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宿遷市政府第14次常務會討論通過《宿遷市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決定從2013年12月1日起,在全市範圍內全面建立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實施這一制度,標誌著我市被徵地農民長遠生計有了制度上的保障。就《辦法》出臺的背景情況和政策內容,記者分別採訪了市人社局局長張莉、市國土局局長湯槐。
記者:請介紹下《辦法》出臺的背景情況?
張莉:近年來,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用地數量不斷增加,每年因徵地造成的失地農民數量也在不斷增加。為妥善解決失地農民的長遠生計,我市自2003年以來,對失地農民生活保障作了積極的探索和實踐。2006年和2009年市政府分別出臺《宿遷市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實施細則》、《宿遷市市區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暫行辦法》,為被徵地農民保障提供了政策依據。2012年出臺了《宿遷經濟開發區土地經營權置換生活保障實施辦法》及《實施細則》,並成功開展試點,為推進被徵地農民保障工作作出了良好示範。今年9月10日,省政府發布了《江蘇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主要有三個方面要求:一是明確對被徵地農民實行「一次性部分貨幣補償與社會保障安置」相結合,明令禁止單純貨幣化安置。二是明確社保前置原則,先保障、後徵地,「即徵即保、應保盡保」。並要求全省統一於12月1日起剛性實施。三是明確政府的兜底職責,各級政府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則籌集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根據省政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我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財政局、民政局共同研究制定我市貫徹實施意見,在基本沿襲省政府93號令基礎上,進一步予以個性化、特色化和本地化,既與省政府文件保持高度一致,又有宿遷地區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從制度上確保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記者: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湯槐:基本原則為「即徵即保、應保盡保、分類施保、逐步提高」。「即徵即保」即徵地和保障同步進行;「應保盡保」即除16周歲以下被徵地農民一次性領取生活補助費外,其餘全部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分類施保」即被徵地農民根據不同年齡段和工作情況分別參加不同的養老保險;「逐步提高」即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徵地補償標準、養老補助金和政府安排社會保障費用應作動態調整。
記者:請介紹下《辦法》出臺的意義?
張莉:《辦法》的出臺,是我市按照建設小康社會要求和省政府文件規定,著力解決好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推進民生幸福工程的重要舉措,是健全完善我市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重要成果。該《辦法》的出臺,對維護被徵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和長遠生計,規範徵地補償安置工作將會產生良好的影響。
記者:徵地補償費用包括哪些?標準分別是多少?
湯槐:徵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省政府把全省徵地補償標準劃分為一、二、三、四類地區,我市涉及三類和四類地區。宿城區執行三類地區標準,土地補償費18000元/畝、安置補助費17000元/人、青苗補償費900元/畝;沭陽縣、泗陽縣、泗洪縣和宿豫區執行四類地區標準,土地補償費16000元/畝、安置補助費14000元/人、青苗補償費800元/畝。樹木、花木及其他附屬物補償標準按《市政府關於印發宿遷市徵地補償實施細則的通知》(宿政規發〔2011〕5號)規定執行。
記者:《辦法》規定的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主要內容有哪些?
張莉:《辦法》將被徵地農民分為三個年齡段,即未成年年齡段(16周歲以下)、勞動年齡段(16周歲以上至60周歲)、養老年齡段(60周歲以上)。未成年年齡段的被徵地農民,按照安置補助費標準一次性領取生活補助費,不再作為被徵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勞動年齡段的被徵地農民相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年齡段的被徵地農民,按不低於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按月領取養老補助金。徵地前已參加新農保的,可疊加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辦法》明確做實個人帳戶,市、縣(區)財政部門設立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一次性劃入保障資金專戶,並建立個人分帳戶,個人分帳戶中的資金本息餘額歸個人所有。
記者:徵地補償的各項費用應分別支付給誰?
湯槐:土地補償費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應當將不少於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上的被徵地農民。安置補助費用於16周歲以下被徵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和16周歲以上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者所有。
記者:我市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設計有哪些特色?
張莉:特色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一是明確被徵地農民範圍。以參加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的人口為基數,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料庫提供的名單為依據確認。二是明確縣區補償標準。未成年年齡段的被徵地農民生活補助費,宿城區執行三類地區標準,其它縣區執行四類地區標準;60周歲以上養老年齡段的被徵地農民養老補助金,全市統一按省規定的最低標準297元/人·月執行。徵地前已參加新農保的,可疊加享受80元/人·月的基礎養老金。三是明確險種可自主選擇。從有利於社會保障全覆蓋目標實現出發,對勞動年齡段的被徵地農民,可以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自願選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四是明確資金帳戶籌集標準。被徵地農民保障資金最低籌資標準,全市統一按省規定的最低標準執行,為農村低保標準1.1倍乘以139計算約為4.13萬元/人。五是明確資金缺口彌補問題。勞動年齡段的被徵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由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從其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個人分帳戶中逐期代繳;當帳戶資金不足以支付其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時,個人籌資繳納。
記者:《辦法》規定的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標準與之前的貨幣補償相比,被徵地農民得到哪些實惠?
湯槐:對於16周歲以下的被徵地農民一次性領取生活補助費的標準由4000元(三類地區)、3000元(四類地區)提高到17000元(三類地區)、14000元(四類地區)。按照人均農用地1畝計算,16周歲以上的被徵地農民以往按貨幣補償可領取現金29600元(三類地區)、25200元(四類地區);《辦法》施行後,可領取現金12600元(三類地區)、11200元(四類地區),同時進入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標準為41283元/人,總共相當於現金53883元(三類地區)、52483元(四類地區),分別高出原來24283元(三類地區)、27283元(四類地區)。
記者:在《辦法》的貫徹落實上有什麼打算?
張莉: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是一項全新的工作,需要逐步規範和完善。下一步,我們將積極會同國土、財政等部門研究制訂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相關配套文件,明確工作流程和具體經辦操作辦法,保證資金安排到位,切實維護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利益,做到「應保盡保」。利用各種宣傳媒介廣泛宣傳,確保這項惠民政策家喻戶曉。我們要求各地克服困難,想方設法,千方百計籌集資金,確保把這項惠民舉措實事辦實,好事辦好。同時,希望廣大群眾了解擁護政策,依法積極參與,從這項惠民政策中分享更多實在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