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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黃小仙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隨著徵地拆遷項目不斷擴大化,遇到的關於土地房屋的糾紛也越多。這期間有很多問題在沒有徵地拆遷項目的時候,在實際的生活中並不會有什麼大影響,但一旦遇到徵地拆遷補償的時候,就會切實影響到被徵收人的補償利益。其中尤為明顯的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徵收,非農戶口是否能拿到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補償?
實際生活中,會有一部分人因為上學、從軍、出嫁或者後在城市生活的,將原來的農業戶口遷出落戶到其他地方或者城市裡。但起父母一代還在原地方生活,並一直有土地和宅基地。那麼在父母去世以後,戶口遷出的或者已經是非農戶口的子女能否繼承父母的土地和宅基地呢?如果遭遇拆遷,子女能否得到相應的補償呢?
這其實是兩個問題,北京在明律師根據多年的徵收拆遷代理經驗來為您解釋下這兩個問題。
首先,關於宅基地,不能繼承,但對宅基地上房屋可以繼承,並對房屋能享有拆遷補償利益。
關於宅基地,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權,我們平常使用宅基地也只是因為我們有它的使用權。所以對於屬於集體所有的宅基地,自然是不存在什麼繼承的問題的。
但要注意的是,雖然父母去世以後對於宅基地子女沒有繼承權的,但是如果在繼承開始的時候,宅基地上面已經蓋有合法房屋建築。此時,該房屋所有權屬於父母,子女對房屋是享有繼承權的。
再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的地隨房走的原則,子女繼承了房屋,自然也就擁有這塊宅基地的使用權的。但是日後如果想要翻修房子或者重建房子,這個是不可能的,等到房子自然破掉,村子裡也會收回宅基地了。這也就是說,子女的戶口遷到城市,農村父母的宅基地是不可以繼承的,但是可以繼承宅基地上面的房子,直到其毀損掉。
依照上述邏輯,子女繼承了房屋的,根據《繼承法》相關規定,從繼承開始起,子女便享有繼承房屋的所有權。此時如果遭遇拆遷,子女對該房屋是享有拆遷補償利益的。自然,如果是房子完全毀損後,才有拆遷項目的,這時候的子女是沒有拆遷補償利益了。
其次,關於土地,一般情況下,承包期內,可以繼承或繼續享有原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並享有該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利益、土地補償利益。
農村的耕地是承包給每家每戶的,父母承包了這個土地種植,但是土地是有承包期限的。如果子女繼承的時候,這個土地還有剩餘的承包期,在這個承包期的剩餘期限內是可以繼續種植的。承包期滿後子女便不享有重新承包的權利了。
這規定在《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承包期內,子女是農轉非城鎮戶口,遷入未設區的市(如縣城、小城鎮)落戶,承包戶尚未滅失的,享有原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如果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且轉為非農戶口,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另外,如果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再依據《土地管理法》規定,被徵收人的補償利益包括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利益。因此,如果子女在土地承包期間內繼承了該土地,如果遭遇拆遷,也是享有該土地的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的額補償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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