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夫妻忠實義務與夫妻財產制的關係

2020-12-22 馮律師法

近年來,有幾宗離婚案鬧得沸沸揚揚,如王寶強離婚案、何潔離婚案,男方指責女方婚內出軌,女方指責男方不盡家庭責任。究竟誰對誰錯?眾說紛紜。筆者想從法律的角度,談談自己對的夫妻忠實義務以及夫妻財產制的看法。

一、如何理解《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實義務

《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

那麼究竟何為「忠實」?從道德的角度講,不同的人心中答案不同。那麼從法律的角度講,答案應該是相對確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婚姻法解釋一》)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可見,依據該司法解釋,我們必須結合《婚姻法》其他條款來理解「忠實」的含義,不能任意解釋。

通讀《婚姻法》全文,只有第三條、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六條中兩個條款對應婚姻法第四條的夫妻互相忠實義務,那就是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而《婚姻法解釋一》解釋第二條「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可見,能從法律上追究違背忠實義務的責任的,就是配偶有重婚行為和與他人同居兩種情形。沒有達到這兩種程度的,則只可以譴責,而不能追究法律責任。

有人認為《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六條是對《婚姻法》第三條的細化,針對的並不是第四條的夫妻忠實義務。那麼,按此觀點,《婚姻法》第四條的夫妻互相忠實義務並無對應的細化條款,根據「無救濟則無權利」的原則,夫妻忠實義務條款僅為倡導性條款,並無強制效力。

二、如何理解婚姻自由與夫妻忠實義務的關係

《婚姻法》第二條規定,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那麼什麼是婚姻自由?按照一般的學理解釋,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實踐中,只要男女雙方滿足結婚的法定條件,婚姻登記機關就準以結婚,給予登記;只要夫妻雙方自願離婚,那麼婚姻登記機關也準以離婚,也給予登記。至於結婚或離婚的理由或原因,在所不問。

正常情況下,夫妻雙方感情很好的情況下不會選擇離婚。因此,離婚自由與夫妻忠實義務就存在著矛盾。離婚自由意味著男女雙方可以重新選擇,而忠實義務卻意味著婚姻中的一方在情感等方面都不能「背叛」另一方。

那麼,該如何協調兩者的關係?筆者認為法律應該首先維護婚姻自由,包括離婚自由;其次才是維護夫妻雙方的忠實義務。從根本上說,個人對自己情感及身體的支配權是一種絕對權,而夫妻之間的互相忠實義務只是基於契約的請求權。絕對權高於請求權的,是一項基本的法律原則。我國在貫徹《婚姻法》的實踐中,也堅持了這一原則。

三、如何理解夫妻忠實義務與夫妻財產分割的關係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以上三個條款,確定了離婚時夫妻分割財產首先由夫妻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以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原則進行判決。有重婚或與他人同居情形的,可以提起損害賠償,但並不能以此為由多分財產。只有在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對實施該種行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可見,我國《婚姻法》嚴格區分了夫妻情感關係與夫妻財產關係。夫妻無論以何種原因離婚,財產分割都貫徹男女平等、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原則進行。只有一方有不當謀財行為,才會導致財產少分或不分的後果。

四、夫妻忠實協議與夫妻財產協議

《婚姻法》雖然沒有規定對夫妻忠實義務的救濟條款,但在社會生活中,出現了夫妻籤訂《夫妻忠實協議》的情形。這些形形色色、各種版本的《夫妻忠實協議》,通常規定一方不得出軌等,如違反義務,則夫妻財產全部歸無過錯方所有,有過錯方須給予無過錯方離婚賠償等。

司法實踐中,夫妻雙方籤訂的《夫妻忠實協議》效力得到了部分法院的確認。但筆者認為,夫妻雙方通過合同約定嚴格於法律忠實義務的條款,是不適當的。尤其有過錯方獲得夫妻全部共同財產的條款,將導致一方利用對方的人性弱點不當謀利情形的產生。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實踐中,夫妻通過協議約定財產歸屬的案例並不多。實踐當中,夫妻一方對另一方違背忠實義務的指責或聲討,往往有著爭取分的更多財產的目的。而夫妻通過協議約定財產的歸屬,將真正實現情感關係與財產關係的分離。

男女交往或結婚的目的,應該是基於愛情,而不應有謀取對方財產的目的。男女或夫妻通過協議約定財產歸屬,表面看來是一種無情行為,而實際上可能真正維護了感情的純真。

相關焦點

  • 論夫妻共同財產制
    ,是關於規範夫妻關係的法律制度,包括各種夫妻財產制的設立與變更,廢止夫妻婚前財產制和婚後所得周旋所有權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夫妻債務的清償,婚姻關係解除時財產的清償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二)夫妻共同財產制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得的財產損失,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夫妻另有約定外,均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根據我國新《婚姻法》第17、19條規定以及其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含義,可以總結出夫妻共同財產制具有以下幾個特徵:(1)夫妻共同財產存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它包括從夫妻關係確立到夫妻關係的消滅。
  • 忠實,夫妻相互間的義務!
    張某則認為男方多次出軌、嫖娼並與他人同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並造成女方輕度抑鬱,要求認定男方存在過錯並在分割夫妻財產時對此予以考量。【裁判結果】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雙方離婚並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平均分割。張某不服,上訴至北京二中院,主張男方與案外女子系同居關係,而非一次性婚內出軌行為,並要求認定男方為過錯方,少分夫妻共同財產。
  • 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有哪些?
    其基本內容是由經濟條件輔助的性生活,所以夫妻忠實義務是維繫婚姻穩定並存續下去的精神支柱。 全國人大常委會上,通過了婚姻法修正案正式將「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 的條款寫入婚姻法,而且使用的是「應當」而非是「可以」,證明這是一項法律義務,是結婚成為夫妻之人必須遵守的義務。此款無論是在法律價值上還是社會價值上都體現了其重要的意義。
  • 信宜:違背夫妻忠實義務代價巨大
    來源:廣東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夫妻之間應當遵循忠實的法律義務,忠實義務是指夫妻雙方在共同生活中應當互相忠誠以維護婚姻關係的專一性和排他性,意味著夫妻之間須愛情專一,感情忠誠。
  • 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精神損害賠償
    2008年初張某違反夫妻忠實義務,與婚外異性發生關係後懷孕並生育一女孩。現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要求判令所生女孩隨其共同生活。王某在訴訟中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並以親屬權受損害為由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
  • 婚前婚後丨談夫妻約定財產制下的離婚補償
    【關鍵詞】夫妻約定財產制、婚姻協議、離婚補償、家務勞動 【摘 要】我國婚姻法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 美國的夫妻財產制
    看來,在商品經濟階段,將夫妻財產劃分為共有財產和私人財產顯然是現代社會逐漸趨同的潮流周大偉在美國,婚姻家庭以及財產關係方面的法律並不由聯邦法律管轄,而是由各州的立法加以規定。由於美國各州的立法受到了不同的立法思想和立法理念的影響,故各州所規定的夫妻財產制不盡相同。總體而言,美國現行的夫妻法定財產制,主要有分別財產制和共同財產制。
  • 在婚姻法當中,離婚訴訟能否以違反忠實義務為由起訴?
    在婚姻法當中第四條【家庭關係】明確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 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 互相幫助, 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針對該條文解讀如下:該條將原本屬於道德層面的要求在法律中作了規定, 是婚煙家庭關係領域法治和德治並重這一特點的具體體現。該條對婚煙家庭中夫妻之間、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進行了原則性規定。1. 夫妻之間應當互負忠實義務, 互相尊重。
  • 夫妻忠誠協議可以單獨提起訴訟嗎?
    首次違反夫妻忠誠義務的一方具有較大改過自新的可能,承認夫妻忠誠協議的單獨可訴性,可懲罰警醒過錯方,挽救陷入危機的婚姻,不能因離婚損害賠償請求須以解除婚姻關係為前提而否認夫妻忠誠協議的單獨可訴性。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夫妻忠誠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或者婚後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違反夫妻忠實義務時,過錯方按照約定給付對方若干財產或履行約定的協議。夫妻忠誠協議具有如下特點:  1.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構成要素。
  • 法院確定夫妻之間相互扶養義務的裁判規則
    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的權利和義務夫妻之間的扶養權利和義務是配偶身份權的重要內容,也是配偶身份關係和婚姻共同體的物化表現。我國《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認定夫妻扶養權利和義務,應把握以下四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釋義-第三章 家庭關係
    如婚姻法第14條、第15條和第16條規定的夫妻的姓名權,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權以及計劃生育的權利義務等。所謂財產關係,是指夫妻之間在財產的所有與使用、扶養上的權利義務關係。需要說明的是,夫妻財產關係是基於夫妻的人身關係而產生的。        夫妻關係在家庭關係中佔有重要地位,夫妻關係是家庭關係的基礎,沒有夫妻關係就不會產生家庭關係。
  • 當代民法典中夫妻人身關係的立法選擇
    2018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民法典分則各編(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中的婚姻家庭編保留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的相關條款,僅增設了日常家事代理權,刪除了「計劃生育」。2019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婚姻家庭編(草案二審稿)》]中的夫妻人身關係條款與2018年《草案》婚姻家庭編的相關條款相同。
  • 夫妻一方違反忠實義務導致離婚,配偶在何種情況下可請求損害賠償
    離婚的原因是五花八門的,但我們今天我們主要來講一下因夫妻一方違反忠實義務導致離婚,配偶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請求賠償:一、夫妻一方主張對方婚內出軌並提供確鑿證據的,無過錯方可要求其配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二、夫妻一方與其他異性長期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離婚時另一方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三、夫妻一方發現其子女與其並無親生血緣關係
  • 夫妻之間的義務有這些
    那麼夫妻之間都有哪些義務呢?對此,我國《婚姻法》有明確的規定。 第一,夫妻之間有相互撫養的義務。 《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也就是說,夫妻之間的相互扶養,也就是夫妻之間存在的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扶助的權利義務關係。
  • 怎麼區分夫妻個人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附最新《婚姻法》條款!
    所謂夫妻共同債務,通常是指在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等活動,或出於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扶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這其實就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所負債務範圍內。夫妻債務包括夫妻個人債務和夫妻共同債務。
  •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嗎?
    因此,除非夫妻雙方選擇了分別財產制,否則,應當認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因為我國實行的是夫妻法定財產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允許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無異於說是左口袋放進右口袋,所以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法院原則上不受理一方不要求離婚只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要求。
  • 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理論基礎和婚姻法解釋(三)第4條產生背景  夫妻共同財產是最典型的共同共有關係,根據共同共有關係的一般原理,共同共有人在共有關係存續期間,不得請求分割共有財產,亦不得劃分內部份額,夫妻一方只有在解除夫妻關係後才能分割夫妻共有財產。
  •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補充規定:明晰夫妻共同債務界限
    《規定》對第24條作了修改,在《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基礎上增加兩款,分別作為該條第2款和第3款:「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據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制是以婚後所得共同制為普遍原則。
  • 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認定標準
    [關鍵詞] 婚姻法 法定夫妻財產制 夫妻共同財產及個人財產的認定標準   一、現行婚姻法關於財產的有關規定  夫妻間的財產關係是婚姻關係的一項重要內容,新修訂的婚姻法對這一關係做了重要的補充和完善--明確規定了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方式,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財產制的內容。
  • 離婚時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新婚姻法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這一規定表明,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制採用的是婚後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除個人特有財產和夫妻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均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財產所有權的制度。這裡的共同所有指的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