝了酒的四人似乎都有那麼點想法。於是一來二去的,四人就互換,發生了關係。
以上基於真實案例有所改編,但不影響基於此進行法律方面的討論。
針對這起案例,小張、小王夫婦是否涉嫌違法呢?首先可以明確的是,兩人都可以排除涉嫌強姦罪。因為強姦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手段在違背婦女意志的情況下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在這起事件中,小張和小王各自的老婆都沒有受到暴力脅迫,也沒有違背她們的意志。
同時,她們各自能判別醉酒駕車存在危害性,因此有聯繫代駕的行為,因此不存在醉酒意識不清的情況。所以,在這點上顯然不涉及強姦罪。
那麼,小張夫婦是否涉嫌聚眾淫亂罪呢?
聚眾淫亂罪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指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體淫亂的行為;而且,參與者必須是自願的。一種觀點認為聚眾淫亂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是對公共規則的違反。而這種觀點認為,雙方是在自己家中發生以上行為,是屬於較為私密的地方,而非公眾場合;由於沒有第三方在場,事件局限於兩個家庭之間,因此也不存在「當眾」。因此這種觀點認為這四人的行為沒有侵犯公共秩序,尤其是四人中並沒有受害者,因此也就不屬於聚眾淫亂罪。
但這種觀點是錯誤的。我們可以看看2010年發生的「南京教授換妻案」具體的事件經過和判罰,就知道這其中的核心在哪裡:
2010年,南京某大學教授馬饒海因多次組織「換妻」活動被人舉報被警方抓獲,隨後案件於2010年4月7日審理。
離過兩次婚的馬饒海在感情上備受打擊,精神上孤單寂寞的他於是頻頻流連於各種交友、婚戀網站。某次,他在一處論壇看到的「換妻」字樣吸引了他的注意力,讓他覺得精神上刺激而振奮。於是他開始關注這一「概念」,並且開始在各大論壇發表自己的觀點,吸引「同好」加入討論。最後再組建群體進一步溝通交流。
兩年時間內,馬饒海參與了18次所謂的「換妻」活動,而其中的14次則是由他發起組織,並且在他的家中「開展」的。歷次活動共涉及14男8女共22人,這其中真正的夫妻有兩對,其他的都是情侶或者未婚。
某次當他連續被兩位年輕女性拒絕之後,「心灰意冷」提出要退出,隨後沒多久,他被人舉報,並被拘捕,隨後提起公訴。
這起案件在當時引起較大的爭議,有一位全國知名律師就發表文章聲援這位教授,並為他提起無罪辯護。認為馬饒海發起組織的活動中,都是自願參與,並且在長達兩年的時間內沒有影響社會秩序,不屬於聚眾淫亂罪。
最終法院判決:馬饒海獲刑3年6個月。其他21人由於認罪態度較好,被判免於刑罰到兩年6個月有期徒刑不等。
實際上對於這起案件的判決,也是「聚眾淫亂罪」認定的主要依據。首先一個,不是說受害人就不存在違法事件。法律上有一類案件就稱為「無被害人犯罪」。
無被害人犯罪的意思 ,就是案件中沒有人利益受到損傷,沒有人因此受到傷害(包括精神上和名譽上),看上去是一副「皆大歡喜」的樣子。但「無被害人犯罪」其實損害的是國民的利益,是公共整體的利益,是公序良知。比如說在沒有受到脅迫情況下的賣淫活動,看上去就沒有受害者,一個願打一個願挨,皆大歡喜。但你能說它不是犯罪嗎?
其次,聚眾淫亂罪不是說場所在自己家裡就不算「公眾場合」,那所有的這類事件都不可能拿到光天化日之下去做,必然都是在私密的住宅房間內進行。當多人同時在場的時候,就已經屬於「公眾」了。
近年來,很多人認為聚眾淫亂罪沒有存在的必要性,其中一個觀點認為個人對自己的身體擁有所有權,他有權按自己的意志使用和處置自己的身體。這個觀點的基礎在於「性自由」。
但換一個角度來說,如果一個人認為自己有權按自己的意志使用和處置自己的身體,那麼她認為以此來換取金錢,獲取自己想要的物資資源,這看起來也是一種「自由交換」。所以,性自由不等於可以違反公序良知;無被害人,未必就不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