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報記者獲悉,上海市出臺了新版國有建設用地(工業用地產業項目類)使用權出讓合同,以進一步加強工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該合同適用於新增供應的工業用地產業項目類用地。其中規定,新增工業用地產業用地類項目7月1日起施行20年彈性年期制度,不再執行之前的50年期標準。
此外,新版合同還對「囤地」行為進行有效打擊,要求一般情況下,土地獲批後2年之內項目就得竣工,否則將面臨被收回風險;同時規定土地不得整體或分割轉讓,以打擊市場以獲取土地增值收益為目的的工業用地流轉行為。
目前,土地已成為上海市發展面臨的最大資源瓶頸。為改善土地供需矛盾等困局,上海市政府在今年3月初下發《關於進一步提高本市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見》中,打出土地管理一整套「組合拳」,提出「控制增量」與「盤活存量」並行的改革路徑。此次新版出讓合同正是上海方面在工業用地領域「盤活存量」的體現。
記者發現,與原合同比較,新版合同中出現不少變化,如引入彈性出讓年期制度,規定7月1日起,一般產業項目類工業用地出讓年限不超過20年,對於有特殊要求的市重點產業項目類工業用地,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出讓年期可為20-50年。
此外,新版合同還加強了開工竣工和投產時間管理,明確表示:原則上開工期限不超過交地後6個月,竣工期限不超過交地後24個月,且受讓人只能提出一次開工延期申請和竣工延期申請,延期期限均不得超過3個月;對於情節嚴重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與此同時,新版合同引入項目履約時間保證金制度,取代了原合同違約金處罰條款,而項目時間履約金覆蓋了開工、俊工、投產三個階級(建議比例為6:2:2),每個階段違約均須罰相應階段保證金。罰款總額建議為土地出讓總價款的20%。
業內人士認為,上述舉措有利於減輕企業資金壓力,又有利於避免企業「圈地囤地」行為。
基於工業用地出讓方式等方面的特殊性,新版合同對工業用地流轉也採取了一些限制舉措,比如其中規定:土地不得整體或分割轉讓,房屋不得分幢、分層、分套轉讓,出資比例結構、項目公司股權結構經出讓人同意方可改變。抵押物競買人資格必須經過規土、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等綜合認定,抵押權實現時出讓人或園區管理機構可以優先購買。
此外,考慮到工業產品受市場、經濟形勢變化、產業結構調整等客觀情況的影響,新版合同還引入了土地使用權退出機制,在工業用地開工約定日期和達產之後,受讓人因自身原因可申請退出。
(責任編輯:DF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