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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看起來越公平的法律,往往越不公平?》
文 | 周小平
我們常說:「老百姓心中有桿秤。」,說的就是老百姓對公平兩個字是有切身體會的,人人都希望社會變得更公平。那麼這公平到底如何確保呢?有人說必須得通過法制和規則。但不管通過什麼,這一切都得由人來評判和執行不是嗎?因此手捧法條的人其人心和人性的公平與否,才能決定法制和規則是否公平。這聽起來很「人治」、很不「法制」,但事實上卻很現實。
死的法條有用嗎?漢謨拉比法典刻在碑上,但現實社會誰會按它刻的規矩去做?中國古代的律令也常被鑄成碑文公之於眾,但實際上往往也沒什麼鳥用。一個王朝往往是最開始的是很法律較為嚴明,但是偏「左」。而約是到後來就越寬鬆,但是開始「偏右」。這種症狀在中美之間的對比參照中,尤為明顯。
以王朝壽命300年左右為計算的話,中國建國時間短,王朝還屬於青春期,法條也相對「左」一些。而美國建國時間相對較長,已經垂垂暮已,法條則相對地「右」。那麼這兩種不同的法制,哪一種更好呢?
我們來舉個例子。
一:交通法公平嗎?
前不久,一起中國遊客在國外過紅綠燈結果慘被壓死的新聞在國內曝光後,引起軒然大波。很多人熱議說,就是因為美國法律嚴格,公平,亂闖馬路死了活該!誰犯錯,誰負責。所以美國人才不敢亂闖馬路,所以在美國開車才舒爽,才不會擔心馬路上突然蹦出個人來。我看了一下各路評論,就連一貫被網絡大V冠以「五毛媒體」的環球時報,評論也是傾向於支持美國的 。畢竟媒體從業人大多數人都是開車的,對中國現行的交通法規有著切膚之痛般的感受。
那麼,美國的交通法真的就很「公平」嗎?中國的交通法就真的很令人無語嗎?表面上看起來的確是這樣。從任何角度去分析,美國的交通法都更顯公平,因為不管你是開車的還是走路的,你們之間的權益應該是平等的,誰違反規則誰負責,天經地義。
那麼我們再來看看,中國的目前的交通法是怎麼規定的。中國交通法規定的大概意思是:「由於行人和非機動車輛在機動車面前是天然弱勢群體,所以在事故中機動車天然要負一定比例的責任。」 這看起來似乎很不公平,大家都是人,權益應該是一樣的,憑什麼你犯了錯,卻要由我來承擔?
的確,在這個具有中國特色的交通法規下,開車這件事變得頭疼起來。一些極端案例也不斷發生。比如明明在全封閉的高速公路上,行人和電動車是不允許上去的。但總還是有行人或電動車偷偷跑上去,釀成慘案。要知道,在高速公路上這種行為,不僅會危及自己,還會危及他人。危及機動車駕駛員以及乘客的生命安全。 但是,依據中國現有的交通法,車主還是得賠死者一大筆錢。而如果這是發生在美國的話,則應該是死者賠車主修車錢,一般可以從其遺產裡扣除。因為,美國的法律主張,誰造成的問題就由誰負責。
除了中國的高速路事故讓機動車駕駛員感到不公平之外,還有其他一些案例也令有車一族很不開心。比如曾經有人自殺時從天橋上跳下去,結果下方的機動車避讓不及將其撞到,結果以中國現有的交通法為依據,這個倒黴的機動車車主也照樣要承擔一部分責任。這簡直太荒謬了不是嗎?
所以關於這一點,一開始周小平也是很不理解的。是啊,法律不就應該是公平的嗎?憑什麼法律要傾向於保護行人呢?後來我在看李曉鵬的著作時,有了一定的體會。他講了一個類似的案例,叫《勞動法》。
二:勞動法公平嗎?
中國的勞動法和美國勞動法區別也是很大的。我們經常看到美國的勞動法在對企業和員工的相對約束上,似乎是更公平的。那些被通過合法手續解職的員工,一般要在規定的時間內離開,超過一分鐘都不行。而員工要離職,也必須遵守合同,不能說不來就不來,否則要被追究違約責任。也就是說,美國法律在這方面似乎更能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但中國的勞動法卻不是這樣。雖然規定員工離職需要提前一月告知企業,但在現實中我們都知道。中國的員工是可以說不來就不來的(有競業屏蔽協議的除外),你就算去告他,也不會有任何結果。但中國的企業主卻不能說開除就開除。必須得提前一個月通知,否則視為侵權。似乎在中國的這部法律中「人人平等的概念」沒有了,變成了人的身份不同,所以人的權利與義務也不同。這顯然,不怎麼「公平」。
但是,李曉鵬又提出另外一個概念,那就是「合約中的弱勢群體」概念。也就是說,由於當事人雙方在社會上的權力大小不同,所以如果在法條上絕對公平的話,那麼在實際生活當中,就會導致底層百姓一點公平都享受不到。也就是說他認為:「絕對的公平,將導致絕對的不公平。」
比如,員工隨意離職可能的確會對企業帶來一些麻煩,但這種隨意性對企業的傷害是有限的,企業的承受能力也強於勞動個體。員工隨意離職之後,企業主可以再重新招募員工取而代之,受損程度有限。而如果員工被突然開除,則意味著他將在一段時間內完全失去經濟來源,這對員工而言傷害是很大的。所以勞動法偏向於保護弱勢群體。他認為這樣反而存才是真正的公平。怎麼樣諸位?他這種觀點看上去是不是比較「左」呢?
三:再議交通法是否公平
那麼如果我們把這個邏輯套用到交通法上,思考下,結果會怎樣?比如當機動車和電瓶車行人相撞時,機動車在絕大多數時候一定受損程度極其有限,而電瓶車和行人則有可能受到極大傷害,甚至是死亡。那麼這就意味著:1、如果雙方各有一半責任的情況下,機動車補漆只要幾百塊錢還可以走保險。而行人卻要付出殘疾甚至是死亡的代價。2、 如果及機動車全責的情況下,機動車補漆只要幾百塊錢還可以走保險。而行人卻要付出殘疾甚至是死亡的代價。3、 如果及行人全責的情況下,機動車補漆只要幾百塊錢還可以走保險。而行人卻要付出殘疾甚至是死亡的代價。這公平嗎?也就是說不管是誰的責任,或者都有責任的情況下,行人損失必然超過機動車。
因此,法律就應該天然保護弱勢群體,必須想辦法對機動車駕駛群體嚴苛一點,令其倍加小心駕駛,才能保護行人的安全。比如在目前中國交通法規定,不管行人怎麼樣,只要出現事故,機動車都天然要負一定責任的情況下。中國的機動車駕駛員就會自然比美國駕駛員更加小心翼翼,謹小慎微。那麼很明顯,這當然會在客觀上會使得行人的安全得到更好的保障。
而美國那種規定,看似紙面上很公平,但落實到現實中就會造成駕駛員只看紅綠燈,不管行人死活的情況,一點也不尊重生命權。必然會有人抱著因為反正只要我沒違規撞死你活該這種心態來駕駛。所以美國那種看起來是很公平,落到現實中卻顯得不怎麼公平法條,諸位難道不覺得少了一絲「人味」嗎?諸位難道不覺得這樣似乎反而不太公平嗎?
行人在道路上想走時難免會有一些意外發生。比如打電話時沒注意,比如不懂事的小孩突然跑出等等。那麼這種時候,他們就會處於極端危險的情況當中。
當然也許你會說,嚴格的法律會強迫行人學會絕對不闖紅綠燈,絕對看好小孩,絕對從小教育其守規矩… 但這種條條框框都是附加在行人身上,而不是駕駛員身上的。因此機動車駕駛員應對路況只需要看燈就可以確保自己的安全,而行人為了避免意外,則需要從小孩教育到學會上路不分心不走神等等一大堆附加條件,才有可能得以保障,這顯然也不怎麼公平。
所以社會是現實的,它不是非黑即白的。就像儘管人人都倡導男女絕對平等,但一說到買車買房通常也會認為這是男性的天然義務一樣。沒有女人會因為沒車沒房而嫁不出去,但男人真的會因為沒車沒房而娶不到老婆。這就是現實,在現實社會面前,虛擬的公平法條並沒有我們想像中的那么正義。
在現實社會中,我們更常見的狀況是。開車的在怒罵行人沒素質亂闖,張嘴閉嘴:「這些過馬路的真討厭,遲早撞死Y的!」,而走路的則在怒罵開車的沒素質速度快,張嘴閉嘴:「開那麼快幹嘛?趕著去投胎啊?遲早撞死你Y的」。開車的此時決然想不到自己有時候也是行人,行人也不會想到自己有時候也開車的是很。
四:中美法條能否折衷?
讀到這裡,我想聰明的你肯定會自然地提出一個問題:「那周小平老師,中美之間的法律難道就不能互相借鑑一下,往中間靠攏嗎?比如美國的法律多少能照顧下弱勢群體,而中國的法律再多體現一點均等。這樣不就完美了嗎?」 哈哈,你別說,我還真思考過這個問題。
比如,我們是否能這樣規定:「當機動車在高速路(高速、高架)上行駛時,如果行人和電瓶車非法進入,那麼出現事故,機動車主不需要天然負擔一部分責任。而在普通城市便道或國道省道這種人車混雜的道路上行駛時,則應該照顧行人,出現事故,機動車天然負擔一部分責任。」 這樣的話,不就能完美地解決這個問題了嗎? 既能讓法律法條更均等更公平,也同時能體現照顧弱勢群體的人性關懷和對生命權的基本尊重。
但,周小平不得不很遺憾地告訴大家。也許中國的法律有一天的確會修改成這樣,但這種情況應該不會持續太久,要不了多少年年就會被再次修訂,然後像脫韁野馬一樣一路向「右」狂奔,直到變成美國那種看起來很公平,但實際更保護機動車群體利益的另外一種極端情況。
為什麼?因為好花不常開,好景不常在。當鮮花怒放的時候,接下來就是凋謝,當法律和規則日臻完美時,接下來就是走向崩解。美國的法制,或許曾經達到過某種「完美」狀態,但早已是過去式。
法律始終是人制定的,因此它必然會會為制定者的相關利益而服務。在王朝初期的時候,由於法律的制定和執行者對底層的痛苦記憶猶新,對過度失衡造成的革命記憶領會更加深刻,所以他們會制定出一系列偏「左」的法律來。然而隨著有深刻底層記憶的老一輩逝去,接班人當中的許多人對這些底層社會的印象和認識已經不太深刻,即便個別人有所體會,那也只是個別,而不是一個階層。加之新的權貴階級會不斷產生,新的富戶和巨賈必然會有著自己的利益訴求,因此他們必然會不斷地利用自己手中的財富和權力去修訂法律,使之更符合自己的利益。
而在這場博弈中,老百姓是實力幾乎為零。權貴階層可以很順利地和法律法規的制定者交好,因為他們付得起這個成本,而老百姓則幾乎不可不能做到這一點。其最後結果就是法律不斷被修訂得看似更公平,但實際上卻離公平越來越遠。比如不斷有人提出要廢除死刑,提出少殺慎殺。許多老百姓歡呼,認為這是人性的進步。但問題是,在現實社會裡,富二代官二代欺負人的情況比較多,老百姓欺負官二代和富二代的情況比較少,搞金融的老闆詐騙導致幾十萬人受害的情況比較多,老百姓能詐騙到金融老闆的情況比較少。
所以一但廢除死刑,少殺慎殺的結果就是 ,有權有勢的會更肆無忌憚,甚至痛下殺手,反正也不會死刑。而老百姓手裡沒幾個錢的話,如果真殺了權貴階級,那照樣死刑,或者在監獄裡悄悄弄死。反正只要媒體不曝光,就誰也不知道。而媒體聽誰的呢?媒體往往是誰給錢就聽誰的,古今中外莫不如此。
因此,我周小平絲毫不懷疑,將來中國的交通法會在某一天改得更「公平」,中國的勞動法也會在將來某一天改得更「公平」,更像美國。但真的到了那一天時,作為老百姓的你還會擁有多少屬於你自己的公平呢?
就像前幾天一位中國大媽在美國商店買東西,被偷了美國商鋪的店員偷了信用卡,大媽提出要看監控,可店員死活不給看。結果當大媽掏出電話掛失時,店員才迫不得已交出了信用卡。大媽一氣之下拍了對方頭一下,結果大媽就被警察抓走了。此事一發生之後,就有很多人告訴我說:「周小平,這才是法制社會的體現啊,這才是公平的規則啊,不管人家有沒有偷你的東西,你打人就是不對,拍一下也不行。受害者只能選擇報警,而不能私自動手。所以請不要用你的中國式思維,去考量美國的法律。」
聽到這種說法後,我楞了半天在想一個簡單的問題:中國大媽指控對方偷信用卡,而對方則指控大媽拍頭。這兩者顯然是屬於互相指控的關係,且都只是嫌疑人。如果說警察一定要抓人的話,難道不應該是兩個都抓回去審問麼? 為什麼偏偏只抓中國大媽而不抓美國店員呢? 難道在美國,不管別人怎麼傷害你,你都不能還手,否則你就是一個「不懂法」「不講法」的人,應該反被抓起來?!
如果有一天我們中國的法律也修改成這樣,那麼當你走在路上被小偷偷東西時,你不能打他也不能私自出手去抓,只能掏出電話報警,否則警察來了就得先抓你的話,那是不是一種悲哀?或者在極端一點,如果有天晚上,你被某個壞人尾隨,對方意圖對你行不軌時,你也不能打不能罵,只能掏出電話報警的話,那等警察趕到時,估計生米都被煮成熟飯了吧。
私刑毆打小偷,群毆侮辱犯罪嫌疑人,顯然是不對的。但如果自己受到犯罪嫌疑人傷害時,卻不能還手的話,那這也許更加悲哀。
比起一個公平只存在於紙面上的社會,我倒是更喜歡一個當自己被偷被搶時,可以一巴掌呼過去的社會。這也許顯得不那麼文明,不那麼「法制」,但這樣的社會,顯然更公平、更符合人性和道義。
五:美式程序不代表結果正義
程序正義不代表行為正義,法律正義也不能代表結果正義。美式民主自詡程序更完美,更正義。但這種「更正義」的程序真的能催生出善果嗎?未必。薩達姆被推翻後,伊拉克新政府完全按照美國的指示,改制成為了所謂的「美國民主制度」。結果呢?當這一群通過財富掌握了伊拉克命脈的各路豪強們聚在一起時,居然推動了一個法律,即:修改女性的最低結婚年齡為9歲,且規定其必須履行夫妻義務。
這一場對法律的修改完全符合程序,採用的制度完全是美國那套決議和審批的方式,可謂是現代美式民主法治的樣板工程。但是,這樣完美的公平程序卻結出了最惡毒的果實。這說明,不管法條的出臺程序看上去多么正義,但如果統治階級的內心失去了公平和正義的話,你們程序再規範也沒有任何意義。
而伊拉克這條法律出臺之後,並不意味著從此以後伊拉克的9歲小男孩就都可以娶到9歲小新娘一起愉快地玩耍了,而是意味著一大批伊拉克的豪強和寡頭們可以從此合法地把未成年少女弄回家中褻玩了。僅此而已。
更何況,嚴苛的法律真的就會使得弱勢群體更為遵守規則嘛?美國留學生ZIKUN在談到這個問題的時候對我說:「我在美國這麼多年,所謂外國人素質更好,更守規矩得多的情況並未見識過。美國有些遊樂場和旅遊景區的確秩序井然,但那其實也只不過是因為美國人少罷了,中國人少的地方秩序也不並不亂啊。而美國那些人多的街區,亂穿馬路、亂丟東西甚至插隊的現象也並不罕見。」
所以我覺得,那些表面公平但實際嚴重脫離現實的法律,會造成的唯一不同的結果大概就是那些美國的弱勢群體在被壓死之後,不會得到任何賠償罷了。許多中國人只看到了被美國車住壓死而不用賠錢的案例,因此就想當然地認為,這全都是因為中國人素質差,是被祖國慣壞了,結果到了美國就吃了悶虧還丟了性命。但中國人卻並沒有看到,美國同樣也有許多弱勢群體被悽慘壓死的案例。那這些死去的美國人是不是也是因為其國家素質差、教育差、文化不好、體制不公,所以才丟了性命的呢? 顯然不是。
至於那些非要認為美國法律就是好來就是好的人,我倒覺得您也不用著急,隨著中國社會的不斷固化,遲早有一天我們也會變成美國那樣。對於這一點,我絲毫不懷疑,也沒有要去阻止它的意思,一切都只不過是自然規律罷了。我只是想善意地提醒大家要珍惜當下、享受現在、感受時代。畢竟好花不常開,好景不常在。不要等若干年後,當中國的一切全都變成了美國那樣時,再來後悔沒有當初沒有珍惜當下。那並沒有什麼意義。
周小平
2016年8月12日 於椿樹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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