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解釋的分類
根據刑法解釋主體的不同,刑法解釋可以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學理解釋。
1、立法解釋。即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需要明確法律含義」的情形下對法律所作的解釋。
2、司法解釋。即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法律具體應用問題」所作的解釋。
3、學理解釋。即由未經國家授權的機關、團體、社會組織、學術機構或者國民個人對刑法所作的解釋。
提示:立法解釋與司法解釋屬於正式的刑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屬於有權解釋;而學理解釋屬於非正式的解釋,沒有法律效力,但對刑事司法乃至刑事立法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立法解釋的效力高於司法解釋,其效力等同於法律,但不是法律本身。立法機關制定法律時,可以作出擬制性規定,但不得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立法機關解釋法律時,不能進行擬制性解釋,因其解釋對象是法律本身,否則會混淆立法活動與解釋活動。
二、刑法解釋的目標
刑法解釋不是立法活動,不是創造法律規則的活動,而是發現法律含義的活動。在我國,刑法解釋應採取客觀解釋論,刑法解釋不能超出語言文字可能具有的含義,必須以法益保護為目的,必須符合憲法。
三、刑法解釋的態度
1、嚴格解釋與靈活解釋
嚴格解釋與靈活解釋的態度並非對立關係,而應高度統一,因為語言文字的含義只有在具體社會生活中才能理解。無論嚴格解釋還是靈活解釋,都應當遵守罪刑法定的要求。
2、存疑時有利於行為人原則
存疑時有利於行為人的原則僅僅針對案件證據和事實的判定。不適用於刑法的解釋,即解釋法律不能按照有利於行為人的角度解釋。
四、刑法解釋的方法
刑法解釋的方法只是提供了探求法律含義的路徑,即提供解釋結論,但其解釋結論不一定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
1、平義解釋
平義解釋是最基本的解釋方法,只有當平義解釋得不出合理結論時,才會使用其他方法。
2、擴大解釋
擴大解釋是對用語通常含義的擴張,不能超出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如果完全超出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則是類推解釋。
3、縮小解釋
4、反對解釋
5、補正解釋
五、刑法解釋的理由
按照解釋方法得出具體的解釋結論,但解釋方法不能論證結論的合理性;要論證解釋結論的合理性,需要解釋理由,即解釋理由是對解釋結論的論證。所謂解釋理由,是指刑法解釋憑藉的條件、材料或者途徑,具體包括文理解釋和論理解釋。論理解釋包括目的解釋、歷史解釋、比較解釋、體系解釋。
提示:當然解釋:舉輕以明重,舉重以明輕
當然解釋是體系解釋的要求,以通過類比的方法追求合理的結論。當然解釋不等於擴張解釋,前者即是解釋技巧也是解釋理由,後者僅是解釋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