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房屋如果被徵收的話是可以獲得一定的補償的,雙方需要籤訂一份合法的協議,然後制定相關的方案,這樣的話拆遷工作才可以順利舉行。那麼徵地補償是否可以要求置換宅基地呢?
下面由劉勇進律師進行詳細解答:
一、徵地補償可以要求置換宅基地嗎
徵地補償是沒有置換宅基地的要求的,只有貨幣和安置房。
徵地補償主要標準和方式如下:
制定並實施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在國土資源部組織指導下,各省級人民政府制定了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並於2010年起在全國全面實行。同時,建立起徵地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未及時調整的,不予通過用地審查。
積極拓展穩妥的安置途徑。按照結合實際、因地制宜的原則選擇合適的安置方式。例如,在一些通過土地整治增加了耕地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預留機動地較多的農村地區,徵地時應優先採取農業安置方式;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實施徵地,加強引導和管理的前提下,可採取留地安置方式。
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負總責,地方政府應建立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按照「誰用地,誰承擔」的原則落實社保資金,確保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二、法律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按照規定徵地補償是沒有置換宅基地要求的,可以要求貨幣補償或者是安置補償,具體是需要制定一個方案,然後雙方按照方案內容來執行,如果有什麼糾紛可以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