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關係並非法律規定的身份關係,對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並無特殊影響。其意義主要在於綜合判斷雙方之間借款合意的形成,以及資金交付的合理性,進而結合主客觀因素來確認是否構成借貸關係。
1 . 忠誠對待婚姻。部分當事人對待婚姻缺乏基本的敬畏之心,在結婚時倉促、草率,發展婚外情時隨意、任性。一旦婚外戀情面臨東窗事發危機時,往往無法理性處理,衝動許諾各種具有封口性質的補償費用,甚至寫下數額不低的借條、欠條。而所謂的婚外「第三者」往往基於數年感情無法修成正果、讓步於對方配偶而心有不甘,便破釜沉舟執念於金錢補償來平衡內心。所謂「分手費」「補償費」在民間借貸糾紛中難以得到支持,雙方恩怨實難通過訴訟平息。任何一方為徹底避免陷入如此窘境,都應當以社會基本道德約束自身,提升道德感、邊界感、敬畏感,不給糾紛發生提供可能。
2 . 注意留存借貸證據。在民間借貸案件中,法院在認定雙方是否形成實際欠款關係時,一要審查是否有借貸合意的達成,二要審查是否有款項實際交付的事實。為避免日後產生糾紛時「各執一詞」,要注意在事件發生時根據前述借貸要件保留證據。若情侶之間發生借貸行為,應儘可能保留書面證據,最好寫有借條,如有利息和還款期限的預期,也應儘量在借條中明確。款項支付應儘量採取轉帳方式,以便留存憑證。此外,相關案件審理也會審查款項支付時間、項目、數額等法律事實及款項支付目的、給付方式等細節,相關證據的留存有助於進一步佐證借貸關係的實際存在。
3 . 不存在借貸慎重留痕。培養健康的戀愛觀,如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情侶應慎重考慮,最好不要以出具借條、欠條的形式表達忠實、愛意或補償。接受款項的一方,若確實是受贈或有其他經濟往來,也要注意留存相關證據,避免背上本可以不用承擔的債務。
4 . 積極應訴和諧為上。由於案件審理過程和裁判文書的公開性,將不可避免地導致昔日戀愛期間的部分隱私內容公之於眾,對雙方及其家人的公眾形象和情感均會造成傷害。故建議糾紛發生後,雙方應積極協商處理,可最大限度降低糾紛對雙方的影響。對於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當積極面對認真舉證、說清情況,切莫刻意躲避,造成案件缺席審理。
典型案例一
未能證明轉帳為共同生活支出,且曾有同意還款的表示,被認定借款關係成立。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8月間,唐先生陸續通過微信、手機銀行等方式向肖女士轉帳6次,數額從500元到5萬元不等,共計7.6萬元。2018年10月雙方分手後,唐先生向肖女士催要前述款項無果,遂起訴至法院請求肖女士償還該7.6萬元,並支付自催告之日起的利息。肖女士確認收到上訴款項,但僅認可其中6000元轉帳為借款,並抗辯其他款項都用於雙方戀愛期間共同生活支出。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肖女士對於共同生活支出未能舉證;雙方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表明,2018年10月開始,唐先生多次催還款項,肖女士要求唐先生出具明細,且對於唐先生微信發送的對帳明細未提出異議。故一審認定借貸關係成立,判決支持了唐先生的訴訟請求。後肖女士上訴至二中院,經承辦法官對本案相關舉證責任分配的答疑,肖女士撤回其上訴。
典型案例二
被告抗辯轉帳系贈與,應提供證據證明原告存在贈與的意思表示,否則將認為借款關係成立。
基本案情:
徐先生在與安女士交往期間,通過銀行轉帳方式向安女士的銀行卡內轉帳12萬元,並附言:借給安女士付按揭款。分手後徐先生起訴安女士要求其還本付息,安女士抗辯其未看到轉帳附言,且該筆款項性質應為贈與,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徐先生有贈與的意思表示。
裁判結果:
徐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其向安女士支付12萬元的轉帳憑證,且附言寫明:借給安女士付按揭款,上述事實能夠初步證明涉案款項系借款。現安女士抗辯涉案款項系贈與,其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但安女士未提供任何證據對此予以證明。結合涉案款項的數額,僅依據雙方之間曾存在交往關係,法院難以認定涉案款項系贈與,故判決支持了徐先生的訴訟請求。
典型案例三
購車登記於對方名下且用於雙方共同生活,出資人需證明存在借貸合意,否則難以認定為借貸。
基本案情:
李先生持銀行卡在某汽車銷售公司刷卡消費21萬元,用於購買小汽車,並登記於同居女友宋女士名下。購車次日,宋女士向李先生發送語音稱:有朋友詢問車輛來源,其說是男友幫其換車。後李先生起訴要求宋女士償還購車款。雙方均認可購車後用於共同生活。
裁判結果:
李先生僅依據其為宋女士名下的小客車刷卡消費的單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但購買車輛發生在李先生與宋女士戀愛同居期間,且購買車輛後由雙方共同使用,李先生此後均未要求宋女士向其出具借條直至雙方分手。結合本案其他事實,李先生仍應舉證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合意,因李先生未能就此提供證據,故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典型案例四
雙方經濟往來眾多,僅針對其中一筆提起民間借貸之訴,難獲支持。
基本案情
盧女士、趙先生於2012年2月確立戀愛關係,2013年11月6日,盧女士向趙先生轉帳7.5萬元。後雙方因性格不合分手。盧女士以該筆轉帳憑證起訴至法院,要求趙先生返還款項並支付自起訴之日起的利息。趙先生辯稱該筆款項系用來償還趙先生提前墊付的租房及購買家具的費用。
裁判結果
因一審中趙先生未提交雙方其他經濟往來的證據,故一審判決支持了盧女士的訴訟請求。趙先生不服上訴至二中院,並提交了其與盧女士之間的銀行交易明細,證明雙方之間還存在其他款項往來,在盧女士向其轉帳7.5萬元之後,趙先生還陸續向盧女士轉帳多筆,數額達17萬餘元。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在2012年至2016年期間雙方相互之間存在數十筆匯款,涉案7.5萬匯款發生前後雙方亦存在多筆匯款,現盧女士單就涉案款項以民間借貸糾紛提起訴訟,而趙先生否定該7.5萬元匯款的性質為借款,轉帳記錄中亦未顯示該筆匯款為借款。故法院難以認定雙方就單筆7.5萬元匯款存在借貸關係,雙方如就往來款項存在爭議,可另行通過合法途徑解決。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盧女士的訴訟請求。
來源:北京二中院、深圳微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