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於16%!國家正式下調民間借貸合法利率 無資質放貸合同無效

2020-08-26 金融界

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借款人融資成本降低,而出借人風險定價模型陷入困境……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終於塵埃落定,運行多年的「兩線三區」民間借貸利率被下調,由此而引發的借款人與現金貸機構之間的激烈博弈也慢慢上演。

8月20日,最高法正式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在最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調整了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明確以央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新的合法利率上限大幅降低了借款人融資成本。以2020年8月20日發布的最新一年期LPR報價3.85%為例,按照3.85%的4倍計算為15.4%,15.4%作為司法保護上限,與過去的24%和36%相比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LPR是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由具有代表性的報價行,根據其對最優質客戶的貸款利率,以公開市場操作利率加點形成的方式報價,然後經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計算得出,為銀行貸款提供定價參考。

值得注意的是,央行官網數據顯示,LPR報價近期處於持平水平,在為市場主體減負的金融支持基調下,今後LPR報價可能會下降。LPR下降意味著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也會跟著下調。

在本次司法解釋修改的過程中,「禁止高利放貸」的法律邊界非常明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答記者問時提到,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除了對貸款年化利率合法上限作出限定,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還對以「利息」「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證金」「延期費」等形式突破或變相突破法定利率紅線的,依法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即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 價利率四倍為限。當事人主張的違約金、其他費用之和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上述費用之和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從政策的導向性來看,降低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實則倒逼金融借貸、民間借貸降低綜合貸款息費,這會有效降低借款人的融資成本,保護借款人免受非法現金貸平臺及高利貸的困擾。

值得注意的是,民間借貸是除以貸款業務為業的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 民事主體之間訂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在金融借貸領域,關於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是參照民間借貸的標準,即按照金融借貸與民間借貸的市場定位和風險與利益一致的市場法則,金融借貸利率不應高於民間借貸的利率,所以眾多現金貸機構對民間借貸合法利率上限的司法解釋十分敏感。

在本次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之前,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時,參照的利率標準是24%和36%的「兩線三區」。24%為法律保護利率,36%為自然利率最高上限。法院對年利率24%以下的民間借貸法院予以保護,而超過36%的民間借貸既被認定無效。

例如,此前法院對中銀消費金融合同約定的貸款動用費收取、滯納費及利息棘手總計年利率超24%的情況不予支持。中銀消費金融自願調整為以年利率24%計收,要求逾期的借款人償還逾期本金、利息、滯納費。

知情人士透露,有法院工作人員表示持牌機構銀行、消金、小貸公司等所發放貸款,不屬於民間借貸範疇。持牌機構利率上限,具體得根據持牌機構對應監管具體細則要求。目前,一些持牌金融機構正在觀望各地金融辦是否有明確態度及要求。

對於廢除「兩線三區」利率標準的原因,最高法稱原《規定》中確定的24%的利率即是按照當時基準利率6%左右的4倍計算而出,而中國人民銀行逐步放開了金融機構的利率決策權,已取消公布基準利率,並於2019年8月17日發布公告決定改革完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形成機制。基準利率不復存在,故有必要根據我國貨幣政策調控機制的改變對司法解釋進行相應修改。

當前市場上有一部分現金貸產品已採用LPR定價模式。以微粒貸為例,微粒貸目前為用戶提供的借款金額從500元到30萬元不等,年化利率在0.02%-0.05%之間。某用戶的微粒貸日利率為0.05%,對應的年利率為18.25%,該年利率是基於合同籤署日前一工作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最新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14.4%%形成。

同時,無放貸資質的機構發放的貸款在法律認定上屬於無效貸款。在人民法院認定借貸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中增加了一種,即「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應當認定無效。

不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並不是越低越好。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利率保護上限過低可能會出現借款人在市場上得不到足夠的信貸,信貸供給出現緊缺,加劇資金供需緊張關係;民間借貸從地上轉向地下,地下錢莊、影子銀行可能更為活躍。

眾多現金貸機構陷入兩難境地。相比銀行,持牌消費金融公司、小貸公司、互金平臺的客群更為下沉,風險高企,為了覆蓋高風險,它們往往在風險定價時採取相對較高的利息。有互金機構透露,在24%至36%的利率標準下僅能勉強存活,如果貸款利率一刀切,利息低至無法對衝風險時,也就沒有什麼機構願意去做下沉市場了。

法院調整借款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在一定程度上源於高利貸、暴力催收導致的社會亂象。一些不合規的現金貸機構在經營過程中對借款人採取誘導、欺詐等方式,沒能充分保障借款人的知情權和個人隱私,於是輿論便把相對的高利率與高利貸畫上等號。

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大幅下調,意味著現有的信貸產品定價格局將被打破,借款人融資成本下降。同時,利率降低會導致現金貸機構的盈利空間被壓縮,高利率覆蓋高風險的玩法行不通之後,現金貸行業可能迎來巨震。

本文源自消費金融頻道

相關焦點

  • 15.4%,民間借貸利率大降,高利放貸沒了最後一張護身符
    在他們進行違規催收時,使用的最多合法護身符就是,國家規定36%利率之內都是合法的,所以借款人不論是否當初知曉此利率,是否被哄騙,都必須按照此利率還本付息。15.4%,如果未來LPR下調,那麼當期籤訂的借款合同也要隨之下調。
  • 民間借貸利率大大下調,金融貸款利率沒變,銀行是合法的高利貸?
    大家普遍關心,新司法解釋大幅度下調了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對民間借貸和金融業將帶來哪些影響?新司法解釋一共32條,對2015年8月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進行了全面修改,主要有五個方面內容:一是打擊職業放貸人,明確職業放貸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籤訂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二是強化轉貸無效的認定標準,民間借貸中出借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禁止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款;三是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
  • 民間借貸利率從24%斷崖下調至15%,還有哪些重拳?
    編輯 | 七月作者 | 王倩玉 槐城律師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明確將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修改為4倍LPR,大大降低民間借貸成本。同時為了打擊「套路貸」以及「校園貸」,倡導金融服務實體的價值導向,對借貸合同無效情形進行修改。
  • 國家出手!重新定調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
    8月20日,最高法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迎來大範圍調整,年利率24%和36%的「兩線三區」原則也將成為歷史。民間借貸的利率是民間借貸合同中的核心要素。
  • 【關注】國家出手!重新定調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
    8月20日,最高法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迎來大範圍調整,年利率24%和36%的「兩線三區」原則也將成為歷史。、企業向單位員工集資後又轉貸牟利等情況,新規明確將此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一種情形。
  • 借錢成本下降6成——最高法出手:民間借貸利率下調至15.4%
    基於此,新規在第十四條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中增加了一情形: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借款合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劉敏介紹,近幾年,隨著民間借貸的迅速發展,放貸人的職業化傾向越來越明顯,出現了所謂「職業放貸人」,就是出借人的出借行為具有反覆性、經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營業性。
  • 民間借貸利率下調!小心高利貸犯罪來敲門 現在看還來得及
    1︱最高法院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LPR的4倍!8月20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將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調整為LPR的4倍!
  • 民間借貸紅線劃定:利率不超4倍LPR、這些情況合同無效、增加「職業放貸人」規定……
    而民間借貸與中小微企業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降低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引導整體市場利率下行,是當前恢復經濟和保市場主體的重要舉措。二是規範民間借貸活動的客觀需要。民間借貸的利率本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範疇。借貸雙方是否約定利息、約定多少利息,均應本著自願原則並通過借款合同來完成。如果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 「每日最新資訊」民間借貸利率下調;買房禁忌;水泥車又又又出事
    大幅下調!8月20日,最高法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迎來大範圍調整,年利率24%和36%的「兩線三區」原則將成為歷史。01最高法:大幅下調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民間借貸的利率是民間借貸合同中的核心要素
  • 注意:民間借貸利率超過這條線,無效!
    民間借貸作為國家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既需要規範,也需要保護。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為例,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 這些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收了利息要返還!
    合同無效包括部分無效、整體無效,無效的約定對合同當事人無法律拘束力,法律結果是雙方相互返還。借貸合同無效的,借款方需要返還已經收到的本金,出借方需要返還已經收取的利息。根據最高院2020年8月18修訂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借貸規定」),以下幾種情形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只要出借人的資金來源於銀行貸款,則無論出借人是否謀取利差,無論借款人是否知情,該類借款合同一律無效。
  • 黃益平:下調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也需尊重金融規律
    此次下調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是否會引發一些連鎖反應?需要注意哪些風險?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CF40)學術委員會主席、北京大學數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黃益平對此問題表示,「法律保護利率水平的下調也不宜過快、過大,民間借貸是一個非正規金融市場,應該尊重金融規律的作用。」
  • 筆記 | 民間借貸利率和高利貸
    法規速遞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大幅下調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以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借貸利率上限,取代了原司法解釋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受到社會廣泛關注。
  • 下調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影響幾何?
    □記者 於晗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下調已塵埃落定。然而,關於此次下調帶來的影響,行業的討論並未止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規定〉的決定》,新的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將以每月20日發布的1年期LPR的4倍為標準,新規定於8月20日正式施行。
  • 「關注」國家出手!重新定調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
    8月20日,最高法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迎來大範圍調整,年利率24%和36%的「兩線三區」原則也將成為歷史。「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一種情形。
  • 下調民間借貸利率,持牌機構能否獨善其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提出以一年期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下調民間借貸利率上限,會引發一系列連鎖反應,具體影響幾何,卻只能等現實來揭曉。相比後續影響的複雜性,本文只能就一些相對明顯的問題嘗試做一點解讀。持牌機構不能獨善其身最高法限定民間借貸利率,持牌金融機構不可能獨善其身。
  • 民間借貸利率巨變!司法保護上限錨定一年期LPR利率的四倍,當前僅為15.4%!而且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放貸
    此外,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應當認定無效。來看看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具體有哪些大變化。
  • 最高法大幅下調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
    2新規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大幅降低8月20日起施行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對民間借貸利率標準進行了重大調整,大幅下調了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而新規大幅下調了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標準確定借貸利率上限。「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即一年期LPR。2020年8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LPR為3.85%,也就是說,短期內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
  • 年利率24%降為15.4%,民間借貸司法保護上限大幅下調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規範了民間借貸的行為,解決了實踐中的大量糾紛,同時最高人民法院也發現了新問題,經過充分的調研和聽取意見,對《規定》進行了修改:01新增「無資格」的出借人借款為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民間借貸是借款合同的一種形式
  • 最高法大幅下調民間借貸利率上限!
    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大幅降低了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最高人民法院決定: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促進民間借貸利率逐步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