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婦女外嫁為由哥哥拒分家庭承包地 法院判了

2020-12-24 大眾網

  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 侯祥家 通訊員 李發旺 譚美娜 青島報導

  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萊西某村的周某大對這句話深信不疑。「我兩個妹妹都已結婚外嫁,戶口都遷走了,就不算我們家庭成員,她倆無權要求分家庭承包地。」法庭上,周某大振振有詞。婦女外嫁,是否就不再享有原戶籍所在地的土地權益?

  1999年10月11日,周某大之父周某,與村委會籤訂土地承包合同,將本村地名為「大拐」的5.5畝土地及地名為「河西崖」的5.6畝土地發包給周某家經營,家庭成員包括周某、再婚妻子吳某,及子女周某大、周某紅、周某霞等8人。其中周某紅、周某霞兩人分別於2003年、2009年出嫁外村,戶口也隨之遷出,但均未在戶口遷入地分得人口地。

  2005年1月1日,周某大與父母在村委主持下分家,雙方籤訂贍養協議書1份,並約定「河西崖」土地5.6畝歸周某大耕種,其餘土地歸父母耕種。周某去世後,吳某委託周某大代為耕種「大拐」土地中的2.5畝。後雙方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爭議,吳某、周某紅、周某霞作為原告將周某大告上法庭。

  萊西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紅、周某霞外嫁後未在所嫁村分配承包地,其在原所屬村土地承包權益應予以保障。根據周某大提交的贍養協議,吳某與周某大在2005年就家庭成員內部承包土地的分配達成一致意見,該分配方案亦獲得村委認可,故雙方應按照該協議執行。根據該協議,周某大可以經營管理「河西崖」土地5.6畝,但「大拐」5.5畝土地中的2.5畝,其未提交證據證明可以經營管理。考慮周某家庭承包經營戶成員情況,原承包戶家庭成員現有六人,三原告主張「大拐」5.5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較為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周某大應將其佔用的2.5畝土地返還吳某、周某紅、周某霞。

  法官介紹,如今傳統的鄉風民約依然不同程度的存在漠視婦女權利的問題,加之政策的不完善、人口的頻繁流動等原因,導致農村出現很多外嫁女集體經濟確權問題。

  其實關於外嫁女戶口遷出後是否還享有本村集體經濟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法律早有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規定:「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婦女結婚、離婚後,其責任田、口糧田、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

  本案中,周某紅、周某霞作為已經外嫁的婦女,在未獲得所嫁村莊分配人口地之前,娘家所在村委不得強行收回其原籍承包地,其兄弟姊妹也不能侵佔其土地份額。法律賦予廣大農村婦女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非法剝奪。

相關焦點

  • 巾幗普法雲課堂⑨:外嫁女能不能分到徵地補償款?
    上門女婿要分徵地補償款男子入贅女方做上門女婿,並將戶口遷入女方所在的村民小組,集體土地被徵用後,村小組開會決定其及子女無權分配徵地補償款,王某及其子女遂將村小組訴至法院。滿足1個條件外嫁女有權分配徵地補償款只要外嫁女外嫁後沒有遷戶籍,且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其在娘家的原有土地依然是她所承包,任何人不能收回。因此,其依然享有戶籍所在的徵地補償款的相應份額。
  • 結婚後戶口未遷出 拆遷時村委以外嫁女為由不給補償款
    幾年之後父母的房子被劃入拆遷範圍,村委以李女士出嫁為由不予補償。面對此說法,李女士有自己的觀點,她認為雖然當時本意不是為了拆遷款而把戶口留在父母戶下,但符合拆遷補償政策的前提下,自己是應當享有拆遷補償款的。於是,李女士聯繫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進行確認,那麼,外嫁女是否像李女士所說享有拆遷補償的權利呢?有沒有哪些情況下不能享有補償款呢?
  • 以案說法:一個「外嫁女」的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上訴人霍三女在一審中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附件十二張等證據,可以證實雙方爭議的15.9畝土地系以霍保喜為戶主的家庭聯產承包;另外在1987年、1988年的承包合同附表承包戶蓋章一欄中均有霍雲的圖章,結合一審法院對霍雲的詢問筆錄的內容及上述合同附表所記載內容,可以確認當時就該爭議土地家庭聯產承包的成員有霍雲(即霍小雲)、霍保喜、霍保民、霍菊花、霍三女、蘭轉花。
  • 農村外嫁女戶口遷不遷出,對承包地有啥影響?能享受哪些權益?
    許多農村地區,受傳統觀念思想的影響,對外嫁女的合法權益沒能給予有效保障。認為「嫁出的女潑出去的水」,對於娘家這邊的權益享受,按照「外人」對待。但是,在法律法規層面,對於農村外嫁女的規定,無論是享受政策還是權益福利,都應該是平等的。例如,徵地拆遷補償、承包地經營權益、集體分紅等等。
  • 「外嫁女」可以享受農村哪些福利政策?這2點讓農村婦女充滿希望
    再加上近年來,農村離婚的現象越來越嚴重,有些外嫁女離婚後也遇到了不少新問題,甚至有些人離婚後,生活也失去了保障。針對「外嫁女」的權益問題,我國也非常重視,為了保障農村婦女的權益問題,我國在修訂後的土地承包法中也明確了幾項規定。也就是說,從現在開始,農村婦女享有以下幾點福利措施,早了解早打算。
  • 外嫁女可以享受哪些土地權利?2020農村外嫁女最新政策規定解讀
    外嫁女可以享受哪些土地權利?1、享有娘家的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權利。承包地和宅基地是農民安身立命的根本,外嫁女雖然嫁出去,但是如果在婆家沒有獲得新分配的宅基地和承包地的,其原來在娘家的宅基地和承包地依然為外嫁女保留,任何人都不得侵佔,村集體更不得收回外嫁女的份額。
  • 外嫁女徵地補償民事權益之維護
    ,在村集體中更是屬於被忽視對象,俗語「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明確表達出宗法社會進行身份界定的規則:婦女出嫁後與宗族不再發生關係,該婦女所生子女不登入族譜,這樣的身份認定規則使侵犯外嫁女民事權益成為理所當然。
  • 農村婦女離婚後,戶口怎麼辦?承包地會收回嗎?專家說出了答案
    一般情況下,農村夫妻離婚,財產和小孩的撫養問題沒有異議的話,就可以去辦理離婚手續,如果意見不一致那麼就要到法院解決,在財產的分割上也會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來分配。不過,讓農村婦女最苦惱的是離婚後戶口和土地的問題。以前結婚後,女方的戶口離開村集體,之前分配的土地就要被收回,到了男方家,雖然分到了土地,但離婚後,土地又該怎麼處理?戶口要不要遷出給農村婦女帶來了困擾。
  • 以案說法:離婚婦女能否享受徵地補償費?
    盧妹自到夫家後一直耕種該家庭承包的土地,離婚之後到外地打工至今。     2012年間,因城市建設需要,國家徵收了該家庭承包的土地1.94畝,獲得的補償款241838.46元。因黃大剛、黃小剛未支付盧妹徵地補償款,盧妹於2014年3月向右江區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黃大剛、黃小剛支付徵地補償款110782.80元。
  • 【我的調解故事】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
    我的調解故事第二期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農村有句俗話說:「嫁出去的女兒,就是潑出去的水」。近日,桃江法院灰山港法庭調解了一起姐弟之間因共有糾紛引起的訴訟,結案後,雙方才明白,嫁出去的女兒,不是潑出去的水。
  • 實務研究:「外嫁女」糾紛:面對治理難題的司法避讓
    此外,2002年頒布、2009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0條規定: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 在婚姻法當中,離婚訴訟能否以違反忠實義務為由起訴?
    並不是所有的親屬均構成家庭成員, 這裡的家庭成員應指以婚姻、血緣為紐帶, 共同生活的、相互之間享有法定權利、承擔法定義務的親屬。參照《婚姻法》其他條文, 家庭成員應指夫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孫子女等。
  • 婦女離婚後戶口遷出村小組調整承包地是否合法
    2012年3月12日,湯橋村十四組因該組人口變動(生、死、嫁、娶等),根據土地法規定實行「大不動」、「小調整」的原則,召開了全組村民代表大會,對該組李某等戶的承包地進行了部分調整,調出李某3.34畝承包土地分配給該組陳某等五戶,此次部分調整得到了該組村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該組共30戶,24戶到場,22戶同意調整,另有6戶在外打工未參加,李某等2戶不同意)。
  • 土地被徵用 村裡集體決定不分補償款給她 法院這樣判
    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在一些農村地區,存在這樣的民俗: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並通過「村規民約」的形式,排除「外嫁女」依法享有的包括分配土地補償金在內的各種權利。但是,這種「村規民約」合法嗎?
  • 國企工作的外嫁女,能不能在徵地拆遷中得到補償?看看法院怎麼說
    城中村改造過程中,徵收方卻對外嫁女不進行補償,委託律師後,將對方起訴至法院,徵收方卻稱,因是中國建設銀行(國企)員工,雖然戶籍未遷出,但是有穩定的工作、收入、社會保險待遇,所以,不應列入安置人口範圍。那麼,戶口未遷出的外嫁女,在國企工作,在拆遷中,能否得到補償呢?
  • 出嫁後戶口仍在農村,能否分到娘家的土地和宅基地?可以,但很難
    外嫁女與娘家土地一、承包期到期才能分地外嫁女如果戶口沒遷出,那是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但這隻意味著在娘家村集體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不代表能分到娘家的土地和宅基地。出嫁女在本村的承包地權益是受《土地承包地法》保障的,裡面的第三十一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 以違反企業文化偽造考勤為由,福州智象將員工告上法院,一審判了
    智象公司認為無需向黃xx出具高職證明,理由如下:1.黃xx不積極配合智象公司交接工作(拒不告知原工作電腦的密碼,會使智象公司交接過程受到障礙,嚴重影響智象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2.智象公司已向黃xx出具《勞動關係解除通知書》,已足以證明智象公司與黃xx之間解除勞動關係的事實,故智象公司無需向黃彥威出具離職證明綜上,智象公司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懇請法院依法支持智象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黃xx辯訴請求:1. 判令智象公司為黃xx出具離職證明;2.
  • 農村「外嫁女」出嫁後怎被剝奪村民待遇
    土地權利在法律上是男女平等的,但預期到婦女終究是要「嫁出去」的,村集體為了節省調地的成本,對婦女不分地或是少分地;離婚婦女更是常常受到歧視(王景新,2003;高飛,2009;商春榮,2009)。理論上,夫家的村子會分地給嫁入門的媳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