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布實施《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通知

2020-12-22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於發布實施《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630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計劃單列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精神,加強對工業用地的調控和管理,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根據土地等級、區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統一制訂了《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現予以發布。
  一、本《標準》是市、縣人民政府出讓工業用地,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時必須執行的最低控制標準。
  二、工業用地必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底價和成交價格均不得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詳見附件2)相對應的最低價標準。各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時必須嚴格執行本《標準》,不得以土地取得來源不同、土地開發程度不同等各種理由對規定的最低價標準進行減價修正。
  三、工業項目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對少數地區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價標準的60%執行。其中,對使用未列入耕地後備資源且尚未確定土地使用權人(或承包經營權人)的國有沙地、裸土地、裸巖石礫地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價標準的30%執行。對實行這類地價政策的工業項目用地,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部備案。
  四、對低於法定最高出讓年期(50年)出讓工業用地,或採取租賃方式供應工業用地的,所確定的出讓價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還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讓年期的價格,均不得低於本《標準》。年期修正必須符合《城鎮土地估價規程》(GB/T18508-2001)的規定,還原利率不得低於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五年期存款利率。
  五、為切實保障被徵地農民的長遠生計,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根據本地徵地補償費用提高的實際,進一步提高本地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亦可根據本地產業發展政策,在不低於本《標準》的前提下,制訂並公布不同行業、不同區域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及時報部備案。
  六、本《標準》發布實施後,各省(區、市)要依據本《標準》,開展基準地價更新工作,及時調整工業用地基準地價。
  七、各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工業用地出讓的監督管理。低於最低價標準出讓工業用地,或以各種形式給予補貼或返還的,屬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八、本《標準》自200711日起實施。部將根據各地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宏觀調控的需要以及《標準》的實施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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