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信息
1、案由:夫妻財產糾紛
2、聚會
原告(上訴人):屈某
被告(被上訴人):李某
案件基本情況
屈某和李某於2014通過世紀佳緣網站相識,同年雙方成立戀愛關係。在2014的、和屈某通過其銀行帳戶將6萬元、4萬元和5萬元匯入李某銀行帳戶。李某填寫《興業銀行客戶籤證申請材料代傳遞登記表》,申請國家為韓國。十2014,李某去韓國做吸脂手術。至屈某通過其支付寶帳戶向李某轉帳14次,共計15300元。
以來,原告與被告之間發生矛盾,在雙方簡訊聯繫過程中,屈某向問題李某:「你知道感恩嗎?我花了15萬元讓你去韓國,你就是這樣對我的嗎?」發送了一條消息
李某與別人結婚。屈某起訴法院要求返還彩禮,請求法院判令李某返還彩禮17.54萬元。
案件焦點
屈某給李某的錢是訂婚禮物還是禮物,並且應予以被退回?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訂婚是男女雙方為將來結婚而事先達成的協議。根據當地的風俗習慣,男人和女人結婚前通常先籤訂一份婚姻合同,訂婚的另一方會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貴重物品作為訂婚禮物,這是婚姻契約的基本形式,而且大多數都會有父母或親友的見證。屈某和李某都同意雙方尚未正式訂婚,屈某支付李某錢的方式分為多次轉帳和匯款,轉帳行為貫穿於雙方戀愛的過程,這不符合一般公眾對訂婚禮物的認知。根據審判中的陳述和陳述,李某及其陳述提交的證據可以相互印證,依法應當予以採納;屈某出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李某支付的錢確實是訂婚禮物,因此屈某應承擔舉證失敗的責任。
判決如下:
拒絕屈某的聲明。
屈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項之,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原判維持原判,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