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國土資源廳《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全面實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對於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精神,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作用,加強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增長方式轉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各有關部門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落實責任,依法辦事,確保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順利實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七年四月二日
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意見
省國土資源廳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和《國土資源部關於發布實施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307號)精神,規範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行為,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現就我省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明確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範圍
各市、縣人民政府供應工業用地,一律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依法採取協議方式出讓土地,按市場價格核實出讓金:
1.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為非工業用途改變為工業用途,或者原劃撥工業用地出讓、轉讓,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規章等沒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2.因實施城市規劃, 工業企業需要調整使用與原使用土地面積相當的土地的。
3.已出讓工業用地使用期滿不改變用途,經審查準予續期,可申請續期使用的。
4.涉及國家保密和國家安全事項不宜以公開方式競爭的。
二、認真編制工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
各地要加強工業用地供應計劃管理。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在每年第一季度,會同發展改革、商務、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及土地市場供求狀況等,科學編制工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和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通過當地土地有形市場、新聞媒體以及安徽土地礦產市場網向社會公布。
三、實行工業用地出讓信息公示制度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商務、規劃、環保等有關部門,根據工業項目投資情況,對工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進行逐級分解,落實到地塊,明確相應的產業類型、投入產出標準、規劃控制及環保等內容,在當地土地有形市場、新聞媒體和安徽土地礦產市場網上公示,防止各種形式的「暗箱操作」。
四、建立工業用地預申請制度
凡單位和個人對列入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計劃的具體地塊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持申請書、單位或個人有效證明、資金有效證明等材料,向當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預申請,並承諾願意支付的土地價格。
五、規範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程序
各地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規範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程序。
1.根據工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和工業用地預申請情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規劃、環保等有關部門,擬定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案,包括工業用地地類、產業類型、面積、使用條件、規劃設計條件與附圖等內容,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2.出讓方案依法報經批准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通知預申請單位或個人,嚴格按照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試行)》規定的程序,組織實施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各地出讓起始價格不得低於國家和省規定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
3.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確定用地者後,用地者要持《工業用地出讓方案批准書》(或《工業用地出讓方案核准意見書》)、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中標通知書》(或《土地成交確認書》)等資料,到有關部門依法辦理工業項目立項、建設規劃、環境評估、企業登記等有關報批手續。因特殊情況,用地者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辦理相關報批手續的,其土地出讓成交確認書自行廢止。
4.用地者在履行有關報批手續後,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正式籤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將工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開工竣工期限、投資強度、整體或分割轉讓條件、違約責任和賠償標準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附件。用地者憑《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准書》,繳納土地出讓金,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六、健全建設用地供應結果公示制度
工業項目用地出讓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當地土地有形市場、政府網站及中國土地市場網等,將土地受讓人、土地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出讓金額及支付方式等信息向社會公布。如出讓後需對出讓合同有關條款進行調整的,必須及時將調整內容及理由在原信息公開場所發布,接受社會監督。
七、加強工業用地出讓後的監督管理
各地要加強土地出讓後的監管工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土地出讓合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於用地者自身原因造成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約定開工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以及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不足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1/3的,或者已投資額不足總投資額25%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責成用地者繳納相當於土地出讓金20%的土地閒置費,並責令其限期復建;逾期不復建或滿2年未動工建設的,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