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違背夫妻忠實義務代價巨大

2020-12-22 信宜今日

來源:廣東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夫妻之間應當遵循忠實的法律義務,忠實義務是指夫妻雙方在共同生活中應當互相忠誠以維護婚姻關係的專一性和排他性,意味著夫妻之間須愛情專一,感情忠誠。

近期,信宜法院鎮隆法庭審理了一起

這樣的離婚糾紛:

男方梁某與女方王某經人介紹相識結婚,婚後生育兩個子女,男方長期外出工作,女方留在家中照顧子女、家庭。雙方常年聚少離多,夫妻間缺乏交流、共同語言少,後來女方發現男方在婚姻期間隱瞞女方及家人,與一婚外異性同居並生育一個兒子。於是,女方把男方訴至法院,訴請離婚、分割財產並要求男方支付婚內過錯賠償款10萬元等。同時,女方向法院提交財產保全申請書要求查封男方名下的房產、車輛,凍結男方名下的銀行存款、微信、支付寶等款項。經法院查明,男方名下沒有財產,但男方確與婚外異性生育一個兒子。

審理過程中,男方承認與婚外異性生育一個兒子,卻否認與該婚外異性同居,也不同意賠償款項給女方。承辦法官在釐清案件事實後,向男方釋明其與婚外異性生育孩子的行為有可能涉嫌重婚,希望其妥善解決本案糾紛。通過法官耐心的釋法明理,男方終於意識到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損害後果是對合法婚姻關係的破壞,是對配偶身份利益的損害,並給女方造成了精神上的創傷和痛苦。最終,原被告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雙方離婚,兩個子女由男方撫養並由男方負擔撫養費,同時男方一次性賠償6萬元給女方。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婚姻法解釋(一)》第二條明確: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本案中,男方與婚外異性生育兒子是事實,但其否認自己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一般是共同居住或生活達三個月以上才可認定為「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本案男方與婚外異性發生關係並生育一個兒子,極大地傷害了女方的感情,但女方沒有任何證據證實男方與該女子長期同居的事實,難以證明男方行為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因此,女方不能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獲得離婚損害賠償。

但男方與婚外異性發生關係生育兒子,其行為存在過錯,違反了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忠實義務,侵犯了女方的配偶權,也給女方帶來巨大的精神傷害。依照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之規定,女方可對男方提出賠償精神損害請求。男方在婚內出軌並生育兒子,是對婚姻不忠實的行為,其主觀上是故意的,客觀上有侵權的行為,且該行為造成了女方精神損害的事實,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備因果關係,男方的行為已構成侵權,因此女方請求男方支付婚內過錯賠償款的請求應得到支持。

法官忠告

我國實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夫妻忠實義務本來屬於道德調整的範疇,《婚姻法》將其上升為法律義務,給予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人法律上的懲罰,賦予無過錯配偶一方救濟的權利,讓過錯方對無過錯配偶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同時,我國《婚姻法》對「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行為進行了禁止性規定,《婚姻法》還規定「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行為的過錯方應向無過錯配偶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刑法》二百五十八條更是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告誡缺乏家庭責任感甚至道德敗壞者,違反婚姻義務必須承擔責任,付出巨大的代價。

相關焦點

  • 《婚姻法》中夫妻忠實義務與夫妻財產制的關係
    筆者想從法律的角度,談談自己對的夫妻忠實義務以及夫妻財產制的看法。一、如何理解《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實義務《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可見,能從法律上追究違背忠實義務的責任的,就是配偶有重婚行為和與他人同居兩種情形。沒有達到這兩種程度的,則只可以譴責,而不能追究法律責任。有人認為《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六條是對《婚姻法》第三條的細化,針對的並不是第四條的夫妻忠實義務。
  • 忠實,夫妻相互間的義務!
    王某起訴,主張雙方婚後爭吵不斷,沒有夫妻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要求判決雙方離婚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張某則認為男方多次出軌、嫖娼並與他人同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並造成女方輕度抑鬱,要求認定男方存在過錯並在分割夫妻財產時對此予以考量。【裁判結果】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雙方離婚並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平均分割。
  • 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有哪些?
    其基本內容是由經濟條件輔助的性生活,所以夫妻忠實義務是維繫婚姻穩定並存續下去的精神支柱。 全國人大常委會上,通過了婚姻法修正案正式將「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 的條款寫入婚姻法,而且使用的是「應當」而非是「可以」,證明這是一項法律義務,是結婚成為夫妻之人必須遵守的義務。此款無論是在法律價值上還是社會價值上都體現了其重要的意義。
  • 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精神損害賠償
    ,婚後夫妻感情一直不好。2008年初張某違反夫妻忠實義務,與婚外異性發生關係後懷孕並生育一女孩。現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要求判令所生女孩隨其共同生活。王某在訴訟中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並以親屬權受損害為由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
  • 夫妻一方違反忠實義務導致離婚,配偶在何種情況下可請求損害賠償
    離婚的原因是五花八門的,但我們今天我們主要來講一下因夫妻一方違反忠實義務導致離婚,配偶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請求賠償:一、夫妻一方主張對方婚內出軌並提供確鑿證據的,無過錯方可要求其配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二、夫妻一方與其他異性長期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離婚時另一方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三、夫妻一方發現其子女與其並無親生血緣關係
  • 在婚姻法當中,離婚訴訟能否以違反忠實義務為由起訴?
    該條對婚煙家庭中夫妻之間、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進行了原則性規定。1. 夫妻之間應當互負忠實義務, 互相尊重。(1)所謂忠實義務, 主要是指夫妻之間在性生活中應當相互忠誠, 不為婚外性行為, 這是維護夫妻感情和一夫一妻制的起碼要求。
  • 「淨身出戶條款」「夫妻忠實協議」的效力如何認定?
    法律適用: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 夫妻之間的義務有這些
    夫妻義務,就像名字說的那樣,就是指夫妻之間應該相互履行的義務。 那麼夫妻之間都有哪些義務呢?對此,我國《婚姻法》有明確的規定。 第一,夫妻之間有相互撫養的義務。 《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也就是說,夫妻之間的相互扶養,也就是夫妻之間存在的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扶助的權利義務關係。 法律還規定,當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 夫妻忠誠協議可以單獨提起訴訟嗎?
    【案情】  唐某與餘某於2010年8月登記結婚,當天雙方還籤訂一份夫妻忠誠協議,約定:「如任一方有違背夫妻忠誠的婚外情等行為,自願放棄夫妻共有A房屋的一半產權份額。」
  • 因配偶違反忠實義務,請求損害賠償的8條裁判規則
    在分居期間,夫妻一方與婚外異性存在不正當關係的,應認定一方在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問題上存在過錯,無過錯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法院應予以支持。典型意義: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實義務。婚姻應當以感情為基礎,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以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維護夫妻之間的相互忠誠,不僅僅是道德義務,更是法律義務。
  • 《民法典》施行後,夫妻「忠誠協議」幾點思考
    法律沒有直接規定「忠誠協議」,「忠誠協議」產生於夫妻這類具有特殊身份關係的主體之間,經夫妻雙方共同約定,夫妻互負忠誠義務,違反義務的一方將對另一方做出經濟上相應補償或者賠償。這類協議實質是以忠誠為標的,將夫妻間互相忠誠的道德義務實質化,違約將產生金錢之債。那麼問題來了,這類基於身份關係產生的協議能否適用合同法呢?
  • 因配偶違反忠實義務能否請求損害賠償?看8個典型案例+裁判觀點
    在分居期間,夫妻一方與婚外異性存在不正當關係的,應認定一方在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問題上存在過錯,無過錯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法院應予以支持。典型意義: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實義務。婚姻應當以感情為基礎,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以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維護夫妻之間的相互忠誠,不僅僅是道德義務,更是法律義務。
  • 夫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籤訂的忠誠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
    忠誠協議,就是男女雙方在婚前或婚後,自願制定的有關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導的夫妻之間互相忠實的義務。如果違反,過錯方將在經濟上對無過錯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放棄部分或全部財產的協議,現實中還有以保證書、「空床費」等形式存在。
  • 淺析夫妻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
    ,那麼夫妻互負忠實義務已經由道德義務上升為法律義務。夫妻忠誠協議是對《婚姻法》中的忠實義務的具象化,符合我國《婚姻法》精神。夫妻忠誠協議是夫妻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協商籤訂的,只涉及到夫妻雙方的利益,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沒有違背自願原則,沒有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應當得到法律的支持。
  • 夫妻忠誠協議是否是法律上的合同
    二、國內外相關立法與理論綜述  (一)國內立法綜述  從我國的相關立法來看,夫妻的忠實義務已為婚姻法所涵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相互尊重……」,將夫妻間的忠實義務納入法律。[6]   (2)「道德義務說」認為,「《婚姻法》第4條規定的夫妻之間有相互忠實的義務,只是一個宣言,一種法律價值取向。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條,法律沒有把夫妻雙方相互忠實規定為一項義務。
  • 略析「夫妻忠誠協議」的司法立場
    近年來,基於婚姻關係而產生的其他權利義務的糾紛成為司法以及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問題,例如「夫妻之間忠誠協議」就為其中之一。  對於夫妻忠誠協議的定義,法律上沒有規定。只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中規定了夫妻有相互忠實的義務,且認為「夫妻忠誠協議」源起於此。
  • 違背合同義務留置權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債權人行使留置權與其承擔的義務或者合同的特殊約定相牴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知下列情形不能行使留置權:1、約定不得留置的。這是留置權約定優於法定的原則;2、留置動產違背公序良俗的;3、行使留置權與合同承擔的義務相牴觸的;4、留置權行使與特殊約定的內容相牴觸的。
  • 夫妻籤訂的忠誠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何有效保障自己的權益?
    夫妻忠誠協議是具有合法婚姻關係的夫妻雙方所約定的夫妻雙方不得違反的婚外性行為義務、約定違約責任、以變更夫妻人身權利義務或財產權利義務為內容的協議,通俗的來講就是夫妻二人在婚前或者是婚姻存續期間平等自願地籤訂的協議,目的是維繫夫妻雙方婚姻關係的持續穩定,或者是為了懲罰有過錯方而達成的協議。
  • 老公不回家索要「空床費」,夫妻間這種約定有效嗎?
    理由是該約定屬於平等主體之間關於設立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能夠產生民事法律關係,屬於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種意見認為空床費的約定不屬於民事法律行為。 理由是這種關於空床費的約定應認定為一種情誼行為,屬於道德層面,不構成民事法律行為,在當事人之間不能夠產生法律效力。
  • 夫妻忠誠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案情回顧】王女士與劉先生在登記結婚後籤訂了一份夫妻忠誠協議,約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若一方經語音、圖片、視頻、網絡簡訊等方式被證明出現出軌等不忠誠現象,過錯方自願將所擁有的夫妻共同財產份額贈與無過錯方。劉先生婚內出軌後,王女士到法院起訴,要求按照夫妻忠誠協議的約定獲得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審理認定,劉先生違反了夫妻忠誠的義務,須承擔協議中約定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