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庭被判即時監禁10個月,她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中通社資料圖片)
前「香港眾志」成員周庭涉嫌去年6月21日包圍灣仔警察總部,她早前承認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以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被判即時監禁10個月。她其後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法官張慧玲拒絕。張官今日(16日)頒下判詞,認為即時監禁是「以儆效尤」,裁判官判刑無不妥,亦沒有任何原則性錯誤。
法官張慧玲在判詞中表示,未經批准集結罪沒判刑指引,法庭判刑時必須考慮案情的所有環境情況,認為西九龍法院裁判官王詩麗「借鏡」案例量刑的做法沒不妥,亦沒有任何原則性錯誤。
張官認同黃之鋒案件中所涉的非法集結罪,與本案未經批准集結罪的罪行元素不同,惟兩罪均涉群眾聚集、公共秩序以及人身安全等議題。張官表示,即使控方在本案毋須證明是否出現暴力或破壞社會安寧的情況,不等同法庭判刑時不需作有關考慮。張官形容本案案情非常嚴重,判處即時監禁「以儆效尤」屬正確判刑。
張官又指出,根據案發片段和周庭承認的案情,同案被告黃之鋒當時「明顯」煽惑他人圍堵警總和堵塞兩個出入口,周庭則在旁附和,形容她「是當時群眾認識的公眾人物」,亦以領導角色,積極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加上其刑期「不可說是『很短』」,故周庭在未能證明其上訴成功機會高的情況下,法庭不會自動批准她保釋。
來源:大公文匯全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