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的三個基本特徵
1.現代概念中憲法是公民與國家的契約,它在國家的法律體系中擁有最高的地位,因此它是國家的根本法,擁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憲法規定的事項主要有國家政治架構,政府組成與職能,權力制衡模式和公民的權利等。
3.憲法最為重要的意義在於它是一部權利宣言書。憲法的四大原則
1.人民主權原則
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無一例外地承認國家的權利屬於人民,並以此作為重要的憲法原則。我國憲法也同樣接受人民主權的思想,並且體現在制度和組織上,但是這個原則在理論和實踐方面都與西方有所不同。社會主義的憲法理論通常不承認「社會契約」,不認為主權是全民的「公共意志」的體現,其權力與西方所認為的全體國民公意的「超階級」的觀點有所區別。
2.基本人權原則
我國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專章規定和列舉了公民的基本權利,體現了對公民的憲法保護。2004年,我國通過了憲法修正案,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它為我國憲法觀念從工具主義向憲政主義轉變提供了契機。
3.權力的制約原則
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之間實行民主集中制」,對上述原則有一定的體現。
4.法治原則
1997年9月,黨的十五大通過的新黨章再次重申了法治原則這一重要原則。黨的十五大報告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任務,特別強調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