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用開水活活燙死懷孕中的母貓事件引發了廣泛的關注,燙死母貓的人理由是因為母貓偷吃了他的火腿腸,憤怒之家用開水澆母貓。這隻全身被澆了開水的母貓已有身孕,且已臨近分娩。未曾想到,它懷的4隻小貓還沒有來得及見識到這個世界的美好就因為滾燙的開水而慘死胎中。
為了防止這類行為再次發生,呼籲儘早立法禁止虐待動物的聲音日漸高漲,與此同時,另一股反對的聲音也不在少數,反對者認為動物權與人權是相衝突的,立法禁止虐待動物的邏輯是行不通的,甚至是反人類的。這兩種聲音在網絡上發生激戰,誰也無法說服誰。
那麼,到底應該如何看待虐待動物罪呢?
我國目前確實沒有虐待動物罪,但是這個世界上很早就有虐待動物罪了,目前全球已有虐待動物罪的國家遠超100個了。
早在1809年,蘇格蘭的一位叫做厄斯金勳爵的議員就在國會上提出了一項禁止虐待馬、豬、牛、羊等動物的提案。有記載說這個提案在「上議院的嘲笑聲中通過了,但在下議院被否決」。
一直到1822年,英國人對動物處境的思考已較為成熟,由裡查馬丁提出的《禁止虐待動物法案》在英國國會才得以順利通過。這部法案也因此被稱為《馬丁法案》。這個法案禁止無辜地毆打、虐待和對待任何驢、馬、牛、羊或其他牲口,除非牲口先攻擊人。
《馬丁法案》首次使虐待動物本身成為一種犯罪,這個變化至為重要,它表明人們已經開始把動物作為一種生命對象而不僅僅是當作人的財產來考慮了。《馬丁法案》通過的意義在於其不僅在英國國內對國民有很大的引導作用,對其他國家相關立法的影響也很大。這種防止人傷害動物的方式創立了法律實踐的形式,拉開了近現代動物福利立法的序幕。
1850年,法國緊隨英國之後也通過了反對虐待動物的法案,因其是由一位有影響的將軍格拉蒙創立的,所以這個法案也叫做《格拉蒙法案》。
截至19世紀中期,追隨英國、法國通過相應法律的國家有愛爾蘭、德國、奧地利、比利時和荷蘭等。美國也於1865年在紐約州通過了一部反對虐待動物的法律,即《禁止殘酷對待動物法》,這部法律的突破點在於它並不將保護對象局限於幾類動物,而是擴大了保護動物的範圍,將包括家養動物和野生動物在內的所有動物都列為禁止虐待對象。
目前美國所有的州都有關於保護動物的法律,而且大多數反虐待動物法律都將虐待動物規定為犯罪,有23個州的法律規定了至少一種形式的重罪。
在逮捕方面,有25個州允許經過授權的慈善機構實施逮捕,只有3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規定需要由執法人員下發逮捕令。例如2001年美國科羅拉多州推出的《威斯蒂法》就把虐待動物由原來的「不良行為」上升到「重罪」,並授權慈善機構對虐待動物犯罪實施逮捕。
美國人的邏輯其實很簡單:殘忍對待動物的人,往往也會對人類暴力相向。把虐待動物定為有罪,可以給那些有意傷害動物的人以重重的警示。
答案是否定的!從全世界來看,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把動物權列在人權之上,人在遭到動物攻擊的情況下完全是允許採取任何行動反擊的。
另外,禁止虐待動物並不意味著禁止殺死動物,禁止虐待動物體現的是人類的文明,目的在於控制或者減少人性殘暴的一面。
人類社會一直是從野蠻向文明進化的進程,以死刑為例,古代處死的方式可謂是五花八門,有五馬分屍、有腰斬、有凌遲、有剝皮、有炮烙……後來人類逐漸認識到完全沒有必要以殘忍的方式去處死他人,即便是死刑犯,也享有不被虐殺的權利。
於是,死刑後來逐漸僅限於斬首和絞殺幾種相對不太殘忍的方式。隨著熱武器的出現,執行死刑的方式又改為槍決。
後來,人們又發現槍決依然只是相對文明的方式,對於被執行的死刑犯而言,依然存在著恐懼和痛苦。於是注射死亡的執行方式被研究了出來,現在在絕大多數地方實施的都是注射死亡,第一針注射的是全身麻醉劑,待死刑犯徹底失去意識後再注射毒藥讓其迅速死亡。
回顧人類死刑史,就是人類由野蠻向文明進化的縮影。
同理,立法禁止虐待動物也是如此,人類為了生存的確需要食用各種動物,因此,法律並不禁止食用動物,但是隨著人類文明的進步,現代社會要求人們應學會文明的殺死動物,文明的食用動物。
在我國,不知什麼地方曾經發明出諸如「活吃猴腦」、「活叫驢」、「三吱兒」、「炭烤活乳羊」等殘忍的吃法。這些吃法存在的意義是什麼?是為了人類的生存嗎?顯然不是,這其實是一種非常變態的追求刺激的心理,這種極為野蠻和殘忍的吃法只能激發人性中黑暗和暴戾的一面。我相信,只要內心善良的人,都會自發的抵制這種殘忍的吃法。
根據心理學家的研究,小時候有虐待動物傾向或熱衷於實施虐待動物行為的人,長大後相比其他人更容易發生暴力性的犯罪,從這個層面而言,懲罰虐待動物的行為,是有利於預防暴力性犯罪的。
其實,人性中天然存在黑暗的一面,如果人習慣於虐待動物,其人性中善的一面就會越來越少,惡的一面就會越來越大,當人對虐待動物的行為麻木後,為了追求刺激就有可能去虐待同類,習慣於虐待同類後就會作出更為暴力的舉動,最後直至於殺人。
日本老兵在接受媒體採訪,回憶南京大屠殺的時候,坦誠了自己的心理變化——其實,最開始很多士兵對於殺死平民這件事情也是十分牴觸的,但是隨著身邊不斷的有人對中國平民實施殺戮行為,他們看多了,內心也就麻木了,與此同時,因為每天受到各種惡行的刺激,內心的惡也被激發了出來。原來牴觸的人也慢慢參與到這場大屠殺中。在南京大屠殺中,人性中最黑暗的部分在沒有任何控制的情況下得到最大程度的釋放,以致於不管曾經多善良的日本兵都變身為最令人恐懼的惡魔,造就了南京的人間煉獄!這些日本老兵後來回憶起來,都不敢面對自己當初的惡行,他們甚至都無法理解自己為什麼會變成魔鬼。
通過戰爭的極端例子,我們不得不承認,人性中始終是保留著原始動物性的,既然是原始動物,就有殺戮和暴力的欲望。我們必須要面對這個事實,正是基於此,才會有法律來壓制人性的惡,法律告訴人們,不可以為非作歹!如果你控制不住自己的惡,國家會來幫助你控制,把你送到監獄去改造,如果你的惡已經失去了改造的意義,那麼國家在法律的授權下無情的對你進行肉體上的徹底消滅。這就是刑法的意義所在。刑法始終是在警惕人性中的惡,當這些惡被發現時,刑法會毫不留情的對其實施應有的嚴懲。
所以說,禁止虐待動物的根本出發點還是在於為了更好的抑制人性的惡,為了更大化的消除人性中的陰暗面。當人變得更為文明,更為善良的時候,暴力性的犯罪自然而然就會隨之減少。因此,禁止虐待動物不但和保護人權不相衝突,反而是有利於人類文明的建設,最終是更有利於對人權的保護。
答案是合理且有必要!
眾所周知,刑法是最為嚴厲的法律,刑法的處罰可以是剝奪人的自由,甚至可以是生命。因此,刑法的威懾力是最強的!
如前所述,禁止虐待動物的行為是有利於減少暴力性犯罪的,每一個虐待動物者的未來,都有可能變成一個搶劫犯、強姦犯或者殺人犯。那麼,如果對一個虐待動物的行為只是簡單的處以罰款或者治安拘留,並不足以形成威懾力。換言之,喜愛虐待動物的人完全可能願意通過繳納一定數額的罰款來換取從虐待動物中獲得的快感和刺激。
只有處罰足夠嚴厲,可能剝奪其人身自由,才會讓一部分潛在的虐待動物者不得不主動抑制自己內心的惡念,由於這個惡念一直被抑制,沒有辦法發展壯大,所以這些人最終變為暴力性罪犯的概率也大大降低了。
老百姓對於殺人犯一直存在一個非常樸素但同時也是非常有道理的觀念:一個人要是連一隻雞都不敢殺,那他絕對是不敢殺人的!
同理,一個畏懼於法律不敢虐待動物的人很難成為一個暴力犯罪者。
而這,就是虐待動物罪入刑的必要性!
將虐待動物罪入刑並非新鮮的提法,這個提法很早就有了。我本人在2004年的碩士論文中就提及到了虐待動物罪入刑的必要性,本文有部分資料是引用了我當時的論文(當然,那個時候因為提的人太少,所以我的畢業論文在答辯過程中也享受到了一部分厄斯金勳爵議員的待遇,被個別教授嘲笑了,所幸我的回答還是說服了他們,論文最終得以通過)。我非常欣慰的是,越來越多的論文在集中的探討這個問題,我論文的引用率也非常的高。
總之,2008年以後,虐待動物罪入刑的聲音就開始在網絡上不斷的被提起,此後,很多名人及有影響力的人大代表開始正式將此作為議案提出。
2011年,央視主持人敬一丹提出制定《反虐待動物法》議案;
2015年,全國政協委員騰格爾就提案建議儘快推進《反虐待動物法》;
2018年,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再次在兩會上提交了關於「將虐待動物罪寫入刑法」的議案;
2020年,全國人大代表趙皖平在兩會上提交了關於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虐待動物法》的議案。
相信在各界人士的努力下,虐待動物罪的入刑是遲早的事情,從觀念而言,虐待動物罪入刑已經為大多數人大代表所接受,現在的問題主要在於解決立法技術問題:禁止虐待所有的動物顯然是不現實的,哪些動物屬於法律所保護的對象?相應的處罰是什麼?這都是有待解決的立法技術問題。
最後,歡迎廣大網友群策群力,對於如何設置虐待動物罪提出更為具體的看法和解決方案。你的意見一旦被採納,就有極大的可能被寫入法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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