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新華社
名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日期:2017年2月28日
實施日期:2017年3月1日
內容擷要
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新問題、新情況,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規定》主要強調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被法律認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規定》對第24條作了修改,在《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基礎上增加兩款,分別作為該條第2款和第3款:「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據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制是以婚後所得共同制為普遍原則。現實中,多數中國家庭實行的也是婚後所得共同制,實行約定財產制的夫妻較少。既然結婚後夫妻的收入是共同的,那麼為共同生活所負債務也就應當共同償還。如果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債權人持夫妻中一方以個人名義所借債務的憑證,要求夫妻共同還債,除非債務人認可是個人債務並有能力用其個人財產償還,否則,就要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
但是,從司法實踐來看,夫妻一方舉債的情形在現實生活中非常複雜,實踐中不僅存在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舉債給其配偶造成損害的情況,也存在夫妻合謀以離婚為手段,將共同財產分配給一方,將債務分給另一方,藉以達到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目的的情形。
針對上述問題,《規定》對《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進行了修改,以明晰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統一司法裁判尺度。
依據修改後的《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有四種情形可不作為夫妻雙方共同債務:一是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二是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婚姻法》第19條第3款);三是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的;四是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的。
法治意義
婚姻法是婚姻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但婚姻法的法律條文相對司法實踐來說,比較原則。有關婚姻法適用的司法解釋針對司法實務中遇到的疑難問題作出解析,為更好地保護婚姻案件中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依據。針對夫妻雙方債務問題,對《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修改,可以促進司法機關在審判工作中正確處理夫妻債務,依法保護夫妻雙方和債權人合法權益,特別是切實維護好未成年人、婦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維護交易安全,推進和諧健康誠信經濟社會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