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9年7月30日上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籤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對罪犯趙志紅執行死刑。檢察機關依法派員臨場監督。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向趙志紅宣告並送達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書。臨刑前,趙志紅拒絕會見其近親屬。
儘管發布這條新聞的原標題是《罪犯趙志紅今日被執行死刑》,但幾乎各大媒體轉發時,都將這名曾殺害6人、強姦12人的罪犯,定義為「呼格案真兇」。
眾所周知的是,這名早在2005年歸案的罪犯被捕之後交代的第二筆犯罪事實,正是將呼格致於死地的、1996年4月9日發生在呼市的「四九女屍案」。這起18年後證明為冤案的主人公呼格吉勒圖,已於當年6月10日被執行死刑。這就是著名的「呼格案」。
趙志紅簡介
趙志紅,男,1972年生,內蒙古自治區涼城縣永興村人,被外界稱為「微笑殺手」、「殺人狂魔」。
1996年04月~2005年07月,趙志紅在呼和浩特、烏蘭察布兩地作案二十餘起,多名女性慘遭強姦殺害,受害者中年齡最幼者僅12歲。
趙志紅是家中老二,家裡有大哥和小妹。自1996年以來,趙志紅最先跟隨父親,隨後自己單幹,在工地賣苦力或者做些基礎簡單的技術活兒,也曾偶爾帶領一些同鄉承包工地上的木工活計。
他先後在內蒙等地打零工,「但是,離婚以後,我就把它變賣了。除了每個月給前妻和我們的女兒生活撫養費以及我個人的基本生存消費,剩下所有的錢,我都拿去玩女人了。」
趙志紅愛看書,《知音》、《讀者》、《婚姻與家庭》,無所不看。「但人家也沒別的毛病,還和我生了小孩,所以我自打一開始作案,就覺得很對不起她,總想讓她提出離婚,這樣我心裡好受些。」
公安部畫像專家為他總結的「彎眉、三角眼、小嘴」的面部特徵,十分傳神。
巧舌如簧,是他的最大資本,也是他在作惡時比匕首、電話線還要銳利的武器:正是一次次的謊言,讓他得以敲開獨自在家12歲小姑娘的房門,並討來一杯溫暖的茶水,誘騙兩名大學女生、一位國家幹部在曠野或深夜、自覺自愿地上了他的「 黑車」,在和園長女友張麗「談婚論嫁」的同時又與烏蘭察布分園19歲的幼教霞飛「墜入情網」,還和兩名學生家長「暗結連理」長期姘居。
2005年,趙志紅在新城區與女友合營的平易近辦雙語幼兒園,而女友始終不相信他是惡魔。
為他親手沏上熱茶的12歲小姑娘,被他強暴後,倒插在她自家水缸中,蜷縮著滅頂。
山西醫專的女大學生,被他用纖維繩將雙手與左腿交叉綁縛,以劈開右腿,使整個身體呈現後拱彎曲狀況——這是草原上屠宰綿羊的專業姿勢。
年青女幹部,所穿戴的所有表裡衣褲,被他用匕首從領口至襠部一線割開,強姦後向其左胸連刺5刀,創道深達胸腔致心臟分裂。
……
1996年4月9日晚19時45分擺布,一名楊姓女子從呼和浩特市錫林南路千裡香飯館去茅廁,當晚21時15分後,發現該女子被扼頸梗塞死於內蒙古第一毛紡織廠宿舍57棟平房西側的公共茅廁女茅廁內。
呼格吉勒圖於當晚與同事閆峰吃完晚飯分手後,聽到女廁內有女子求救聲,便倉猝趕往女廁內施救。
而當他趕到時,女子已經遭強姦後扼頸身亡。隨後,呼格吉勒圖跑到四周警亭報案,卻被認定為殺人兇手。
1996年,事務僅僅61天後法院在沒有足夠證據撐持的環境下,判決呼格吉勒圖死刑,並予以當即執行。
2015年1月5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庭審中,趙志紅被指控犯有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四項罪名,一共涉及22起案件。庭審歷時三天。對於普遍關心的趙志紅之前承認自己是「4·9」 女屍案兇手一事,趙志紅在庭審中依然承認。
2月9日,該案一審公開宣判。法院以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罪並罰,對趙志紅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53000元,同時,判決趙志紅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共計102768元。
趙志紅被執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經覆核確認,1996年9月至2005年7月間,被告人趙志紅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烏蘭察布市等地,連續實施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犯罪共計17起,共殺死6人,強行姦淫幼女2人、婦女10人,還多次搶劫、盜竊,犯罪性質特別惡劣,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極大,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趙志紅還繫纍犯,依法應從重處罰。
「殺人惡魔」趙志紅
趙志紅雖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不足以從輕處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核准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趙志紅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姦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三千元的刑事裁定。
呼市中院向趙志紅宣告並送達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書。臨刑前,趙志紅拒絕會見其近親屬。
當(30)日上午,呼格吉勒圖的母親尚愛雲得知該消息後對媒體表示,我真心不希望再看到冤案出現,冤案帶給一個家庭永久的傷害,對社會也產生了非常大的負面影響。
呼格吉勒圖案始末
趙志紅之所以被關注,是因為與「呼格案」相關。
1996年4月9日,位於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紡廠家屬區公共廁所內一年輕女子遭到強姦殺害。當晚,時年18歲的呼格吉勒圖最先發現該女子遇害死於公廁內,在發現案情後呼格吉勒圖主動找到轄區民警邢芳報案。
由於呼格吉勒圖作為男性卻發現佚名女性在女廁所內遭到殺害不符合邏輯並有疑點,因而事後呼格吉勒圖被呼和浩特新城分局特警認為有作案嫌疑並實施拘捕。61天後,1996年6月10日下午2時,呼格吉勒圖被執行槍決。
呼格吉勒圖生前照
2005年10月23日,被當地媒體稱為「殺人惡魔」、在內蒙古境內接連作案21起,身負10條人命的趙志紅,被警方抓獲,當時他隱身在呼和浩特一家幼兒園內打工。趙志紅在落網後,他交代的多起案件中就包括「4·09」公廁強姦殺人案,也就是呼格吉勒圖案。經專家鑑定,其證言可信度達98%以上,故基本可以其為該起謀殺案的兇手。
2014年12月15日上午,內蒙古自治區高院對呼格吉勒圖故意殺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審判決,撤銷內蒙古高院1996年作出的關於呼格吉勒圖案的二審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1996年對呼格吉勒圖案作出的一審刑事判決,宣告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並向其父母送達了再審判決書。
2015年4月30日內蒙古「呼格案」真兇趙志紅二審維持原判,趙志紅一審被呼和浩特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法院認定其系「4·09」女屍案(即呼格吉勒圖冤案)真兇。2014年12月15日,呼格吉勒圖被宣布無罪。家人隨後獲得近206萬元國家賠償。
一個多月姦殺3人
趙志紅是永興村的「名人』,原因是他犯下的累累命案,是內蒙古自治區近30年來最大的連環殺人案,震驚了全國。
2005年1月2日,烏蘭察布市察右前旗平地泉鎮的兩名羊倌發現路邊女屍,趕緊報警。這個案子,揭開了偵破趙志紅案的序幕。就在民警投入力量破案時,當天下午又有一名女子報案稱遭陌生男子強姦。此後,1月7日、2月25日,烏蘭察布市再發兩起命案。短短一個多月時間,3名無辜女子遇害。這起系列案件引起公安部高度重視,並派了專家組趕到烏蘭察布坐鎮指揮。
隨著案件偵辦的深入,警方發現,內蒙古多年前懸而未決的幾樁積案,與新近發生的命案存在關聯,遂將案件合併,並請部分強姦受害者描述嫌犯相貌特徵,公安部專家畫像,廣為散發。終於,呼市一位村民向警方報告了重要線索:有一位叫「紅紅」的男子,曾因盜竊被處理過,長相與畫像上的男子非常像。
巧合的是,這位叫趙志紅的男子當年因盜竊被處理時,檔案中留下了指紋。警方將其指紋與幾樁命案中提取的指紋證據比對,發現果然吻合。很快,趙志紅被抓捕歸案。很多警察見到趙志紅,均感覺吃驚,這個犯下多起命案的嫌犯,身高只有1米64,體重連100斤都不到,彎彎的眉毛給人一種始終微笑的錯覺。就是這樣一個其貌不揚的小個子,在10年的時間裡,姦殺11人、強姦10起、殺人未遂6起。
身犯多起命案的趙志紅對警察充滿了恐懼。2005年l2月,趙志紅在接受內蒙古《北方新報》記者採訪時說:「自己被抓住的場景不止一次在腦海中想像過。因為心裡有負罪感,也曾經盼望警察早一點把自己抓走,以求得心理上的解脫。但是,這樣的想法過後,只要找到作案機會,自己還是會繼續作案。作案之後,自己的心理上得到了暫時的輕鬆和解脫,緊接著是更深一層的恐懼。當想像著自己終究會像被自己殺死的人一樣躺在地上時,自己便不敢看警察,平時也不敢和警察打交道。」
分裂人格讓趙志紅走上不歸路
2006年8月5日,在看守所中的趙志紅再次接受了《法律與生活》特約記者楚京輝的採訪。連同8個月之前的《北方新報》訪談,這兩篇報導成為外界探究趙志紅犯罪心理的少數正式文本。
當時趙志紅被關押在呼市第―看守所。而這個看守所,也曾關押過呼格吉勒圖。
父母對他的態度,在趙志紅被抓後,他就猜到了。他對楚京輝說:「我父母是最要臉的人。他們一定再也不要見我這個逆子一面了。我讓全家抬不起頭來。」
趙志紅向記者講述了他犯罪之前的生活。1995年年底,父母給其介紹了對象,讓其成家,「相親第二天就結婚了。」後來趙志紅髮現這個女人是二婚,而且還生過孩子,再加上對方是文盲,這讓喜歡看點時髦雜誌的趙志紅難以接受。這段疙裡疙瘩的婚姻持續了5年時間,最後以趙志紅故意讓妻子知道他有外遇,將妻子氣跑作結。
結婚沒多久,趙志紅與烏蘭察布市集寧區一所幼兒園的老師產生婚外情。他曾向內蒙古《北方新報》講述:「和該園的張老師的關係時好時壞,對閆老師(該園另一位與趙志紅保持曖昧關係的女老師)想愛卻不敢愛的現實,使我的心情壞到了極點。那時候很煩躁,總想找個地方發洩一下。作案也是我尋求解脫和刺激的一種途徑。每次作案前,我的心情都不太好,久而久之,我對作案上了癮。」
他交代犯下的第一起命案,就在呼市毛紡廠宿舍區的公廁裡。他曾清晰地向楚京輝描述案件細節,並且打包票說:「全部真實。」趙志紅的講述,讓楚京輝感到,此人極為猥瑣,而其對死亡的淡然態度,給楚留下了深刻印象。
在公廁裡被害的女人姓楊,是烏蘭察布市興和縣人。當年,25歲的楊某來呼市治療胃病,順便在一家飯店打工。楊某遇害後,楊父來到呼市,逗留兩個月,直到聽到呼格吉勒圖被槍決的消息後,楊父喟然長嘆,同到老家,騙老伴兒說女兒跟著別的男人跑了,不回來了。楊某的骨灰,都沒敢帶回家中。
第一次作案,順利得手,
而且很久沒被追究。僥倖心理讓趙志紅一次次地犯案,一個又一個無辜的生命遭到荼毒。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師楊恆毅和謝坤認為,趙志紅是雙重人格。一方面,他很有自尊心,甚至想將永興鄉政府承包下來,像華西村一樣,給家鄉來個翻天覆地的變化。另一方面,由於自身條件很差,他又極度自卑,所以會表現得人前軟弱、人後作惡。趙志紅也是個真誠和虛偽交織的矛盾體。他們認為,趙志紅非常善於掩蓋自己內心的想法,哄騙了一個又一個女性,甚至女國家幹部都被他蠱惑,上了他的當。
2006年12月5日,被羈押的趙志紅在看守所寫了一封「償命申請書」。這份寫在衛生紙上的「申請書」輾轉到了新華社內蒙古分社的湯計記者手中,他為此專門寫了一篇內參。加上其他4篇內參,原本即將被執行死刑的趙志紅被「刀下留人&39;,給真相留下了更多時間。
從2005年l0月被擒獲,到現在,趙志紅已多活了9年。呼格吉勒圖案的真相,也被延宕了9年。
趙志紅死刑覆核書曝光
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趙志紅故意殺人、強姦案死刑覆核裁定」。
其中解釋了最高法院為什麼認為不能確認趙志紅是「呼格吉勒圖案」真兇。
1.1996年4月9日20時許,被告人趙志紅在呼和浩特市×××××××××廠平房××棟西側公共廁所內殺死被害人楊某某(女,歿年25歲)並姦淫屍體。本院審查認為,被告人趙志紅雖主動供述該事實,供述的作案地點、主要手段等內容,與在案證據大致印證,但關於作案的具體時間、案發前是否到過現場、被害人衣著、是否從被害人身上搜取財物、姦淫時是否射精等作案細節,前後供述不一致,對部分重要情節的供述與證人證言、屍體鑑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不一致,比如對作案時間,有1996年3月至7月、在20時至22時之間多種供述;在偵查階段多次供述姦淫被害人時射精,與楊某某的陰道分泌物中未檢見精斑、現場勘驗檢查和屍體鑑定均未發現精斑相矛盾;供述被害人穿得不多、未系皮帶等衣著情況與楊某某穿得多、系皮帶的實際情況明顯不符;供述作案時揪下被害人耳環,與楊某某雙耳未見損傷的情況不吻合。證人證言、屍體鑑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在案證據,主要證明現場情況、被害人死亡原因及趙志紅有作案條件等,均不能證明趙志紅與本起犯罪事實的直接關聯。指向趙志紅作案的證據僅有供述,其供述的證明力不強。
最高法院在答記者問時稱,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判處案件要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被告人的供述只是證據體系的一部分,只有對案件全部證據進行綜合審查,確定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才能判定被告人有罪。
以下是裁定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被告人趙志紅,男,漢族,1972年9月5日出生於內蒙古自治區涼城縣,初中文化,農民,戶籍地涼城縣××鎮×××街,暫住地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路××××廠宿舍。2003年10月16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同年12月9日刑滿釋放。2005年11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現在押。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趙志紅犯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搶劫罪、盜竊罪一案,於2015年1月26日以(2007)呼刑初字第5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趙志紅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姦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三千元。宣判後,趙志紅提出上訴。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於2015年4月26日以(2015)內刑三終字第0002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覆核,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最高人民檢察院意見。現已覆核終結。
經覆核確認:
1.1996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趙志紅攜帶尖刀進入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廠院內一號高爐前的地磅房,持刀捅刺值班的司磅員王某某1(被害人,女,歿年29歲)胸部、手臂等處數刀,致王大失血死亡,後對屍體實施姦淫。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從被害人王某某1體內提取的可疑斑跡及經鑑定該斑跡系被告人趙志紅所留精斑的DNA鑑定意見,屍體鑑定意見,證人王某某2、陳某某1、李某某等的證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證實。被告人趙志紅亦供認。足以認定。
2.2000年5月20日10時許,被告人趙志紅以喝水為由進入呼和浩特市賽罕區×××鄉×××村被害人斯某某某(又名吳某某,女,歿年10歲)家中,強行將斯按倒在地實施姦淫。為滅口,趙志紅將斯某某某投入水缸溺死。趙志紅翻找財物未果,逃離現場。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從現場玻璃水杯上提取的兩枚可疑指紋及經鑑定上述指紋分別系被告人趙志紅左手拇指、食指所留的指紋鑑定意見,從被害人斯某某某體內提取的可疑斑跡及經鑑定該斑跡系趙志紅所留精斑的DNA鑑定意見,屍體鑑定意見,證人包某某、郭某某1、任某某等的證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證實。被告人趙志紅亦供認。足以認定。
3.2005年1月2日,被告人趙志紅預謀搶劫女性計程車司機,為此準備了電話線供作案使用。當日11時許,趙志紅在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集寧區××中學附近騙乘被害人陳某某2(女,歿年36歲)駕駛的車牌號為蒙JY22**的夏利牌計程車。當車行至內蒙古自治區察哈爾右翼前旗×××鎮××××國道西側土路時,趙志紅藉故要求停車,強行向陳某某2索要財物,後在車後排座對陳實施姦淫。為滅口,趙志紅用電話線將陳某某2勒頸致死。趙志紅劫得陳某某2的計程車、手機(共價值31300元)及現金100餘元,將屍體拋至路邊坑內,駕車逃離現場。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從被害人陳某某2體內提取的可疑斑跡及經鑑定該斑跡系被告人趙志紅所留精斑的DNA鑑定意見,價格鑑定意見,證人王某某3、田某、郭某某2等的證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證實。被告人趙志紅亦供認。足以認定。
4.2005年1月7日18時許,被告人趙志紅攜帶尖刀駕駛車牌號為蒙A782**的五菱牌麵包車在烏蘭察布市集寧區××中學和×××丁字路口,誘騙被害人高某1(女,歿年24歲)乘車。趙志紅駕車行至察哈爾右翼前旗×××鎮××公路××村至×村路段停下,掐扼高某1頸部致其昏迷,對高實施姦淫。為滅口,趙志紅將高某1推到車下,持刀捅刺高胸部等處數刀,致高失血性休剋死亡。趙志紅搜得高某1的手機(價值200元)及現金80餘元,駕車逃離現場。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從被害人高某1體內提取的可疑斑跡及經鑑定該斑跡系被告人趙志紅所留精斑的DNA鑑定意見,屍體鑑定意見、價格鑑定意見,從蒙A782**五菱牌麵包車內提取的尖刀,證人高某2、王某某4、馮某等的證言,現場勘驗、檢查和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被告人趙志紅亦供認。足以認定。
5.2005年2月22日5時許,被告人趙志紅攜帶尖刀駕駛車牌號為蒙A782**的五菱牌麵包車在烏蘭察布市集寧火車站,誘騙被害人張某某1(女,歿年25歲)乘車。趙志紅駕車行至烏蘭察布市集寧區東郊×××××公司東南側(××村西南方向)停下,毆打、捆綁張某某1,對張實施姦淫。為滅口,趙志紅持刀捅刺張某某1胸部兩刀致其失血性休剋死亡。趙志紅搜得張某某1的現金100餘元,將屍體拋至附近土坑內,駕車逃離現場。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從被害人張某某1體內提取的可疑斑跡及經鑑定該斑跡系被告人趙志紅所留精斑的DNA鑑定意見,屍體鑑定意見,證人張某1、張某2、張某某2等的證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證實。被告人趙志紅亦供認。足以認定。
6.2005年7月20日上午,被告人趙志紅駕駛車牌號為蒙A782**的五菱牌麵包車來到呼和浩特市××廠門口,誘騙被害人要某(女,歿年17歲)乘車。趙志紅駕車行至呼和浩特市賽罕區××鎮××村南停下,在車內強行對要某實施姦淫。為滅口,趙志紅將要某扼頸致死。趙志紅搜得要某的現金70餘元,駕車行至呼和浩特市××××廠至××大橋路段,將屍體掩埋在路旁樹林內。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公安機關根據被告人趙志紅的供述和指認找到的屍體及經鑑定該屍體系被害人要某的DNA鑑定意見,屍體鑑定意見,根據趙志紅的供述提取的作案工具鐵鍬,證人閆某某、要某某、尹某某1等的證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證實。被告人趙志紅亦供認。足以認定。
7.1996年5月19日19時許,被告人趙志紅攜帶尖刀潛入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小區東區××××宿舍×號樓×單元××號涼房內,持刀威脅被害人池某某(女,時年21歲)交出財物。池某某呼救,趙志紅即持刀捅刺池左手、左肋等處數刀,逃離現場。
8.1996年8月的一天14時許,被告人趙志紅途經呼和浩特市××路××××廠北牆外時,看見被害人宋某某(女,時年23歲)與一男子在溝渠處發生性關係。待該男子離開後,趙志紅以宣揚此事相威脅,對宋某某實施姦淫。
9.1996年冬季的一天3時許,被告人趙志紅潛入呼和浩特市新城區×××鎮×××村×××國道旁被害人侯某(女,時年22歲)經營的理髮店內,強行對侯實施姦淫。
10.1998年9月6日7時許,被告人趙志紅潛入呼和浩特市新城區×××鎮×××村被害人尹某某2(女,時年22歲)家中,以傷害尹的孩子相威脅,對尹實施姦淫。
11.1998年11月13日下午,被告人趙志紅來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區×××鎮×××村,用鐵棍撬開村民王某某5家的門鎖,入室竊取現金2000元。
12.1999年1月31日7時許,被告人趙志紅來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區×××鎮×××村,破門進入被害人王某某6(女,時年27歲)家中,毆打、威脅王,對王實施姦淫。
13.2000年3月4日14時許,被告人趙志紅來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區×××鎮××村(原賽罕區××鎮××村),用鐵棍撬開村民郭某某3家的門鎖,入室竊取現金980元。
14.2000年3月24日14時許,被告人趙志紅來到呼和浩特市賽罕區××鎮×××村,以喝水為由進入被害人王某某7(女,時年19歲)家中,毆打、捆綁王,對王實施姦淫。趙志紅翻找財物未果,逃離現場。
15.2000年9月23日9時許,被告人趙志紅潛入呼和浩特市新城區×××鎮××村被害人薛某1(女,時年11歲)家中,將薛某1掐暈後翻找財物。薛某1的姐姐薛某某(被害人,女,時年22歲)回到家中,趙志紅即毆打薛某某,後逃離現場。
16.2005年1月2日13時許,被告人趙志紅駕駛其當天殺害被害人陳某某2後劫得的車牌號為蒙JY22**的夏利牌計程車,在察哈爾右翼前旗××××鎮誘騙被害人張某某3(女,時年20歲)乘車。趙志紅駕車行至該鎮北約6公裡××××國道西側荒野處停下,強行對張某某3實施姦淫。
17.2005年7月13日10時許,被告人趙志紅來到內蒙古自治區託克託縣×××鄉×××村,尾隨被害人薛某2(女,時年12歲)進入薛家中,抓住薛頭部撞擊地面致薛昏迷,對薛實施姦淫。薛某2頭部損傷構成輕傷。
上述第7起至第17起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分別從被害人王某某6內褲上、薛某2大腿內側提取的可疑斑跡及經鑑定上述斑跡均系被告人趙志紅所留精斑的DNA鑑定意見,被害人池某某、王某某6、薛某1、薛某某、張某某3、薛某2的報案陳述及根據趙志紅的供述找到的未報案被害人宋某某、侯某、尹某某2、王某某5、郭某某3、王某某7所作的陳述,池某某、王某某6、薛某某、宋某某、王某某7指證趙志紅系作案人的辨認筆錄,傷情鑑定意見,醫院病歷,趙志紅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證人郭某某4、王某某8、張某某4等的證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證實。被告人趙志紅亦供認。足以認定。
此外,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還認定:
1.1996年4月9日20時許,被告人趙志紅在呼和浩特市×××××××××廠平房××棟西側公共廁所內殺死被害人楊某某(女,歿年25歲)並姦淫屍體。
本院審查認為,被告人趙志紅雖主動供述該事實,供述的作案地點、主要手段等內容,與在案證據大致印證,但關於作案的具體時間、案發前是否到過現場、被害人衣著、是否從被害人身上搜取財物、姦淫時是否射精等作案細節,前後供述不一致,對部分重要情節的供述與證人證言、屍體鑑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不一致,比如對作案時間,有1996年3月至7月、在20時至22時之間多種供述;在偵查階段多次供述姦淫被害人時射精,與楊某某的陰道分泌物中未檢見精斑、現場勘驗檢查和屍體鑑定均未發現精斑相矛盾;供述被害人穿得不多、未系皮帶等衣著情況與楊某某穿得多、系皮帶的實際情況明顯不符;供述作案時揪下被害人耳環,與楊某某雙耳未見損傷的情況不吻合。證人證言、屍體鑑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在案證據,主要證明現場情況、被害人死亡原因及趙志紅有作案條件等,均不能證明趙志紅與本起犯罪事實的直接關聯。指向趙志紅作案的證據僅有供述,其供述的證明力不強。
2.1996年7月10日19時許,被告人趙志紅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區×××鎮×××村西北田間土路上殺死被害人徐某某(女,歿年15歲)並姦淫屍體。
本院審查認為,被告人趙志紅雖主動供述該事實,供述的作案地點、對象、主要手段等內容,與在案證據基本印證,但關於作案的具體時間、被害人面部銳器傷的成因、被害人自行車受損情況等部分重要情節,趙志紅的供述與其他證據不符;從現場提取的嫌疑人鞋印長度與趙志紅的腳長存在較大差距,證據間存在難以解釋的矛盾。證人證言、屍體鑑定意見、血型鑑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在案證據,主要證明現場情況及被害人死亡原因、曾遭受性侵害,對精斑所作的血型鑑定不具有排他性,上述證據均不能證明趙志紅與本起犯罪事實的直接關聯。指向趙志紅作案的證據僅有供述,其供述的證明力不強。
3.1999年3月25日18時許,被告人趙志紅在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鎮×××××村被害人高某某(女,歿年23歲)家殺害高並姦淫屍體,後搜得現金100元。
本院審查認為,被告人趙志紅雖主動供述該事實,供述的作案時間、地點、手段等內容,與在案證據基本印證,但關於現場大門是否關閉、實施姦淫的具體位置及被害人屍體狀況等作案細節,趙志紅的供述與其他證據明顯矛盾,或者未作出相關供述。此外,對高某某陰道拭子未進行檢驗且檢材已滅失,現場提取的嫌疑人鞋印照片亦已遺失。證人證言、屍體鑑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在案證據,主要證明現場情況及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均不能證明趙志紅與本起犯罪事實的直接關聯。指向趙志紅作案的證據僅有供述,其供述的證明力不強。
4.1999年6月29日16時許,被告人趙志紅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區×××鎮××村被害人董某某(女,歿年17歲)家殺死董並姦淫屍體,後搜尋財物未果。
本院審查認為,被告人趙志紅雖主動供述該事實,供述的作案時間、地點、手段等內容,與在案證據基本印證,但涉案擀麵杖等物證未進一步檢驗,現已失去檢驗條件;被害人董某某的內褲、陰道分泌物等檢材已滅失,無法進行DNA鑑定,趙志紅供述的部分重要情節得不到相關證據的印證。證人證言、屍體鑑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在案證據,主要證明現場情況及被害人死亡原因、曾遭受性侵害,均不能證明趙志紅與本起犯罪事實的直接關聯。指向趙志紅作案的證據僅有供述,其供述的證明力不強。
綜上,雖然被告人趙志紅對上述4起犯罪事實主動供述,但供述與其他證據存在諸多不相印證之處,甚至部分供證間還存在難以解釋的矛盾,供述的真實性難以證明;案發時偵查機關提取的一些重要物證或失去鑑定條件,或已滅失,致使證據不夠確實、充分,不能得出上述4起犯罪系趙志紅實施的唯一結論。認定趙志紅實施該4起犯罪,沒有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本院不予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志紅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強姦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暴力、脅迫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又構成搶劫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還構成盜竊罪。趙志紅長期流竄作案,實施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犯罪共計17起,採用刀刺、扼頸、溺水等手段殺死6人;採用脅迫、毆打、捆綁等手段強姦幼女2人、婦女10人,情節特別惡劣;還具有多次搶劫、入戶搶劫、搶劫數額巨大等情節,其所犯故意殺人罪和強姦罪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極大,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趙志紅在2003年10月曾因犯盜竊罪被判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連續犯罪,繫纍犯,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應依法從重處罰。趙志紅雖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不足以從輕處罰。對趙志紅所犯數罪,均應依法懲處並予以並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趙志紅實施上述17起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本院經審判委員會刑事審判專業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五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二)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核准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5)內刑三終字第00025號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趙志紅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姦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三千元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專案組長已獲刑18年
呼格吉勒圖案經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改判無罪後,有關機關和部門迅速啟動追責程序,依法依規對呼格吉勒圖錯案負有責任的27人進行了追責。2016年2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有關部門公布追責結果。
同年8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證實,「呼格案」專案組組長馮志明涉嫌受賄等罪案在呼倫貝爾開庭審理。
專案組長馮志明
2016年10月18日,內蒙古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馮志明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非法持有槍枝、彈藥,貪汙案,對被告人馮志明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以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馮志明在擔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賽罕區分局局長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13個單位或個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並夥同妻子金焱(另案處理)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購買或以明顯高於市場價格出售房產,受賄折合人民幣共計3 891 091元;馮志明對34 428 288.28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私自持有、藏匿4支槍,549發子彈;擅自處分國有資產,將15萬元售車款據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