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法當中第四條【家庭關係】明確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 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 互相幫助, 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針對該條文解讀如下:
該條將原本屬於道德層面的要求在法律中作了規定, 是婚煙家庭關係領域法治和德治並重這一特點的具體體現。該條對婚煙家庭中夫妻之間、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進行了原則性規定。
1. 夫妻之間應當互負忠實義務, 互相尊重。
(1)所謂忠實義務, 主要是指夫妻之間在性生活中應當相互忠誠, 不為婚外性行為, 這是維護夫妻感情和一夫一妻制的起碼要求。廣義上的忠實義務還包括夫妻應當維護其配偶利益, 不得為了第三人利益而損害配偶利益。
(2)夫妻應當互相尊重, 是指夫妻之間在婚姻家庭中處於平等地位, 夫妻應當相互理解和尊重, 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
2. 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 互相幫助, 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並不是所有的親屬均構成家庭成員, 這裡的家庭成員應指以婚姻、血緣為紐帶, 共同生活的、相互之間享有法定權利、承擔法定義務的親屬。參照《婚姻法》其他條文, 家庭成員應指夫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孫子女等。
應當注意的是, 本條是對婚姻家庭關係中各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的原則性規定, 不能單獨作為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依據。否則,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的規定,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經受理的, 裁定駁回起訴。如果當事人認為配偶違反了忠實義務, 應當以其存在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或者重婚等情形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而不能僅以其違反忠實義務為由起訴。
在《婚姻法》第九條【互為家庭成員】中:登記結婚後, 根據男女雙方約定, 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 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本條法律解讀如下:
夫妻雙方組成新的家庭獨立生活則是現代社會的常態。無論採取何種組成家庭的方式, 都應當由男女雙方平等協商, 雙方享有共同約定的權利, 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 第三人也不得對此加以幹涉。夫妻之間還可以通過協商變更已經約定的家庭組成方式。同時, 夫妻間的權利義務在各種方式下均應相同。無論是哪一方成為另一方的家庭成員, 夫妻雙方均享有合法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2001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通知》明確規定:農村婦女無論是否婚嫁,都應與相同條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權利,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剝奪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權和其他有關經濟權益。
根據傳統習俗, 婦女出嫁後一般都在婆家生產和生活。因此, 為了方便生產生活, 婦女嫁入方所在村要優先解決其土地承包問題。在沒有解決之前, 出嫁婦女娘家所在村不得強行收回其原籍承包地。對於在開展延包工作之前嫁入的婦女, 當地在開展延包時應分給嫁入婦女承包地。對於婦女嫁入時已經完成延包工作的, 如當地實行「大穩定、小調整」的辦法, 應在「小調整」時統籌解決; 如當地實行 「埔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辦法, 則出嫁婦女原籍的承包土地應予以保留。不管採取什麼辦法, 都要確保農村出嫁婦女有一份承包土地, 有女無兒, 兒子沒有贍養能力或女兒盡主要贍養義務的家庭, 男到女家生產和生活的 應享受同等村民待遇。
短評:
《婚姻法》規定的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只是原則性規定,夫或妻一方不得以對方違反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無論是否婚嫁,農村婦女均享有與相同條件的男性村民同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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