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林某父子倆隊檢測核酸過程中因為插隊引起其他居民不滿,發生口角,民警上前勸阻被林某父子毆打、撕扯。
2021年1月8日上午,瀋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遠程公開開庭審理此案,被告人林某祥、林某彬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個月。
1月8日,遼瀋晚報記者通過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及皇姑區人民法院獲悉,當日上午,瀋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通過法院網際網路庭審雲平臺系統,遠程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涉疫情期間妨害公務犯罪案件,並當庭宣判。
經審理查明,2021年1月1日,按照瀋陽市疫情防控指揮部關於開展相關地區全員核酸檢測工作通知,瀋陽市皇姑區新航社區設置核酸檢測點對該社區居民進行核酸檢測,瀋陽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民警宋某某受單位指派,身穿白色防護服在該核酸檢測點維持秩序。當日8時20分許,被告人林某彬在居民排隊等候檢測過程中,因其插隊引起排隊居民不滿並發生口角。民警宋某某上前勸阻,被告人林某彬不聽勸阻,與其子即被告人林某祥對民警宋某某進行毆打、撕扯、謾罵,致民警左面部挫傷、右肩外傷、左手拇指挫傷,防護服被撕壞。庭審中,二被告人如實供述罪行,並悔罪。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某祥、林某彬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疫情防控職務,嚴重妨害防疫工作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合理,本院予以採納。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但考慮被告人林某彬所起作用相對較小,可酌情處罰。二被告人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均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以被告人林某祥、林某彬犯妨害公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個月。
本案審理過程中,皇姑法院依法履行審判職責,為兩名被告人指定律師擔任辯護人,並利用法院網際網路庭審雲平臺遠程開庭,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訴訟權利,確保了案件質效,同時,也有效避免了提押風險,減少了人員聚集,維護了被告人和辦案人員的健康安全。
目前,瀋陽市疫情防控工作正採取最嚴密、最周全、最高效的措施,堅決防止疫情擴散和蔓延,以切實保障全市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皇姑法院將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及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瀋陽市人民檢察院、瀋陽市公安局、瀋陽市司法局聯合發布的《關於依法維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秩序的通告》的規定,依法嚴厲打擊妨害疫情防控各類犯罪,為疫情防控工作有序開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同時,也呼籲廣大市民,在我市疫情防控關鍵時期,每個公民都應該遵守法律,服從指揮,積極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齊心協力打好這場疫情防控狙擊戰。挺過艱難的非常時期,春暖花開一定如期而至!
相關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
第二條(一)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遼瀋晚報記者崔晉濤
編輯: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