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廣東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夫妻之間應當遵循忠實的法律義務,忠實義務是指夫妻雙方在共同生活中應當互相忠誠以維護婚姻關係的專一性和排他性,意味著夫妻之間須愛情專一,感情忠誠。
近期,信宜法院鎮隆法庭審理了一起
這樣的離婚糾紛:
男方梁某與女方王某經人介紹相識結婚,婚後生育兩個子女,男方長期外出工作,女方留在家中照顧子女、家庭。雙方常年聚少離多,夫妻間缺乏交流、共同語言少,後來女方發現男方在婚姻期間隱瞞女方及家人,與一婚外異性同居並生育一個兒子。於是,女方把男方訴至法院,訴請離婚、分割財產並要求男方支付婚內過錯賠償款10萬元等。同時,女方向法院提交財產保全申請書要求查封男方名下的房產、車輛,凍結男方名下的銀行存款、微信、支付寶等款項。經法院查明,男方名下沒有財產,但男方確與婚外異性生育一個兒子。
審理過程中,男方承認與婚外異性生育一個兒子,卻否認與該婚外異性同居,也不同意賠償款項給女方。承辦法官在釐清案件事實後,向男方釋明其與婚外異性生育孩子的行為有可能涉嫌重婚,希望其妥善解決本案糾紛。通過法官耐心的釋法明理,男方終於意識到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損害後果是對合法婚姻關係的破壞,是對配偶身份利益的損害,並給女方造成了精神上的創傷和痛苦。最終,原被告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雙方離婚,兩個子女由男方撫養並由男方負擔撫養費,同時男方一次性賠償6萬元給女方。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婚姻法解釋(一)》第二條明確: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本案中,男方與婚外異性生育兒子是事實,但其否認自己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一般是共同居住或生活達三個月以上才可認定為「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本案男方與婚外異性發生關係並生育一個兒子,極大地傷害了女方的感情,但女方沒有任何證據證實男方與該女子長期同居的事實,難以證明男方行為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因此,女方不能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獲得離婚損害賠償。
但男方與婚外異性發生關係生育兒子,其行為存在過錯,違反了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忠實義務,侵犯了女方的配偶權,也給女方帶來巨大的精神傷害。依照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之規定,女方可對男方提出賠償精神損害請求。男方在婚內出軌並生育兒子,是對婚姻不忠實的行為,其主觀上是故意的,客觀上有侵權的行為,且該行為造成了女方精神損害的事實,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備因果關係,男方的行為已構成侵權,因此女方請求男方支付婚內過錯賠償款的請求應得到支持。
法官忠告
我國實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夫妻忠實義務本來屬於道德調整的範疇,《婚姻法》將其上升為法律義務,給予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人法律上的懲罰,賦予無過錯配偶一方救濟的權利,讓過錯方對無過錯配偶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同時,我國《婚姻法》對「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行為進行了禁止性規定,《婚姻法》還規定「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行為的過錯方應向無過錯配偶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刑法》二百五十八條更是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告誡缺乏家庭責任感甚至道德敗壞者,違反婚姻義務必須承擔責任,付出巨大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