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享有同樣的土地承包權益 網友:原來沒有嗎?

2020-12-19 環球網

原標題:婦女享有同樣的土地承包權益!原來沒有嗎?

《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了。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9日表決通過了新修改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這意味著中國進一步加強進城落戶的農戶等承包農戶的權益保護,同時婦女也享有同樣的土地承包權益。

看到這個新聞,很多網友心生疑問:原來婦女沒有這個權益嗎?

資料圖。中新社發 吳德軍 攝

其實,修訂之前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條早已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婦女權益保障法》也規定,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以及批准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

也就是說,在法律意義上,婦女是一直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權的。

婦女土地權益落實情況不理想

不過,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婦女被剝奪土地承包權益,「未婚女」「外嫁女」「離婚女」農村土地權益遭受侵害現象屢見不鮮。

據國家統計局和全國婦聯聯合開展的第三期中國婦女社會地位調查顯示,18—64歲的農村婦女中,有21%的婦女因婚嫁、喪偶、失地等原因,其土地承包權益沒有得到落實。

資料圖。中新社記者 何蓬磊 攝

在一些農村中,歧視婦女的現象仍然存在,不少村民認為出嫁、離婚的婦女沒有理由享有土地承包權,在發包時少分或不分承包地給婦女。

有的地方婦女出嫁或離婚、喪偶即被收回承包地。有的地方土地被徵後,少給或不給婦女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

甚至一些地方在村規民約中對出嫁、招婿、離婚、喪偶婦女及其子女作出歧視性規定,不給這些婦女應有的徵地補償和集體收益分配,使她們成為事實上的「二等公民」。

資料圖:田間稻穀成熟。孟德龍 攝

有婦女直接向農業部部長訴苦

在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婦聯原副主席崔鬱看來,農村婦女權益得不到保障帶來的直接後果是:

在家庭中,使婦女長期依附男性,不少遭受家暴的農村婦女長期忍氣吞聲,害怕離婚後成為「地無一壟、房無一間、錢無一分」的「三無人員」;

在觀念上,直接導致了農村生育男孩的偏好,成為造成出生人口性別比失調的重要推手。

值得特別重視的是,一些農村婦女在賴以安身立命的土地權益受到侵害又求助無果的情況下,被迫走上集體上訪之路,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

早在2011年,農業部部長接待群眾來訪時,就有浙江省天台縣的農民反映了自己出嫁到外村後娘家村承包地被收回,導致自己缺乏生活保障的問題。

由此,加強對婦女等合法土地權利的法律保護成為當務之急。

新增兩項規定強調婦女權益保護

資料圖。劉玉桃 攝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濤說,這次修改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又新增加了兩項規定,一是規定承包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二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林權證,這些證書應當將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

杜濤說,這兩項新增加的規定,實際主要的考慮也是關於保護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業農村部政策與改革司副巡視員孫邦群說,這些規定都是對婦女承包經營權加強了保護。所以從這個角度,特別是外嫁女的問題,這個問題就是第一,在娘家的地不能收回。第二,在婆家如果沒分到地的時候,更不能收回。

通過修改法律強調保護婦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平等權利,不僅是貫徹男女平等、保護婦女權益的重要體現,在廣大農村地區,也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資料圖。李欣 攝

新聞多一點

此次《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改還有很多看點

1、維護進城落戶的承包農戶的權益

這次修改專門增加了一項規定,「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

2、新設土地經營權制度

修改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6條規定,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採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的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並向發包方備案。

3、延長30年承包期

修改後的法律規定,耕地的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同時,考慮到土地承包關係除了耕地還包括草地和林地,這次也同時規定,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屆滿後,再現有基礎上相應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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