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它是指在刑法文字發生錯誤時,縱觀刑法全文加以補正,以闡明刑法真實含義的解釋方法。補正的意思即「補充校正」。
2、常見的補正解釋:
【例13】刑法第63條的「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中的「以下」,與刑法第99條的「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中的「以下」,存在矛盾,通過補正解釋,對第63條的「以下」應解釋為不包括本數在內。
【例14】刑法第269條的事後搶劫的規定是: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對這裡的「犯盜竊、詐騙、搶奪罪」,應補正解釋為「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行為」。
【例15】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這裡的犯8種罪,應補正解釋為實施了8種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