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前任網上「互撕」?法官提醒:可能觸碰法律紅線

2020-08-28 錦江檢察

與前任「互撕」?當心法律風險

  在古代,車馬很慢,書信很遠。古人分手時,常常以詩銘志,如「等閒變卻故人心,卻道故人心易變」。而在網際網路社交媒體高速發展的今天,很多原本是夫妻、情侶的雙方,分手後卻會在網絡上開啟罵戰。這種「互撕」行為雖然能逞一時口舌之快,卻極可能觸碰法律紅線,落入侵權範疇。

  近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審理了多起涉及「前任」的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件。法院在審理中發現,很多案件中,原、被告本是戀人關係,分手後,一方將另一方的個人信息如姓名、樣貌甚至身體隱私部位的照片發布到微博上,用侮辱性語言描述對方,影響對方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法院審理後認為,我國公民依法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當事人在微博平臺發布對他人侮辱、誹謗的言論,使得他人的社會評價降低,主觀上具有過錯,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

  法院認為,公民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他人身體的隱私部位屬於隱私權保護的範疇。將他人身體私密部位的照片發布到微博上並公布其真實姓名和樣貌,具有明顯的主觀過錯,構成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對於這類案件,法院判決侵權人公開向被侵權人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維權合理支出等。

  夫妻、戀人離婚、分手後因在網際網路上「互撕」「對罵」而產生的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件,是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審理的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中典型的一類。該法院在審理案件中發現這類案件的特點是:一、侵權人多是知名博主,擁有大量粉絲,一旦發生侵權行為,往往傳播廣泛;二、侵權人涉及對權利人名譽權、隱私權的交叉侵犯。侵犯名譽權大多表現為用侮辱的語言評價前任,編造、誹謗前任私生活混亂、作風不檢點;侵犯隱私權大多表現為,在網絡中公布前任工作單位、住址、相貌、身體私密部位等信息;三、由於網絡傳播速度快、範圍廣,權利人的生活、工作受到嚴重影響,給權利人造成一定的精神損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人格權部分獨立成編,加大對人格權的保護力度契合新時代的司法需求,彰顯人文關懷。民法典還規定,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在傳奇的愛情裡,卓文君在被司馬相如辜負後留下了「聞君有兩意,故來相決絕」的抉擇;陸遊負了唐婉,譜寫了「傷心橋下春波綠,曾是驚鴻照影來」的悔恨。在現實的愛情裡,即使不能演繹出千古佳話,也萬不該放任心頭怒火換得對簿公堂、一紙判決。法官在此提醒:戀人相處,當聚散隨緣,對前任和逝去的感情作出適度評價是一種自我情感的表達,切不可恣意使氣,觸碰法律紅線。

  文/本報記者 趙加琪

  通訊員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 張博 曹爽

新聞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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