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嫁女(上門女婿)
大多數因徵地拆遷引起的糾紛為外嫁女(上門女婿)而引起的糾紛,很多村集體會認定外嫁女或上門女婿不享有徵地拆遷補償,但外嫁女因在原村戶口並未遷走,也就表示在原村還有土地權益,自然外嫁女只要戶口並未遷出原村就還可以享受其徵地補償。
2、在校大學生
一般在校大學生戶口遷入學校,但是經濟來源還需要其父母幫助,自然離不開原村集體組織,所以,在校大學生還是可以享有徵地補償。
3、離婚或喪偶的婦女
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婦女,離婚或喪偶後,其戶口遷回原籍生產生活的,且在其他地方不再享有相關權益的,一般視為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4、在部隊服役的軍人
在其服兵役期間,不能因其戶口遷離而否定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在其復員後,如政府未給安排相應的工作,仍然回村落戶的,說明這些人仍然需要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作為其基本的生活來源,故應認定其為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享有徵地補償費的分配權。
5、超生子女
大多超生子女都會在經過政府計劃生育管理部門的處理後將其戶口落於村集體!此時這些超生子女已成為集體經濟組織的一員,享有徵地補償費的分配權;雖然沒有經過政府計劃生育管理部門處理的超生子女是否享有徵地補償費的分配權卻存在著爭議,但依照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超生子女作為一個民事主體,其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並不因父母是否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而受到影響,因此,超生子女自出生之日即當然獲得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同時也應享有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其徵地補償費的分配權應當予以保護。
6、服刑人員
服刑人員雖然被法律限制其人身自由,但戶口還在本村,自然服刑人員還可以享受其徵地補償。
7、獨生子女
許多省份規定,在審批宅基地或村級集體經濟的收益分配時,獨生子女按兩人計算,法院一般也持支持態度。如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0年4月14日針對獨生子女家庭徵地補償費分配案件下發了指導意見,明確了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分配徵地補償費時,要求多分一人份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並對獨生子女家庭起訴請求增加一人份額的徵地補償款的請求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