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載,江西擬出新規,廣告詞「篡改成語、詞語」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最高罰款10000元。
新規叫《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現在還是草案,正在徵求意見中。網上搜到全文,看過有三點疑惑。
第一,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二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範漢字。」江西省的實施辦法草案規定「不得使用不符合現代漢語詞彙和語法規範的網絡語言」,「不得濫用同音字、諧音字篡改成語、詞語」,超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推廣普通話,推行規範漢字」的基本要求,把現代漢語詞彙、語法、修辭規範全都塞進「實施辦法」,這樣做合適嗎?
第二,情理。語法修辭是不該錯,但錯了不等於違法。再說吧,語言總是在不斷變化的——往遠了說,成語「每下愈況」變成了「每況愈下」。往近了說,昨天的《人民日報》,網絡熱詞「給力」上了頭版頭條(標題是「江蘇給力『文化強省』」);今天的北京衛視,用「脫光派對」報導大學校園的光棍節(「脫光」正是諧音)。「願景」以前不見於大陸出版的任何辭書,並不影響它首次出現在胡連會的公告上。「促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豐富和發展」是寫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想攔也攔不住。
第三,執行。上世紀90年代,筆者在南昌親眼看到有關部門強令拆除帶「皇」、「王」、「帝」、「妃」字樣的店名牌匾,江西的烤滷食品「皇上皇」因此改名「煌上煌」。但廣州的真正的中華老字號「皇上皇」江西管不著,其產品只好任由貨賣。此番出臺地方法規,也最多跟地方的報紙電視較個勁,對《人民日報》的「給力」、北京衛視的「脫光」只能幹瞪眼,「願景」就更不用說了!
廣告濫用成語當然不好,但真要討論具體例子往往仁智各見。工商該聚精會神嚴管謀財害命的虛假廣告,語法修辭不該工商管,管多了還會生出許多尷尬。就說前文所引新規中的「濫用同音字、諧音字」吧,真要規範,「同音字」仨字和後面的頓號就該刪掉。
江西新規有些條文是抄來的,但沒有抄對。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六條「本章有關規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江西基本照抄,但漏抄了「本章有關規定中」,這等於規定「下列情形」之外的所有情形——包括兩口子吵架——都必須說普通話。或許在起草者眼裡,這也就是篇官樣文章,從來就沒有當過真。
寫規範字,政府部門是該當真,不然就糗大了。前些年,作為省會南昌名片的贛江市民公園落成,紅谷灘新區管委會勒石鑄鼎,以記其盛。鼎銘碑刻全是繁體,可鼎上鑄的是「紅穀寶鼎」,石上刻的是「紅谷新區」!這紅谷灘新區的「谷」,一是稻穀的「谷」(繁體作「穀」),一是山谷的「谷」。一級政府,竟然自己名號的來歷不知道、寫法拿不準,怎麼辦?按照新規,也是要罰的——地名寫錯小罰100元到1000元。不要笑,真就是這麼規定的。
江西省南昌市 魏鋼強
據報載,江西擬出新規,廣告詞「篡改成語、詞語」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最高罰款10000元。
新規叫《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現在還是草案,正在徵求意見中。網上搜到全文,看過有三點疑惑。
第一,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二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範漢字。」江西省的實施辦法草案規定「不得使用不符合現代漢語詞彙和語法規範的網絡語言」,「不得濫用同音字、諧音字篡改成語、詞語」,超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推廣普通話,推行規範漢字」的基本要求,把現代漢語詞彙、語法、修辭規範全都塞進「實施辦法」,這樣做合適嗎?
第二,情理。語法修辭是不該錯,但錯了不等於違法。再說吧,語言總是在不斷變化的——往遠了說,成語「每下愈況」變成了「每況愈下」。往近了說,昨天的《人民日報》,網絡熱詞「給力」上了頭版頭條(標題是「江蘇給力『文化強省』」);今天的北京衛視,用「脫光派對」報導大學校園的光棍節(「脫光」正是諧音)。「願景」以前不見於大陸出版的任何辭書,並不影響它首次出現在胡連會的公告上。「促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豐富和發展」是寫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想攔也攔不住。
第三,執行。上世紀90年代,筆者在南昌親眼看到有關部門強令拆除帶「皇」、「王」、「帝」、「妃」字樣的店名牌匾,江西的烤滷食品「皇上皇」因此改名「煌上煌」。但廣州的真正的中華老字號「皇上皇」江西管不著,其產品只好任由貨賣。此番出臺地方法規,也最多跟地方的報紙電視較個勁,對《人民日報》的「給力」、北京衛視的「脫光」只能幹瞪眼,「願景」就更不用說了!
廣告濫用成語當然不好,但真要討論具體例子往往仁智各見。工商該聚精會神嚴管謀財害命的虛假廣告,語法修辭不該工商管,管多了還會生出許多尷尬。就說前文所引新規中的「濫用同音字、諧音字」吧,真要規範,「同音字」仨字和後面的頓號就該刪掉。
江西新規有些條文是抄來的,但沒有抄對。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六條「本章有關規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江西基本照抄,但漏抄了「本章有關規定中」,這等於規定「下列情形」之外的所有情形——包括兩口子吵架——都必須說普通話。或許在起草者眼裡,這也就是篇官樣文章,從來就沒有當過真。
寫規範字,政府部門是該當真,不然就糗大了。前些年,作為省會南昌名片的贛江市民公園落成,紅谷灘新區管委會勒石鑄鼎,以記其盛。鼎銘碑刻全是繁體,可鼎上鑄的是「紅穀寶鼎」,石上刻的是「紅谷新區」!這紅谷灘新區的「谷」,一是稻穀的「谷」(繁體作「穀」),一是山谷的「谷」。一級政府,竟然自己名號的來歷不知道、寫法拿不準,怎麼辦?按照新規,也是要罰的——地名寫錯小罰100元到1000元。不要笑,真就是這麼規定的。
江西省南昌市 魏鋼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