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律師法》解決哪些「老大難」?延長青年律師實習期或最熱丨律新社觀察

2020-10-18 律新社
律新社丨王思雨
2020年,《律師法》修訂又一次被提上了日程。

3月18日,司法部官方網站公布了《2020年司法行政改革任務清單》,「完善律師管理制度,推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修訂工作」便是其中一項任務。此次修改距離2017年《律師法》第四次修改過去了3年。


8月29日,中國法學會律師法學研究會在北京舉辦了圓桌會議,與會專家圍繞律師的職責定位和業務範圍、律師的執業準入和實習律師的管理、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律師的義務和法律責任、律師行業的稅收政策等《律師法》修改過程中的熱點議題展開了討論,一致認為《律師法》修改過程中應當對這些重點議題予以特別關注。
在會議上,王俊峰會長指出,通過此次《律師法》的修改,希望進一步完善律師制度,明確我國律師的職責定位,健全完善律師執業的管理,健全完善律師事務所的設立與組織形式。《律師法》修改面臨的很多實際問題,需要律師法學界做出回應,推動《律師法》的修改完善。此外,本次會議的討論還引發了包括稅收、律所名稱、律師行業發展的信息技術等延伸話題的思考。

《律師法》第五次修改有哪些地方需要修改?行業內現存的問題有哪些?能通過修法解決問題嗎?

01


《律師法》的修改之路如何走?

40年來,中國的法治環境發生了極大變化,社會對於律師行業的認識在不斷深化,法律職業構成發生了結構性變化。截至2019年底,中國已經有47.3萬名律師,律師行業成為法治建設的重要基礎。

從司法部公開文件的表述來看,本次修訂的重點是「完善律師管理制度,強化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建立全國律師誠信信息公示平臺,全面規範律師執業行為。」從中可以看出,此次修改中對於律師的管理與律師權利保障是並重的,這也反映出《律師法》亟待修改的可能原因:一方面近幾年律師人數的迅猛增長暴露了律師行業發展與管理的一些潛在問題;另一方面律師的職業環境越來越不利於發揮律師的職能,因此亟需通過修法來強化對於律師權利的保護。

在8月29日的圓桌會議上,王俊峰會長指出,當前,相對於現行《律師法》的規定,我國律師在職業定位、職業內容、執業環境、管理需求、權利保障等方面都發生了很大變化,因此有必要繼續推動修改《律師法》。



知往鑑今,以啟未來。探究當下的修改之前,不妨先回顧一下前四次修改的背景與內容。什麼是律師?這個看起來簡單的問題,背後卻隱含著重重深意,貫穿著律師行業的發展。




在198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中,律師被定義為「國家的法律工作者」,也就是「公務員」。1996年頒布的《律師法》中,律師成為了「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到了2007年,《律師法》進行重大修改,指出律師是「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律師身份定義的三次變革反應了法律行業的巨變,通過《律師法》數次修改的進程,更能一窺行業發展的曲折路徑。



現行《律師法》淵源於1980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正式制定於1996年。2001年《律師法》進行了第一次小範圍修訂,主要是針對國家已經建立的統一司法考試。第二次修訂後的《律師法》於2007年通過,這是歷次修改中動作最大的一次,刪除各種表述50多處,增加內容90多處。此次的修改存在不少超越當時《刑事訴訟法》的內容,關於律師權利義務的規定修改幅度最大,進一步完善了刑事訴訟程序中律師會見、閱卷、調查取證等執業權利的內容。

2012年,《律師法》進行了第三次修改,主要原因是《刑事訴訟法》修改後,《律師法》的部分內容與之脫節。2012年《律師法》修改主要包括特別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擴大會見權的時間範圍、律師保密權等等。

《律師法》最近的一次修改發生在2017年,主要是為了適應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變化,同時與《法官法》《檢察官法》等法律相配套。
 

02


《律師法》修改暴露出哪些行業問題?

修法之時,也是行業問題被密集討論的時間。那麼目前業內有哪些較為顯著且有可能通過修法得到解決的問題?問題背後是否有共通之處?

首先,延長實習期至兩年。按照支持者的說法,律師職業較為特殊,需要學習的東西很多。實習時間過短,不利於實習律師成長,也不利於行業發展。暫且先不進行價值判斷,對於提案背後的利益動機,支持者與反對者各執己見。「延長實習期」的背後,其實是「提升行業準入門檻」這一由來已久的提議。

律新社了解到,2019年、2018年、2017年、2016年,全國律師數量分別為47.3萬、42.3萬、36.5萬和32.8萬。過往38年的時間,律師人數才積累至32萬,但僅僅不到三年,就增長了10萬,有大批的新律師湧入了中國的法律服務市場。

當下律師行業中的很多尖銳問題,如實習律師沒有足夠的「老律師」帶教、低價競爭、律師質量層次不齊、行業管理力量匱乏等等,都或深或淺地與律師人數迅猛增加有關聯,於是提升準入門檻的呼聲便越來越高,且擁之者眾。

律師人數的增加對於行業究竟有何影響?可否通過修改《律師法》來解決?廣大律師在《律師法》修改中最關心的問題是什麼?對此,律新社採訪了數位資深律師,以期了解行業最真實的現狀,也歡迎正在閱讀這篇文章的你在評論區留下自己的建議。

張振龍

洛陽市律協副會長

「目前一個很嚴重的問題就是大量的青年律師沒有人管,自由放養式發展。」洛陽市律協副會長張振龍律師無奈地告訴律新社,「年輕律師數量猛增,又沒有數量充足的老律師,且很多有資格的老律師也不願意傾注大量心血帶教,畢竟『教會徒弟,餓死師傅』,有同樣的時間老律師自己可以多接幾個案子。」

青年律師的培養決定著行業未來發展的根基,如何化解這一矛盾?張振龍副會長一針見血地指出:在當前體制下,問題沒法解決。當前很多律師的辦案過程非常粗放,而越粗放越不需要大量律師。一些律師甚至不做任何準備、不寫文件,在法庭上現看、現想、現說。「只有修改《律師法》,要求律師按辦案規範把工作做細,並且實現辦案過程、服務成果書面化、可視化,通過規範化辦案增加工作量,這樣行業才能『容納』這麼多律師。」

此外,備受關注的還有律師權利的保障問題,對此刑事辯護律師或許有更深刻的體會,「會見難」、「閱卷難」、「取證難」三難時刻縈繞在刑事律師的工作生涯之上。

王恩海

華東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上海恆建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

對於《律師法》的修改,華東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上海恆建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王恩海主要關注兩點,一是律師權利的保障。在刑事訴訟中,《刑事訴訟法》賦予了律師諸多權利,但對這些權利受到侵犯的後果並無明確規定,如刑事訴訟法規定,一般案件律師憑「三證」即可到看守所會見當事人,但看守所要求出示「三證」之外的材料,這一要求其實侵犯了律師的會見權,但法律並沒有規定相應的法律後果,導致律師權利被侵犯的現象時有發生。

二是律師的責任問題。社會各界應該形成共識,律師有保守客戶秘密的義務,律師的職責就是為當事人出謀劃策,只要在法律規定的框架範圍內,即便客戶違反了法律規定,也不能追究律師的責任。

王恩海教授告訴律新社,目前律師行業最顯著的問題就是社會公眾、司法機關對律師存在偏見,認為律師就是為了賺錢,而且為賺錢會不擇手段。

「這既有歷史上的原因,也有現實原因,解決途徑就是切實提升律師地位,不折不扣的保障訴訟法、律師法賦予的律師權利。」王恩海教授告訴律新社,「近幾年來,刑事辯護律師的執業環境越來越不利於發揮律師的職能,辯審衝突取代了控辯衝突,這種現象極不正常。」

在8月29日的圓桌會議上,以上兩位律師提到的律師的執業準入和實習律師的管理、律師權利保障、律師的義務、律師行業的稅收政策等問題得到了與會專家們的關注,最終《律師法》的修改結果如何,律新社將會持續關注。
 

03


《律師法》能解決多少問題?

律師法一詞具有不同的含義,可以區分為法典化的律師法與律師法規範。毫無疑問,法典化的《律師法》本身不能有效解決律師行業發展與管理的所有問題。例如,律師的訴訟權益保障問題似乎更適合在《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中加以重點解決。《律師法》本身的格局和篇幅所限,律師職業行為規範問題可以由專門的律師職業行為規則/ 規範加以規定。

洪流

邦信陽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對於《律師法》的作用,邦信陽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洪流律師的觀點頗為深刻,「我國不缺法,不能有問題就想修法,最重要的還是落實。法律不是萬能的,很多行業亂象可以通過市場來規範,而不是倚仗法律來解決。」

《律師法》並不應該是一部律師管理法,更應關注的是對律師權利的保障。修訂過程中,有學者提出必須注重「權利保障與執業監管的平衡」,那麼應該如何實現二者之間的平衡?

對此,王恩海教授表示自己傾向於少監管,多保護,「顯然如何平衡二者之間的界限不止局限於《律師法》,人類歷史的發展進程告訴我們,過多的監管會帶來行業的停滯,設定界限明確的『紅線』,充分調動律師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律師的才能,才有助於律師業和律師的發展。」

律師權利保障的重點防線不僅在《律師法》,還在於《刑事訴訟法》等法律。律師執業權利在很大程度上是委託人個人權利的延伸,例如會見權本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律師的權利。律師執業權利落實的不好,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在刑事訴訟中,我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保障還不充分。
 

04


結 語

對於《律師法》的修改,來自行業內的期盼有很多,最應當明確的是,《律師法》不能成為一部嚴格的律師管理法,而是更應該關注律師權利的保障。除了關注現實問題,《律師法》修改還需要具有前瞻性,不僅要落實近些年來司法制度改革、律師制度改革取得的一系列成果,而且要做好未來律師行業發展的謀篇布局工作,放眼世界、放眼科技未來,增強中國律師服務的國內能力和國際競爭力。

責任編輯:Fiona   |  版面編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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