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近年來,侵害「外嫁女」土地民事權益的行為屢屢發生,如何對其進行保護引起廣泛關注,律師認為:「外嫁女」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歧視,在村集體徵地補償中不能得到公平對待,並不是個別偶然現象,而是在全國範圍內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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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耿霞 王金龍律師事務所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受封建農耕思想影響,中國婦女家庭地位處於劣勢,在村集體中更是屬於被忽視對象,俗語「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明確表達出宗法社會進行身份界定的規則:婦女出嫁後與宗族不再發生關係,該婦女所生子女不登入族譜,這樣的身份認定規則使侵犯外嫁女民事權益成為理所當然。
但是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現代文明在農村不斷滲透,婦女權益保護意識逐漸覺醒,外嫁女開始維護自己在村集體中的土地權益。村委會與外嫁女在土地權益上的對立與鬥爭,實質上是雙方對村民資格認定上的對立。
「外嫁女」徵地補償民事權益維護的對策
「外嫁女」並不是一種法律稱呼,其屬於民間俗稱,意指婦女達到法定婚齡後婚嫁到其他村或其他地方,相對於原來家庭組織而言成為「外嫁女」。
外嫁女對其村民資格身份的否定是其徵地補償權益被侵犯的實質原因,所以要想維護其權益,對其村民身份的認定極為重要。目前,沒有法律明確規定關於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規則,各地法院認定規則呈多元化格局。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總結多年審判經驗,作出《關於審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該意見規定了8種情形:
①婚後戶籍雖在原集體,但在嫁入地已分到承包地或未分配,但已獲得徵地補償的,不再享有原集體成員資格:
②嫁入城鎮,戶口未遷出,也未納入居民社保體系的,享有原集體成員資格:
③嫁入城鎮,取得非農且納入居民社保體系的,不再享有原集體成員資格:
④婚後戶籍在原集體,離婚、喪偶後回原集體居住的,享有原集體成員資格:
⑤離婚、喪偶後與外村集體成員再婚,在嫁入地未分到承包地也未分到土地補償的,享有原夫所在地集體成員資格:
⑥離婚、喪偶後與非農業戶口男性。戶口未遷出的,享有戶口所在地集體成員資格:
⑦離婚、喪偶後與非農業戶口男性再婚且戶口已轉為非農業戶口的,不再享有原夫所在地集體成員資格:
⑧嫁到港澳臺地區及國外的,不再享有嫁出地集體成員資格。
律師說法
律師認為:村民資格認定首先應看戶籍,戶籍不僅是一種身份的體現,而且是一種資源享有權的確認,具有某地戶口就意味著可享受某地各種資源分配的權利;其次看與被徵地集體組織是否存在土地承包合同關係,即看是否以該土地作為主要生活保障;最後以該村民是否承擔村民義務,作為村民資格認定的兜底性條件。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農村大量土地被國家有償徵收,給農村帶來的本應是福音,但村集體在進行徵地補償款分配時,往往通過違法的村民會議決議將婚嫁婦女一視同仁的羅列在村集體成員之外,剝奪其參與分配的資格,將福音演變為災難。對農民而言,土地是其一生的依靠,也是其終老的歸宿,集一生的結晶,正如費孝通先生所言「此誠為鄉土社會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於斯、死於斯的社會。常態生活是終老返鄉「。「外嫁女」在鄉土社會之中生存,土地也是其基本前提,也必將生於斯,死於斯,補償「外嫁女」徵地補償也勢在必行。
1.因承租房屋徵收被斷水斷電,律師維權獲賠350萬
山東濟南袁先生承租的房屋被徵收,且因斷水斷電導致袁先生經營的酒店面臨各種損失,故委託王金龍律師團隊向法院起訴,最終順利籤訂協議獲得賠償(各項損失總額共計350萬左右)
2.縣政府徵收程序違法,堅持維權最終獲滿意補償
湖南湘潭蘇先生,不服縣政府作出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委託律師團隊堅持維權,甚至在被下達強制執行後依然不放棄,申請檢察建議、提出控告、申請質詢,最終獲得有力談判籌碼,順利籤訂協議取得滿意補償。
3.不服《違建處罰決定書》,律師介入起訴撤銷
湖南湘潭張先生,不服《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和《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決定書》,委託律師團隊起訴撤銷,將案件主動權掌握在手,兩個訴訟首次庭審後,徵拆辦立即找到委託人要求重新協商補償,最終順利籤訂協議。
4.收到《限期拆除》後被強拆,律師助力搜集證據起訴撤銷
四川成都唐女士租賃集體土地修建廠房,且有各項合法手續,卻收到《限期拆除違建決定書》,起訴撤銷後,依然遭遇強拆,律師助力指導,提前主動搜集證據,庭審後達成和解,委託人取得滿意補償。
5.國土局《責令書》被撤銷後上訴,據理力爭維持原判
四川樂山國土局派出國土資源所對聶女士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委託律師起訴後撤銷《責令書》,國土局不服判決,上訴,律師據理力爭,最終維持原判,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
6.被強拆找律師起訴,獲賠強拆損失64萬餘元及安置房235㎡
河南駐馬店朱先生及其妹妹,委託王律師起訴區政府違法強拆,履行拆遷行政賠償義務,最終獲賠因違法強拆造成原告財產損失647048元,並賠償原告戶六人安置房235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