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3月4日消息(記者 馬媛)「就目前來看,處理虐待兒童行為的手段幾乎都是行政處罰,與兒童及其家屬受到的傷害相比,此種處罰顯得太輕微。」3月3日,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在接受央廣網記者採訪時表示,目前我國在兒童保護方面的立法仍有欠缺,兒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基於此,他建議在《刑法》中增設虐待兒童罪,給予這些需要特別保護的弱勢群體以特殊保護。 目前,我國刑法中 仍沒有單獨設立的「虐待兒童罪」 從籤署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到頒行《未成年人保護法》、《未成年人預防犯罪法》、《反家暴法》等法律,再到政府文件,中國其實並不缺乏保護未成年人的法規。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出臺後,更是將虐待未成年人納入了虐待罪。但直到今天,我國的刑法中仍沒有設立單獨的「虐待兒童罪」。 人大代表朱列玉指出,我國當前對懲治虐待兒童行為的法律主要有《憲法》、《民法通則》、《婚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然而此類法律都是非刑事性立法,只有一些禁止性規定,並沒有具體規定如何防控、查處虐待兒童的行為,也未提供有效的處罰手段,難以起到威懾和遏制類似行為的效果。 我國刑法所設之罪名 難以與「虐童」行為對號入座 雖然我國一貫注重保護兒童合法權益,並在多項法律條文中均有明確禁止虐待兒童的規定,但朱列玉認為,隨著社會的發展,部分法律的適用範圍有一定的局限性。 「以虐待罪為例,根據《刑法》第260條規定,現在的虐待罪主要是指家庭成員之間的,但社會上難免會存在父母之外的其他人的虐待行為」,朱列玉認為這使它無法完整有效地對「虐童」行為進行規制,刑法所設之罪名也就難以與「虐童」行為對號入座。 此外,他認為虐待罪中親告罪的形式也不利於對兒童進行及時保護。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曾做過一份調查報告,《報告》顯示,未成年人在受到暴力行為後,僅有1.87%的人選擇了報案,而除後果特別嚴重的受到刑事處罰外,有近三分一的案件處理結果不詳或者無處理結果。「虐待罪的法定刑偏輕,也難以達到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我認為有必要在這方面專門制定一個確切的罪名,以便更好地定義、區分和解釋涉及虐童的行為」,朱列玉說到。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於身體虐待達到了輕傷標準的可以定故意傷害罪。然而朱列玉認為,虐待兒童在身體上達到輕傷標準的可以定故意傷害罪,但是精神虐待、疏忽照顧和性虐待的情形則無法以故意傷害罪進行規制;此外,在實施虐待過程中,行為人可能會實施剝奪受害人人身自由或侮辱受害人的行為,這可能構成非法拘禁罪或侮辱罪,但是「虐待」行為顯然並不局限於「非法拘禁」或「侮辱」。 增設「虐待兒童罪」呼聲漸高 近年來,有不少網友和法律界人士呼籲在我國刑法中增設獨立的「虐待兒童罪「,以刑罰的方式震懾和懲戒施暴者,要求不但要放寬虐待兒童的入罪標準,將沒有造成死傷但是性質惡劣的虐童行為予以犯罪化,還要給出一個罪名,以求對所有的虐待兒童犯罪有一個有針對性的法律規制,加大對兒童的保護力度。 「少年強則國家強,兒童是社會的未來,給兒童創造一個安全的成長環境是我們義不容辭的責任。在《刑法》中增設虐待兒童罪有利於我們實現懲治、預防犯罪,保護兒童權益的目的」,朱列玉說到。