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過程中,徵收方卻對外嫁女不進行補償,委託律師後,將對方起訴至法院,徵收方卻稱,因是中國建設銀行(國企)員工,雖然戶籍未遷出,但是有穩定的工作、收入、社會保險待遇,所以,不應列入安置人口範圍。那麼,戶口未遷出的外嫁女,在國企工作,在拆遷中,能否得到補償呢?下面我們來看看法院是怎麼認定的
吳女士是浙江省村民,在結婚後,戶口一直沒有遷出,而是與其父母在同一戶內。另外,其也是中國建設銀行的一名員工。2010年7月2日,徵收方上報的《徵地拆遷安置實施意見》被批准,該意見中不僅明確了徵遷主體,實施主體,還規定了補償標準以及徵遷的範圍。吳女士所在的社區也在徵遷的範圍內。
2018年6月,拆遷指揮部依據《金華市區城中村改造實施辦法(試行》公示外嫁女可以享受補償安置,但是吳女士卻不在該名單內。吳女士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多次到徵收方的各個部門信訪,但是均沒有得到解決,於是委託了律師,將徵收方起訴到了法院。
吳女士認為,其的戶籍一直是在該地,從未遷出,而且自己也被認定為是失地農民,可以享受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待遇。但是,徵收方卻因其已嫁出為由,不予補償,顯然是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請求徵收方向其履行補償安置補償職責,以公寓式安置的方式給其安置建築面積為107平方米的公寓。
徵收方辯稱,《徵地拆遷安置實施意見》中雖然規定了該區的徵遷主體是其,但是在實施過程中,已經變更了職權主體。所以,吳女士申請拆遷安置補償應向街道辦事處提出。再者,吳女士的戶口雖未遷出該社區,但是其已經出嫁,戶籍所在地是屬於戶籍管理上的概念,吳女士的戶籍在該社區可以理解為該社區村民;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則不完全等同於村民身份,其應當限定為從事農業生產或雖然在外務工但未享受穩定的社會保險待遇的本村居民。
徵收方還稱,根據《金東區某社區房屋拆遷安置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項第4項之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企職工戶口在本社區的,不列入安置人口」。據調查,吳女士是中國建設銀行(國企)的正式員工,有穩定的工作、收入、社會保險待遇。因此其也不應被認定為該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也不能列入安置人口範圍內。
法院認為,吳女士的訴求是要求徵收方履行補償安置職責,是徵收方在拆遷過程中應依法主動履行的職責。吳女士的戶口在該社區,也在該社區安置清冊當中,因此,吳女士屬於被安置對象。而徵收方以吳女士是國企員工,不將吳女士列入該社區的安置人口範圍內,但是在地方政策規定中,對國企職工並無特殊規定。
法院還認為,徵收方主張對吳女士的安置人口認定可參照2016年實施的相關徵遷安置細則中的關於國企員工的特殊規定,但其並沒有提供相應的依據,而且,即使可以參照,徵收方也沒有提供該細則實施時,吳女士仍屬於國企職工的相關證據。
最終,法院判決徵收方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吳女士履行補償安置職責。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從相關的法律法規中看出,結婚、離婚等並不能成為分辨婦女是否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標準,即使婦女出嫁,在其未取得新居住地的承包土地退出原居住地時,仍應當享有同原居住地村民同等的權利,在土地徵收過程中,被徵收土地的婦女仍舊享有獲得補償款的權利。
所以,在拆遷過程中,如果徵收方以出嫁為由,或是以是公務員、國企單位職工為由不給予補償,那麼村民可以及時的諮詢拆遷律師,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