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有幾宗離婚案鬧得沸沸揚揚,如王寶強離婚案、何潔離婚案,男方指責女方婚內出軌,女方指責男方不盡家庭責任。究竟誰對誰錯?眾說紛紜。筆者想從法律的角度,談談自己對的夫妻忠實義務以及夫妻財產制的看法。
一、如何理解《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實義務
《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
那麼究竟何為「忠實」?從道德的角度講,不同的人心中答案不同。那麼從法律的角度講,答案應該是相對確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婚姻法解釋一》)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可見,依據該司法解釋,我們必須結合《婚姻法》其他條款來理解「忠實」的含義,不能任意解釋。
通讀《婚姻法》全文,只有第三條、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六條中兩個條款對應婚姻法第四條的夫妻互相忠實義務,那就是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而《婚姻法解釋一》解釋第二條「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可見,能從法律上追究違背忠實義務的責任的,就是配偶有重婚行為和與他人同居兩種情形。沒有達到這兩種程度的,則只可以譴責,而不能追究法律責任。
有人認為《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六條是對《婚姻法》第三條的細化,針對的並不是第四條的夫妻忠實義務。那麼,按此觀點,《婚姻法》第四條的夫妻互相忠實義務並無對應的細化條款,根據「無救濟則無權利」的原則,夫妻忠實義務條款僅為倡導性條款,並無強制效力。
二、如何理解婚姻自由與夫妻忠實義務的關係
《婚姻法》第二條規定,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那麼什麼是婚姻自由?按照一般的學理解釋,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實踐中,只要男女雙方滿足結婚的法定條件,婚姻登記機關就準以結婚,給予登記;只要夫妻雙方自願離婚,那麼婚姻登記機關也準以離婚,也給予登記。至於結婚或離婚的理由或原因,在所不問。
正常情況下,夫妻雙方感情很好的情況下不會選擇離婚。因此,離婚自由與夫妻忠實義務就存在著矛盾。離婚自由意味著男女雙方可以重新選擇,而忠實義務卻意味著婚姻中的一方在情感等方面都不能「背叛」另一方。
那麼,該如何協調兩者的關係?筆者認為法律應該首先維護婚姻自由,包括離婚自由;其次才是維護夫妻雙方的忠實義務。從根本上說,個人對自己情感及身體的支配權是一種絕對權,而夫妻之間的互相忠實義務只是基於契約的請求權。絕對權高於請求權的,是一項基本的法律原則。我國在貫徹《婚姻法》的實踐中,也堅持了這一原則。
三、如何理解夫妻忠實義務與夫妻財產分割的關係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以上三個條款,確定了離婚時夫妻分割財產首先由夫妻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以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原則進行判決。有重婚或與他人同居情形的,可以提起損害賠償,但並不能以此為由多分財產。只有在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對實施該種行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可見,我國《婚姻法》嚴格區分了夫妻情感關係與夫妻財產關係。夫妻無論以何種原因離婚,財產分割都貫徹男女平等、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原則進行。只有一方有不當謀財行為,才會導致財產少分或不分的後果。
四、夫妻忠實協議與夫妻財產協議
《婚姻法》雖然沒有規定對夫妻忠實義務的救濟條款,但在社會生活中,出現了夫妻籤訂《夫妻忠實協議》的情形。這些形形色色、各種版本的《夫妻忠實協議》,通常規定一方不得出軌等,如違反義務,則夫妻財產全部歸無過錯方所有,有過錯方須給予無過錯方離婚賠償等。
司法實踐中,夫妻雙方籤訂的《夫妻忠實協議》效力得到了部分法院的確認。但筆者認為,夫妻雙方通過合同約定嚴格於法律忠實義務的條款,是不適當的。尤其有過錯方獲得夫妻全部共同財產的條款,將導致一方利用對方的人性弱點不當謀利情形的產生。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實踐中,夫妻通過協議約定財產歸屬的案例並不多。實踐當中,夫妻一方對另一方違背忠實義務的指責或聲討,往往有著爭取分的更多財產的目的。而夫妻通過協議約定財產的歸屬,將真正實現情感關係與財產關係的分離。
男女交往或結婚的目的,應該是基於愛情,而不應有謀取對方財產的目的。男女或夫妻通過協議約定財產歸屬,表面看來是一種無情行為,而實際上可能真正維護了感情的純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