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羈押16年改判無罪,當事人獲國家賠償262萬餘元,不滿結果將申請複議

2020-08-13 中國國際教育臺

8月6日下午,吳春紅家屬處表示,吳春紅收到了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其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書》,決定賠償吳春紅262萬餘元,對此,吳春紅和其代理律師認為,吳春紅國家賠償金額過低,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據悉,河南省高院決定賠償吳春紅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94596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8萬元,合計人民幣2625961元。吳春紅的代理律師李長青表示,河南高院對吳春紅作出的國家賠償金額過低,尤其是精神損害撫慰金部分,精神損害撫慰金約為人身自由賠償金的35%,明顯低於同類冤錯案件的比例。


據《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下一步,吳春紅和代理律師將向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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