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據北京晨報報導,北京市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科技創新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用地政策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提到,北京將在19個重點區域中啟動「彈性年期出讓土地和土地年租制」,除了極特殊情況,土地流轉年限縮短到20年以內。
據澎湃新聞記者不完全統計,目前已有包括上海市、廣州市、山東省臨沂市和濟南市以及四川省成都市等多個城市出臺類似工業用地彈性出讓制度的相關文件,文件明確提出工業用地彈性出讓年限一般不超過20年。
北京:
實行彈性年期出讓,出讓年限最長為20年
《北京青年報》援引北京市規劃國土委對該文件的解讀表示,該《意見》將率先在國務院和市政府批准設立的3個開發區、16個產業園區(以下統稱園區)試點。在試點時,各園區將堅持規劃引領,節約集約的原則,同時實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完善產業項目準入和退出機制,推行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健全並實施動態監管和定期評估制度,嚴防投機炒賣房屋和土地。
這19個園區包括,國務院批准設立的開發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北京天竺綜合保稅區;市政府批准設立的開發區:北京石龍經濟開發區、北京良鄉經濟開發區、北京房山工業園區、北京通州經濟開發區、北京永樂經濟開發區、北京臨空經濟核心區、北京順義科技創新產業功能區、北京昌平小湯山工業園區、北京採育經濟開發區、北京大興經濟開發區、北京興谷經濟開發區、北京馬坊工業園區、北京雁棲經濟開發區、北京密雲經濟開發區、北京延慶經濟開發區和北京八達嶺經濟開發區。
在土地的利用方式上,《意見》明確了園區向入園的高精尖企業提供土地的3種土地利用方式,在經市、區政府授權的前提下:一是園區可依法使用園區產業用地,向入園企業出租,但不得轉讓;二是園區可以建設並持有產業用房及其各項配套服務用房,出租給入園企業,但不得整體或分割銷售,不得轉讓公司股權;三是園區與入園企業可採取共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方式使用土地。
《意見》中指出,入園企業向園區開發企業租賃產業用地的,土地租金實行年租制。
在土地的利用方式上,《意見》明確了園區向入園企業提供三種土地利用方式,一是園區向入園企業出租土地,土地租金可以選擇實行年租制,二是園區出租產業用房及各項配套服務用房給入園企業,三是園區與入園企業可採取共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方式使用土地。
相關負責人表示,這是在土地成本固定的前提下,用統籌平衡開發成本、出讓土地和出租房屋並舉等多種形式來降低入園企業自身的土地成本,為高精尖產業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此外,《意見》規定,入園企業申請以出讓方式取得園區產業用地,實行彈性年期出讓,出讓年限最長為20年。入園企業通過租賃方式取得園區產業用地,土地租賃最長期限不超過15年。根據園區規劃,入園企業可在承租土地上依法建設生產經營設施,租賃期內該設施屬投資企業所有。
多地出臺對工業用地實行彈性年期出讓意見
據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不完全統計,近年來,已有包括臨沂、濟南、成都、廣州和上海出臺過工業用地彈性出讓制度的相關文件,文件明確提出工業用地彈性出讓年限一般不超過20年。
2013年,山東省臨沂市人民政府出臺《關於對工業用地實行彈性年期出讓的意見》,內容指出,工業用地出讓的彈性年期最高不超過20 年,同時各縣區、開發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不超過20年的條件下,確定各自最高出讓年期。工業用地採取彈性年期出讓時,出讓價格不得低於供地成本,不得低於《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相應年期的價格。年期修正應符合《城鎮土地估價規程》規定,還原利率不得低於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五年期存款利率。
據《解放日報》報導,上海從2014年年底就開始實行的工業用地彈性出讓年期。土地管理法中明確土地出讓年期不超過50年,現在上海明確一般工業用地或者產業用地出讓年期為20年。這一方面是用土地資源緊缺倒逼產業轉型。另一方面是降低初始創業的成本。據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副局長岑福康介紹,在土地出讓合同當中可以明確續期條件,繼續有生產、繼續有產值、繼續有利潤、繼續有製造能力的條件下可繼續讓企業用這塊地,同時續期價格現在就可以約定好,可以按現在的價格20年之後續期。
2015年,山東省濟南市出臺《濟南市工業用地彈性年期出讓實施辦法(試行)》,明確提出「工業用地彈性年期確定為20年」。
2017年7月,四川省成都市正式出臺《關於創新要素供給培育產業生態提升國家中心城市能級土地政策措施的實施細則》,提出了針對不同行業、不同類型工業項目特點,推行彈性年期出讓、租賃、使用標準廠房等多種用地方式。其中,分類採取彈性年期出讓、租賃、先租後讓等多種供地方式,彈性年期出讓一般不超過20年,租賃年限一般不超過10年,到期後可續期出讓或租賃。
2017年8月,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政府出臺《廣州市工業用地使用權先租賃後出讓和彈性年期出讓實施辦法》,規定工業用地使用權先租後讓的租賃年限不得超過10年,與後續出讓年期總和不得超過20年。彈性年期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不得超過20年,具體年限由相關區根據項目所屬產業、企業自身實力等情況確定。
此外,江蘇省蘇州市和浙江省舟山市規定,工業用地彈性出讓年期一般不超過30年。
2017年1月,江蘇省蘇州市出臺《蘇州市工業用地彈性年期出讓實施意見》,文件明確規定,2017年2月1日起,蘇州市行政區域內新供應的工業用地可以採用彈性年期出讓或者「先租後讓」的方式供地。其中,彈性出讓年期以5年為單位,合理設定10年、15年、20年等出讓年限,一般不超過30年;「先租後讓」的租賃期一般不超過5年。
2017年3月,浙江省舟山市國土資源局提出,擬在定海工業園區、糧油產業園區、國家遠洋漁業基地三大產業平臺率先推行彈性出讓,並確定三種供地方式。「彈性年期出讓」供地方式,即根據產業發展周期、用地單位經營水平及有關產業政策合理確定出讓年期,最高不超過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