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
民法典正式施行
現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
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
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
這部法典都安排得明明白白
今後你我生活
將迎來哪些重要變化?
戳大圖一起看看吧!
《民法典》實施後 多地首案開庭
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
1月4日上午
央視新聞頻道
新聞直播間欄目
直播報導了
北京朝陽法院
適用《民法典》「自甘冒險」條款
的首例民事案件
因在自發組織的羽毛球比賽中被對方擊出的羽毛球擊中右眼受傷,宋先生以身體權為由將球友周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各項費用。1月4日上午,朝陽法院一審依法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認為原告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對抗性競技比賽,將自身置於潛在危險之中,應認定為自甘冒險的行為,且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情簡介
原告與被告均為羽毛球業餘愛好者,自2015年起自發參加羽毛球比賽。2020年4月28日上午9時,原告、被告與案外四人在朝陽區紅領巾公園進行羽毛球3V3比賽。比賽過程中,原告被被告擊打的羽毛球擊中右眼。事發後,原告由被告陪同至醫院就診,此後,被診斷為右眼人工晶體脫位、前房積血等。5月28日,原告入院接受治療。7月6日,醫院出具診斷證明,顯示:原告術前見右眼視神經萎縮,術後5周餘驗光提示右眼最佳矯正視力為0.05。
原告表示,被告明知其年紀大、反應慢、眼睛受過傷,仍未履行注意義務,選擇向原告大力扣球,致使原告右眼受傷,接近失明,構成重大過失。退一步講,即使被告行為不構成重大過失,也應適用公平責任,由雙方分擔損失。
被告對此不予認可,稱原告已經七十多歲,眼睛也曾受過傷,受傷前原告已經連續參加三場比賽,其應知道自身身體條件是否適宜繼續參加比賽及其風險。且事發時被告位於場地的中後場位置,沒有重力扣殺,是平打過去的,被告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經一審審理認為
本案中原告主張被告侵犯其身體的行為屬於適用一般過錯責任的一般侵權行為。被告實施加害行為與原告身體受到傷害這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因此,認定被告是否構成侵權的關鍵在於被告是否存在過錯。就此被告主張原告構成自甘冒險,被告不應該承擔侵權責任;原告則主張被告存在重大過失,即便不存在重大過失,也應適用公平責任分擔損失。
關於原告行為是否構成自甘冒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圖|朝陽法院民一庭法官郭天天現場宣判
法院一審認為,羽毛球運動是典型的對抗性體育運動項目,除扭傷、拉傷等風險外,較為突出的風險即為參賽者易被羽毛球擊中。原告作為多年參與羽毛球運動的愛好者,對於自身和其他參賽者的能力以及此項運動的危險,應當有所認知和預見,但仍自願參加比賽,應認定為自甘冒險的行為。在此情況下,只有被告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需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否則無需擔責。
原告在庭審中不主張被告對其受傷存在故意,而關於被告對原告受傷是否存在重大過失,法院認為,被告回球時並無過多考慮、判斷的時間,且高度緊張的比賽氛圍會導致參賽者注意力集中於運動,很難要求參賽者每次行為都經過慎重考慮,故應將此情形下的注意義務限定在較一般注意義務更為寬鬆的體育道德和規則範圍內。被告殺球進攻的行為屬於該類運動的正常技術動作,並不存在明顯違反比賽規則的情形,故不應認定其存在重大過失。
關於案件是否可以適用公平責任分擔損失,法院認為,公平責任是指雙方當事人對於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且法律又未規定適用無過錯的情形下,基於公平的觀念,由雙方對損失予以分擔。但其適用範圍應受到嚴格限制。本案並不具備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適用公平責任的條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更是明確規定了公平原則的適用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情形,而現行法律並未就本案所涉情形應適用公平責任進行規定,相反案涉情形該如何定責已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予以明確規定,故案件不具有適用公平責任的條件。
最終,根據《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相關規定,朝陽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宣判後,原告表示將考慮是否提出上訴,被告表示接受判決結果。
據了解,自甘冒險是《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正式確立的新規則。《民法典》嚴格限定了自甘冒險規則的適用情形,規定其適用於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文體類活動,且僅適用於因參與者的行為造成的損害,並不能與公平分擔損失的規定同時適用。這一條款的確立,對於司法裁判尺度的統一,以及文體活動的健康有序發展,都具有積極意義。
2020年1月4日上午
「民法典實施第一案」
在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誕生
這是一宗
高空拋物引發的侵權責任案件
法院當庭作出了判決
2020年1月4日上午8時30分,廣州市越秀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宗案件:2019年5月26日下午,69歲的庾某某在她所在的廣州市越秀區楊箕村小區花園內散步。突然,一瓶礦泉水從天而降,庾某某受到驚嚇摔倒受傷。隨後,庾某某報警,並被送入醫院治療。
小區監控錄像顯示,礦泉水瓶系住在35樓的黃某某家小孩從陽臺扔下。庾某某親屬與黃某某於事發後次日一起查看小區物業管理公司的監控,雙方確認礦泉水瓶系黃某某家小孩從陽臺扔下,水瓶突然掉落到庾某某身旁,庾某某受到驚嚇摔倒受傷,雙方就以上侵權事實籤訂了一份確認書。確認書籤訂後,黃某某向庾某某支付了10000元,此後未再支付其他賠償款。
醫院診斷顯示:庾某某的右側股骨轉子間粉碎性骨折、高血壓病Ⅲ級(極高危組)、右側眼眶骨折。庾某某住院治療22天後出院,後又因傷未痊癒,又兩次住院治療累計超過60天,住院費用花費數萬元。經中山大學法醫鑑定中心鑑定,庾某某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與2019年5月26日受傷存在直接因果關係。
其後,因溝通未果,庾某某以黃某某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黃某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鑑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100344.12元(不含被告此前已支付的10000元)。
法庭上,黃某某方面表示,本案小孩扔瓶子的行為並未砸中庾某某本人,小孩的行為與侵權結果的發生有無必然關係有待法院審理確定。黃某某方面還對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賠償項目提出了異議。
經過約一個小時的審理, 法院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以及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對侵權事實予以確認,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鑑定費共82512.29元(不含先前已支付的10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今年元旦起,新中國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開始實施,它體現了時代特色,回應了最新的時代問題。例如,就備受社會關注的高空拋物、墜物問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在原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增加了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明確了「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從而強化了對受害人的保護。
全國首例跨省環境汙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在浮梁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
庭審現場
2021年1月4日,由江西省檢察院指定浮梁縣檢察院管轄的外省某化工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汙染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在浮梁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這是民法典於1月1日正式實施後,檢察機關主動履職,適用民法典、提出生態環境領域懲罰性賠償的全國首例案件,法院依法支持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被告某公司賠償生態環境修復、環境功能損失、應急處置及檢測、鑑定等費用共計2853665.56元,另承擔環境汙染懲罰性賠償171406.35元,同時判令某公司就其汙染環境的行為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案情回顧
2018年3月至7月期間,某公司生產部經理吳某民將公司生產的硫酸鈉廢液交由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吳某良處理,吳某良僱請李某賢將30車1124餘噸硫酸鈉廢液運輸到浮梁縣壽安鎮八角井、湘湖鎮洞口村的山上傾倒,造成八角井周邊約8畝範圍內以及洞口村洞口組附近的土壤和地表水受到汙染,妨礙了當地1000餘名村民飲水、用水,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了嚴重損害。
經鑑定,
▶ 兩處受汙染地塊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2168000元;
▶ 環境功能性損失費用57135.45元;
▶ 並產生應急處置費用532860.11元;
▶ 檢測鑑定費用95670元。
浮梁縣檢察院在辦理吳某民等人涉嫌環境汙染刑事案件中認為,僅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不足以形成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最嚴厲懲戒,不能有效修復生態環境受到的損害。吳某民明知吳某良不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仍違法將危險廢液交由吳某良處置,造成危險廢物被跨省傾倒,傾倒點周邊環境受到嚴重汙染,當地村民飲水用水安全受到影響的後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的情形。吳某民的行為屬於職務行為,為最大程度實現對生態環境的修復,應當追究其所在單位某公司的環境侵權民事責任。
該院在江西省檢察院的指導下,對某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某公司承擔環境損害賠償相關費用,同時結合本案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後果、被告主觀悔過狀態以及前期承擔損害賠償修復責任的現實表現等,以民法典為依據在全國率先提出請求判令某公司承擔汙染環境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上述訴訟請求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被告某公司也充分認識到傾倒行為對生態環境造成的嚴重損害,真誠認錯悔過,當庭表示服判認罰,願意承擔檢察機關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
習近平總書記要求,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在民法典正式實施之際,檢察機關依據民法典確定的綠色原則和汙染環境責任條款,本著更全面有效保護生態環境、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立場,對汙染環境侵權行為積極探索環境損害賠償+懲罰性賠償的責任追究方式,讓汙染者擔責,讓非法排汙者買單,讓潛在環境破壞者警醒,將最嚴格的生態環境法治保護落到實處,切實發揮檢察公益訴訟制度優勢守護人民群眾美好生活,助力國家生態文明建設。
來源:新華社客戶端、京法網事、羊城晚報、江西省檢察院微信公眾號等
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
原標題:《民法典正式施行,你的生活將迎來這些重要變化,多地首案開庭》
閱讀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