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情侶間相互給付財物的現象非常普遍,雙方關係親密時,對頻繁的經濟往來毫不在乎。甚至,以此標定相互的信任、感情的深度。一旦情感生變,財產糾紛往往隨之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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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01
未能證明轉帳為共同生活支出,且曾有同意還款的表示,被認定借款關係成立。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8月間,唐先生陸續通過微信、手機銀行等方式向肖女士轉帳6次,數額從500元到5萬元不等,共計7.6萬元。2018年10月雙方分手後,唐先生向肖女士催要前述款項無果,遂起訴至法院請求肖女士償還該7.6萬元,並支付自催告之日起的利息。肖女士確認收到上訴款項,但僅認可其中6000元轉帳為借款,並抗辯其他款項都用於雙方戀愛期間共同生活支出。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肖女士對於共同生活支出未能舉證;雙方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表明,2018年10月開始,唐先生多次催還款項,肖女士要求唐先生出具明細,且對於唐先生微信發送的對帳明細未提出異議。故一審認定借貸關係成立,判決支持了唐先生的訴訟請求。後肖女士上訴至二中院,經承辦法官對本案相關舉證責任分配的答疑,肖女士撤回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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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02
購車登記於對方名下且用於雙方共同生活,出資人需證明存在借貸合意,否則難以認定為借貸。
基本案情:
李先生持銀行卡在某汽車銷售公司刷卡消費21萬元,用於購買小汽車,並登記於同居女友宋女士名下。購車次日,宋女士向李先生發送語音稱:有朋友詢問車輛來源,其說是男友幫其換車。後李先生起訴要求宋女士償還購車款。雙方均認可購車後用於共同生活。
裁判結果:
李先生僅依據其為宋女士名下的小客車刷卡消費的單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但購買車輛發生在李先生與宋女士戀愛同居期間,且購買車輛後由雙方共同使用,李先生此後均未要求宋女士向其出具借條直至雙方分手。結合本案其他事實,李先生仍應舉證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合意,因李先生未能就此提供證據,故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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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03
雙方經濟往來眾多,僅針對其中一筆提起民間借貸之訴,難獲支持。
基本案情
盧女士、趙先生於2012年2月確立戀愛關係,2013年11月6日,盧女士向趙先生轉帳7.5萬元。後雙方因性格不合分手。盧女士以該筆轉帳憑證起訴至法院,要求趙先生返還款項並支付自起訴之日起的利息。趙先生辯稱該筆款項系用來償還趙先生提前墊付的租房及購買家具的費用。
裁判結果
因一審中趙先生未提交雙方其他經濟往來的證據,故一審判決支持了盧女士的訴訟請求。趙先生不服上訴至二中院,並提交了其與盧女士之間的銀行交易明細,證明雙方之間還存在其他款項往來,在盧女士向其轉帳7.5萬元之後,趙先生還陸續向盧女士轉帳多筆,數額達17萬餘元。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在2012年至2016年期間雙方相互之間存在數十筆匯款,涉案7.5萬匯款發生前後雙方亦存在多筆匯款,現盧女士單就涉案款項以民間借貸糾紛提起訴訟,而趙先生否定該7.5萬元匯款的性質為借款,轉帳記錄中亦未顯示該筆匯款為借款。故法院難以認定雙方就單筆7.5萬元匯款存在借貸關係,雙方如就往來款項存在爭議,可另行通過合法途徑解決。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盧女士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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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注意的是:情侶關係並非法律規定的身份關係,對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並無特殊影響。其意義主要在於綜合判斷雙方之間借款合意的形成,以及資金交付的合理性,進而結合主客觀因素來確認是否構成借貸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