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8日,司法部官方網站公布了《2020年司法行政改革任務清單》,共57項改革舉措,其中內容之一就是,「完善律師管理制度,推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修訂工作」。
具體而言,《2020年司法行政改革任務清單》中列出,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積極有序擴大法律援助範圍,推動法律援助法出臺,制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辦法,促進司法公正和人權保障。完善律師管理制度,推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修訂工作,強化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建立全國律師誠信信息公示平臺,全面規範律師執業行為。完善調解制度機制,制定人民調解工作規範,研究加強行政調解工作。加快推進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建設,研究制定法律職業資格管理辦法,推動落實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提供法治人才保障。
律師法治圓桌會議,聚焦律師法修改和行業發展
8月29日,由中國法學會律師法學研究會舉辦的律師法治圓桌會議第1期在北京舉行。本次會議的主題是「《律師法》修改與律師行業發展」。
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律師法學研究會會長、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長、北京金杜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席王俊峰,中國法學會律師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李公田,中國法學會律師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民主與法制雜誌社總編劉桂明,中國法學會律師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西南科技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廖斌,中國法學會律師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院長劉瑞起,以及中國法學會律師法學研究會理事和其他業界專家20餘人參加本次會議。會議還特別邀請了司法部律師工作局相關同志參加。會議由中國法學會律師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北京市天同律師事務所主任蔣勇主持。
王俊峰指出,《律師法》的多次修改,也反映出律師行業快速發展的歷史進程。當前,相對於現行《律師法》的規定,我國律師在職業定位、職業內容、執業環境、管理需求、權利保障等方面都發生了很大變化,有必要繼續推動修改《律師法》,進一步鞏固律師制度改革成果,主動適應新時代發展要求,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優質法律服務的客觀需求。完善律師管理制度,推動《律師法》修訂工作,強化律師執業權利保障也是我國司法行政改革的重點工作之一。
王俊峰強調,《律師法》的修改,也是整個律師行業普遍關注的一件大事。通過此次《律師法》的修改,希望進一步完善律師制度,明確我國律師的職責定位,健全完善律師執業的管理,健全完善律師事務所的設立與組織形式。《律師法》修改面臨的很多實際問題,需要律師法學界做出回應,推動《律師法》的修改完善。
在主題研討環節,與會專家圍繞律師的職責定位和業務範圍、律師的執業準入和實習律師的管理、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律師的義務和法律責任、律師行業的稅收政策等《律師法》修改過程中的熱點議題展開了深入的討論。大家就相關議題紛紛表達了意見和看法,一致認為《律師法》修改過程中應當對這些重點議題予以特別關注。
最後,劉桂明副會長作了會議總結。他認為,第一,本次會議的議題較為充實,討論了律師的職責定位有界,體制管理有方,機構發展有別,法律責任有責,稅收政策有力等問題。第二,建議《律師法》修改的過程要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的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第三,與會專家對律師權利保障、執業準入、組織形式、法律職業道德的建議很有針對性,可以供立法部門在《律師法》修改的過程中參考。第四,本次會議的討論引發了包括稅收、律所名稱、律師行業發展的信息技術等延伸話題的思考。最後,建議《律師法》修改的過程中要把握好政治高度和科學高度這兩個高度。
一、建議取消律所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地名
現行律所名稱由「省(自治區、直市)行政區劃地名、字號、律師事務所三部分內容依次組成」,由於全國發展的不平衡性,中西部律所受律所名稱中行政區劃地名的影響,被貼上中西部律所標籤,影響本土律所發展和人才儲備。建議借鑑國際性律所和會計師事務所均不在名稱中標明行政區劃地名的做法,以打破律所名稱形成的地域壁壘,構建公平競爭的法律服務市場,助力中國律所走出去。
二、建議增加律師業務範圍
現行《律師法》第28條採用列舉方式規定了律師七類業務範圍,隨著社會經濟的迅猛發展,律師業務與市場經濟的嵌合度、融入度日益深化,律師業務種類日益豐富多元,「核查」「驗證」「見證」「法律鑑證」「調解」等新業務不斷出現,有必要在法律上對此作出相應調整,增加兜底性規定,明確律師可以提供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法律服務,以增強律師業務與經濟社會發展的匹配度。
三、建議延長實習律師實習期限
律師是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有較高的政治、品行和業務水準。現行《律師法》對實習律師只規定了一年實習期限,由於律師職業的特點,在較短實習期內,實習律師對有關業務技能、行業管理、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和執業心態還不能完全掌握、了解和適應,實習時間過短,不利於實習律師成長,也不利於行業發展,建議在新修訂的《律師法》中延長實習律師的實習期限為2年。
四、建議增加律所組織形式
一是增加公司制律所,借鑑國外有限責任律師事務所做法,允許設立公司制律所,以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促進律師行業發展。二是借鑑廣東、上海做法,允許港澳律所和內地律所聯營,允許自貿區內的外國律所和中國律所聯營,以助力「一帶一路」法律服務。
五、建議提高個人律所設立門檻
個人律所普遍規模小、人員少、專業化分工不明確,內部機構設置簡單,能力結構不合理,律所缺乏競爭力、抵禦風險能力較差,建議提高個人律所設立人的執業年限和其他條件,進一步推動律師事業健康發展。
六、建議增加律師自行調查取證中被調查人的配合義務
律師在承辦非訴訟法律業務時,調查取證常得不到調查對象的配合,影響法律業務辦理質量。建議在修訂的《律師法》中規定,律師憑律師執業證和律所證明在法律事務承辦中自行調查取證的,調查對象有提供證據或證明的義務;或規定律師在承辦非訴訟法律事務時,可以向律所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律師調查令,以保障律師非訴訟法律業務的正常開展。
七、建議規定律師宣誓制度
司法部和全國律協規定了有關律師宣誓的規則,為規範律師宣誓活動,增強律師的職業使命感、榮譽感,培育中國律師的職業精神,有必要在修訂的《律師法》中明確規定律師宣誓制度,以增強權威性和約束力。
八、建議將法律諮詢服務機構納入司法行政監管範圍。
明確司法行政部門為法律服務機構設立和執業許可審批機關的唯一主體,排除其他部門對法律服務機構及事項的行政許可權,其他部門核准設立的機構經營範圍不能含有法律服務項目和內容。現在有些法律諮詢公司,其經工商核准的經營範圍一般只涉及法律諮詢服務、商務諮詢和企業管理諮詢等,但實踐中存在虛假承諾,變相有償訴訟代理,擾亂了法律服務市場秩序。
來源:豫法陽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