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式防出軌?夫妻忠誠協議可以單獨提起訴訟嗎?

2020-12-22 西部網

  【案情】

  唐某與餘某於2010年8月登記結婚,當天雙方還籤訂一份夫妻忠誠協議,約定:「如任一方有違背夫妻忠誠的婚外情等行為,自願放棄夫妻共有A房屋的一半產權份額。」2016年9月,唐某與王某同居被發現,嗣後餘某在不要求離婚的情況下單獨訴請唐某履行夫妻忠誠協議,並承諾若唐某不再「違約」時給予其永久居住權。

  【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我國原則上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若承認夫妻忠誠協議的單獨可訴性,無異於將夫妻共同財產「從左口袋放到右口袋」,徒增司法成本。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只有協議離婚後或者訴訟離婚時才能提起損害賠償訴訟,離婚是損害賠償的前置程序,違反夫妻忠誠協議當然屬於損害賠償,亦應以離婚為前提。

  另一種意見認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不應成為不受理即剝奪訴權的理由。首次違反夫妻忠誠義務的一方具有較大改過自新的可能,承認夫妻忠誠協議的單獨可訴性,可懲罰警醒過錯方,挽救陷入危機的婚姻,不能因離婚損害賠償請求須以解除婚姻關係為前提而否認夫妻忠誠協議的單獨可訴性。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夫妻忠誠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或者婚後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違反夫妻忠實義務時,過錯方按照約定給付對方若干財產或履行約定的協議。夫妻忠誠協議具有如下特點:

  1.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構成要素。夫妻忠誠協議符合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生效要件,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2.符合婚姻法立法精神。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無論該條規定的夫妻忠實義務是道德義務還是法律義務,均不可否認法律對「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違反夫妻忠實義務行為的規制。實現夫妻忠誠協議的內容只是手段,目的在於通過處罰過錯方挽救婚姻。

  3.本質屬於附條件的協議。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可見,我國婚姻法認可夫妻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協議約定的財產給付內容以身份關係為前提,本不適用合同法的違約條款,但約定條件成就後的財產給付內容便轉化為債權債務關係。

  綜上,夫妻忠誠財產協議意在通過籤訂協議、互相約束、設定責任等私力手段,在夫妻原有感情的基礎上進一步增進信任、互敬互愛並在約定條件成就時自願接受懲罰。將財產「從左口袋放到右口袋」是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延伸,在不起訴離婚時要求對方按照約定給付財產內容符合私法自治原則,亦可以達到提示、警醒過錯方,修復夫妻感情的目的。而民事訴權是國家賦予人民司法救濟的請求權,訴權是連接民事糾紛與訴訟程序的「橋梁」,目的在於使權利得到有效救濟,行使訴權的方式即行使起訴權。單獨訴請履行夫妻忠誠協議內容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而且,本案中的夫妻忠誠協議是雙方自願籤訂,無脅迫、欺詐等可撤銷或無效情形,亦不違背善良風俗,是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規定的具體化。

  由此可見,夫妻忠誠協議的特點與民事訴權的適用對象決定了夫妻忠誠協議可以單獨訴訟。否則:一方面,忽視感化對方、挽救婚姻功能。餘某不訴請離婚而僅要求履行夫妻忠誠協議,可見餘某對婚姻並未徹底失去信心,與唐某夫妻感情尚未徹底破裂。而給予唐某房屋永久居住權,未對唐某的生活造成實質性影響,以財產給付作為代價對過錯方唐某的不軌行為予以懲戒只是手段,其訴訟目的在於讓唐某認識錯誤、感化對方,更重要的是以此修復首次受損的婚姻關係、維繫多年的夫妻感情。另一方面,侵犯無過錯方的離婚自由。在當事人未訴請離婚的情況下,若強制性將離婚作為承擔夫妻忠誠協議約定義務的前置條件,勢必導致當事人為解氣,無奈下違心地訴諸離婚以懲罰對方,使得原本可以恢復的夫妻感情得不到應有的救濟,導致權利救濟與「違約」懲罰倒掛。否認其單獨可訴性,無異於放任、縱容婚姻不忠行為,可能導致人們失去對婚姻的信心、對法律的信任。

  (作者楚士將 殷 芹 單位: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法院)

編輯:

相關焦點

  • 一方違反《婚內忠誠協議》可以直接起訴嗎?
    當前的一些年輕夫妻特別注重自身權益的保護,而婚內忠誠協議也應運而生。但是,當一方違反婚內忠誠協議時,另一方可以直接起訴嗎?在不離婚的前提下,直接單獨起訴一方違反婚內忠誠協議而要求對方依據協議約定給予賠償或違約金,一般有兩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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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說明的是,實踐中基於「夫妻忠誠協議」提起的損害賠償之訴一般依附於離婚訴訟,未見有受理不依附於離婚訴訟的案例,故在此無法歸納「對僅基於『夫妻忠誠協議』提起的訴訟,予以受理」的情形,但後文在理論上將進行討論。
  • 「夫妻忠誠協議」有效嗎?《民法典》是怎麼規定的?
    因此,夫妻忠誠協議雖不違法,但因處於婚姻法與合同法調整範圍之外,法院不應受理因相關糾紛提起的訴訟,而任由當事人自願履行有關協議。為此,上海高院還曾專門出臺意見強調: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對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夫妻雙方籤有忠誠協議,一方僅以對方違反忠實義務為由起訴要求對方履行協議或支付違約金及賠償損失的,法院不予受理;之前已審結並發生法律效力的相關案件不再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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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夫妻忠誠協議雖不違法,但因處於婚姻法與合同法調整範圍之外,法院不應受理因相關糾紛提起的訴訟,而任由當事人自願履行有關協議。為此,上海市高院還曾專門出臺意見強調: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對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夫妻雙方籤有忠誠協議,一方僅以對方違反忠實義務為由起訴要求對方履行協議或支付違約金及賠償損失的,法院不予受理;之前已審結並發生法律效力的相關案件不再調整。  但情況似乎隨著我國民法典的頒布而發生了變化。
  • 深圳離婚律師訟別:夫妻忠誠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有一種協議叫夫妻忠誠協議。夫妻忠誠協議約定夫妻之間不能出現不忠行為,比如不能出現婚外情,否則要受到一定懲罰或者給對方一定的賠償。夫妻忠誠協議可以約束夫妻的行為,穩定家庭關係。在網絡日益發達的時代,人的交往面增加,很多人婚後容易出現精神出軌、肉體出軌。
  • 夫妻「忠誠協議」受合同法保護嗎?
    ,所籤訂的書面協議,協議中往往約定違反忠誠義務一方(即所謂的「出軌方」)要向另一方承擔賠償金,或是部分或全部放棄夫妻共同財產。  一審法院認為,楊某經一審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放棄了抗辯、舉證質證的權利。劉某、楊某均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籤訂的《婚內忠誠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亦無證據證明存在受脅迫、受欺詐、顯失公平等情形,合法有效,一審法院予以確認。
  • 學習民法典—63《民法典》:「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認定
    因此,夫妻忠誠協議雖不違法,但因處於婚姻法與合同法調整範圍之外,法院不應受理因相關糾紛提起的訴訟,而任由當事人自願履行有關協議。為此,上海高院還曾專門出臺意見強調: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對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夫妻雙方籤有忠誠協議,一方僅以對方違反忠實義務為由起訴要求對方履行協議或支付違約金及賠償損失的,法院不予受理;之前已審結並發生法律效力的相關案件不再調整。
  • 《民法典》:「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認定|學習民法典之63
    因此,夫妻忠誠協議雖不違法,但因處於婚姻法與合同法調整範圍之外,法院不應受理因相關糾紛提起的訴訟,而任由當事人自願履行有關協議。為此,上海高院還曾專門出臺意見強調: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對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夫妻雙方籤有忠誠協議,一方僅以對方違反忠實義務為由起訴要求對方履行協議或支付違約金及賠償損失的,法院不予受理;之前已審結並發生法律效力的相關案件不再調整。
  • 《民法典》:「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認定 | 學習民法典之63
    因此,夫妻忠誠協議雖不違法,但因處於婚姻法與合同法調整範圍之外,法院不應受理因相關糾紛提起的訴訟,而任由當事人自願履行有關協議。為此,上海高院還曾專門出臺意見強調: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對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夫妻雙方籤有忠誠協議,一方僅以對方違反忠實義務為由起訴要求對方履行協議或支付違約金及賠償損失的,法院不予受理;之前已審結並發生法律效力的相關案件不再調整。
  • 夫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籤訂的忠誠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
    忠誠協議,就是男女雙方在婚前或婚後,自願制定的有關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導的夫妻之間互相忠實的義務。如果違反,過錯方將在經濟上對無過錯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放棄部分或全部財產的協議,現實中還有以保證書、「空床費」等形式存在。
  • 淺析夫妻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
    社會上對夫妻忠誠協議存在很大爭論,有人認為夫妻忠誠協議侵犯了人身自由,損害了男女雙方純潔的愛情,使婚姻更加利益化、商業化。諸多因素導致了夫妻忠誠協議的約束力低下。 忠誠協議無效說的依據和不支持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的解釋(一)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 專業普法:「淨身出戶.同居保證書.忠誠協議」有效嗎?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只有協議離婚後或者訴訟離婚時才能提起損害賠償訴訟,離婚是損害賠償的前置程序,違反夫妻忠誠協議當然屬於損害賠償,亦應以離婚為前提。另一種意見認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不應成為不受理即剝奪訴權的理由。
  • 夫妻忠誠協議是否是法律上的合同
    協議約定,夫妻婚後應互敬互愛,對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觀和責任感。協議書中還特別強調了「違約責任」:若一方在婚期內由於道德品質的問題,出現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的行為(婚外情),要賠償對方名譽損失及精神損失費30萬元。協議籤訂後不久,杜某就發現丈夫與其他異性有染。2002年5月,周某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同時,杜某以周某違反「夫妻忠誠協議」為由提起反訴,要求法院判令周某支付違約金30萬元。
  • 從《三十而已》中顧佳離婚,淺談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問題
    支持有效的觀點認為:夫妻之間真實自願籤訂的忠誠協議就應當有效,這是對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實義務的具體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那麼用於確保忠誠義務履行的「違約金」也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支持無效的觀點認為:根據《合同法》第2條第二款「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夫妻忠誠協議雖有合同之形,卻被明確排除出合同法調整範圍,無法援用其違約責任制度。因此,夫妻忠誠協議雖不違法,但因處於婚姻法與合同法調整範圍之外,法院不應受理因相關糾紛提起的訴訟,而任由當事人自願履行有關協議。
  • 花式防家暴、防出軌:「夫妻忠誠協議」
    另一方觀點認為,夫妻忠誠協議無效。理由是:第一,婚姻法所規定的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僅為道德義務不具有強制性;第二,夫妻忠誠協議妨礙了公民的自由權;第三,法律明確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是按照平均分割為原則,適當照顧無過錯方的利益,但忠誠協議往往有向無過錯方一面倒的傾向,故其內容實際上是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
  • 夫妻忠誠協議是否有效?
    夫妻忠誠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前或婚後,雙方自願約定的有關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恪守夫妻相互忠實的義務,如果一方違反,過錯方將會在經濟上對無過錯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放棄部分或全部財產的一種協議形式。《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而夫妻忠誠協議的約定屬於正向,即為了保持婚姻關係的穩定,並不違反國家法律禁止性規定。因此,夫妻忠誠協議效力肯定說日漸佔據上風。但理論和實務界對忠誠協議的效力均存在較大爭議,法院審理時會綜合考慮各種情況,特別是,有些夫妻忠誠協議若違反了公序良俗,則將被認定無效協議。
  • 夫妻籤「出軌賠50萬」忠誠協議,真的管用嗎?
    夫妻籤「出軌賠50萬」忠誠協議,真的管用嗎?訴訟中,袁某表示同意離婚,但其並不存在過錯,不同意支付50萬元損害賠償金,其作為一名貨車司機,巨額經濟賠償已遠超其支付能力,且《婚姻財產協議》的部分條款涉及限制離婚自由,該部分條款應屬無效。法院判決酌情賠5萬法院認為,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共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 忠誠協議有效嗎?夫妻共同債務怎麼界定?——律師帶你走近民法典
    婚姻法並無對夫妻「忠誠協議」的明確規定條款,忠誠協議的違約責任不屬於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因一方有過錯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更為關鍵的是,根據合同法第2條第二款「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通俗來說,就是夫妻忠誠協議雖類似於合同,卻不歸合同法管。因此,夫妻忠誠協議雖不違法,但因處於婚姻法與合同法調整範圍之外,法院不應受理因相關糾紛提起的訴訟,而任由當事人自願履行有關協議。
  • 有了保證書、忠誠協議、夫妻財產協議就可以勝券在握嗎?
    如果一律認定「忠誠協議」有效,當事人就要費盡心思證明對方具有出軌的行為,勢必出現捉姦成風的負面社會效應,不利於婚姻家庭關係的穩定。所以一些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酌情裁量。再來看一下財產協議的相關法條:《婚姻法》第 19 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 【以案釋法】「民法典」後,夫妻的忠誠協議還有效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係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