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30日上午,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法院院長籤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對罪犯趙志紅執行死刑。
臨刑前,趙志紅拒絕會見其近親屬。
當日中午,記者聯繫了趙志紅的父親趙國喜,他說自己目前在家,不知道兒子今天被執行死刑,這些年都沒和兒子有過聯繫。4年前,趙國喜接受新京報採訪時說,不會為趙志紅請律師,「他的事,我什麼也不管。」
據稱,在看守所羈押期間,趙志紅曾給家人寫過一封信,一整頁都是道歉的話。趙國喜看完就撕碎了,「誰要他道歉?道歉有用嗎?」
最高法院經覆核確認,1996年9月至2005年7月間,被告人趙志紅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烏蘭察布市等地,連續實施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犯罪共計17起,共殺死6人,強行姦淫幼女2人、婦女10人,還多次搶劫、盜竊,犯罪性質特別惡劣,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極大,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
趙志紅,男,漢族,1972年9月5日出生於內蒙古自治區涼城縣,初中文化,農民。2003年10月16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同年12月9日刑滿釋放。2005年11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負責人表示,第一、二審裁判認定被告人趙志紅實施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犯罪事實21起。我院經覆核,對其中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17起犯罪事實予以確認;對其中4起犯罪事實不予確定。
趙志紅落網,是呼格吉勒圖案(以下簡稱「呼格案」)的分水嶺。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紡廠一女廁內發生強姦殺人案,呼格吉勒圖被認定為兇手,並在62天後被執行死刑。
2005年,趙志紅在呼市新城區一家幼兒園被抓獲。
北京師範大學教授宋英輝分析:「在趙志紅的整個的案件當中,他自認的犯罪是21起,最後法院認定的是17起,也就是說有4起法院沒有認定。這4起沒有認定,主要是因為證據不足,事實不清。在這四起案件當中,其中也包括前幾年已經糾正的呼格案。呼格吉勒圖案當中,儘管趙志紅自認是他做的,但是最後法院也沒有認定呼格案就是趙志紅實施的。」
趙志紅始終供認強姦殺害楊某某,最高法為什麼認為不能確認?最高法回應:雖然趙志紅歸案後主動並始終供認強姦殺害被害人,其供述的作案地點、主要手段等內容,與現場勘查筆錄、屍體鑑定意見等在案證據大致印證,但是,其關於作案的具體時間、案發前是否到過現場、被害人的衣著、是否從被害人身上搜取財物等細節供述前後不一,供述不穩定。宋英輝分析:
宋英輝:「這些不一致,沒有一個合理的解釋,沒有辦法用其他的證據對這些矛盾進行排除。所以說這個案件本身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分。所以這個案件它也表明了我國法院堅持證據裁判的原則,也就是說認定有罪,必須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趙志紅對部分重要情節的供述與證人證言、屍體鑑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不一致,比如對作案時間,有1996年3月至7月、在20時至22時之間多種供述;供述被害人穿得不多、未系皮帶等衣著情況與楊某某穿得多、系皮帶的實際情況明顯不符;供述作案時揪下被害人耳環,與楊某某雙耳未見損傷的情況不吻合,等等。換言之,指向趙志紅作案的證據只有其供述,而其供述與在案其他證據存在諸多且重大的矛盾或差異,不能根據這樣的供述認定趙志紅實施本起犯罪事實。
最高法沒有確認趙志紅強姦殺害楊某某,是否意味著「呼格案」再審改判無罪錯誤?最高法回應首先肯定,內蒙古高院經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再審改判被認定故意殺死楊某某的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這一再審改判,既是慎重認真的,也是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的,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可和高度好評。同時指出,「呼格案」再審改判無罪,是因為認定呼格吉勒圖故意殺人的證據不足,並不是因為趙志紅自認真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