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來源於金宏偉念茲集 ,作者金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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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時間忙著閱卷,知乎上有人問「如何看待委員建議將律師的實習期延長到兩年」,我才知道這件事。
我堅決反對。
No.1
地庫裡練不出好司機
一些實習律師確實存在技能欠缺的問題。
但是,他們為什麼不會做?
是制度設計對實習律師的限制太多。
實習律師能做什麼?
民事案件,而且需當事人願意陪同,實習律師在當事人立案的過程中出點主意。
除了這點事,在當前的制度設計下,實習律師就再也做不了其他事了。
出庭?
現在刑事案件動不動就整旁聽證,連被告家屬都無法進入法庭,實習律師就更是只能望門興嘆(民事案件又經常遇到小的不能再小的連旁聽座位都沒有的小庭)。
取證?
實習律師也只有打字的份。取證這種高風險的技術活,不是站在旁邊看著就能看明白的。不是自己去直接問,自己去感受話裡話外的機鋒,就很難揣摩出個中門道。
在當下的制度設計下,就算是單純到工商局、車管所查個檔,或者單純按個快門拍案卷,實習律師都必須由指導律師陪著。否則,一個人拿著實習證去說「我閱卷」,連辦案單位的門衛都過不去。
這種制度設計,就像要求實習司機只能在小區的地庫裡練車,壓根就不讓人家上路,那這司機怎麼練手藝?
在我看來,如果實習律師真的缺乏某些技能,核心原因也是制度設計不讓他們做,不給他們機會,如今反過頭來又說實習律師沒經驗,這就太不厚道。
No.2
制度設計已然體現出訴辯不平等
延長實習期就更是對律師行業的歧視
公訴人能有幾個人出庭?
答案是無限,只要他們願意。從一個人出庭到十幾個人出庭,我都見過。
律師有幾個人能出庭?
打死不能超過兩個。
助檢能不能坐到公訴席上?
基本上,助檢都能坐到公訴席。
實習律師能不能坐到辯護席?
雖然保障律師權益的條文上允許,但是只要有了兩個辯護人,實習律師再想依據保障律師權益的條文上辯護席,就必須激烈爭取,否則基本不允許。
助檢在公訴席上能做什麼?
在我參與的湖北武漢的王惠武涉黑案中,助檢除了沒發問,剩下的質證、發表意見等環節,助檢幾乎都參與了。
以舉證為例,就是助檢在舉證,我們辯護人反對,公訴人稱這叫輔助性工作,助檢念了舉證目錄、詳細證據內容、證明目的,全算輔助性工作,法院也認可。
實習律師能這樣嘛?做夢,實習律師就算坐上了辯護席,輔助性工作也僅限於打字。
看看人家國外的律政電影,一個被告人能聘請N個律師,所有律師都坐在被告人身邊,這耳濡目染的,多長能耐。
我們呢?實習律師本來就進不了法庭,進了法庭坐不上辯護席,坐上辯護席只能打字。
層層設卡,就是不讓實習律師練,自我矮化實習律師的地位。如今還要延長實習期,這不是南轅北轍,讓實習律師在更長的時間內得不到有效鍛鍊嗎?
No.3
實習期早就實質上兩年了
還嫌效率不夠低嗎?
我印象中,至少十幾年前,我做律師那會兒,實習律師的實習期就已經實質上兩年了。
申請實習證,一段時間,等實習證的這段時間不算實習期。拿到實習證,滿一年了,申請面試,又等一段時間。哪怕是一次性過了面試,等拿律師證,又一段時間。滿打滿算,兩年能拿到證。
更尷尬的是,實習證到期了,律師證沒拿著這段時間。只要辦案單位不高興,你說你是實習律師,抱歉,你的證到期了。你說你是公民,抱歉,你有個似有似無的實習律師身份。
豬八戒照鏡子,裡外彆扭。
No.4
延長實習期與律師職業特徵不相符
律師是一個一年時間學不會,兩年時間就能全學會的行業嗎?
如果有人這樣想,我覺得這個人就是拿律師當流水線上的廠妹,拿律師行業當作重複性工作了。
律師是一個終身學習的職業,不要說兩年,就是五年十年,律師還是會遇到很多新業務,單純延長個一年兩年有啥意義?
比如,我十年前做的刑事業務,幾乎不需要懂太多網絡知識,但現在的犯罪動不動就是網絡化,區塊鏈除了炒幣之外還沒啥明確的盈利性,但以區塊鏈之名的犯罪已經一堆一堆了,我就要逼著自己學網絡方面的知識。
就算是傳統刑事業務,什麼叫尋釁滋事,什麼叫黑社會組織,我做刑事律師十多年了,反而越來越不懂了。
還是湖北王惠武那個案子。我的當事人,被外提到檢察官辦公室,五天五夜沒回監,偵查人員車輪大戰。我當事人到後期身體極度不適,還是沒有回監,而是坐在訊問椅上輸液。
我提出這是非法取證,法官說他們看了錄像,我當事人每天有兩小時沒有被訊問,已經得到了休息。
我提出反對,說一天24小時,只有兩小時沒問就算休息?而且就這兩小時裡,我當事人也沒能睡覺啊?
法官怎麼說?法官問我當事人,你睡覺了嗎?我當事人說,他們就在我身邊不停抽菸,開著燈,近來進去的,我沒法睡。法官說,哦,不是不讓你睡,是你自己不睡。
非法取證、涉黑犯罪,算是最傳統最基本的刑事業務了。
請問那位提出延長實習期的委員,這種事情怎麼解決?這是單純延長個實習期就能解決的問題嗎?
律師在當下的環境,已經逼仄到難以呼吸了,請各位神仙們就不要在婆婆難為兒媳式地折騰了。
萬事須己運,他得非我賢。青春須早為,豈能長少年。——孟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